行抢救则按两次抢救计算。
6. 如果病人有数次抢救,最后一次抢救无效死亡,则前几次抢救按成功计算,最后一次抢救按失败计算。
(十)手术操作名称
手术分类是以解剖部位为轴心,不同的解剖部位其手术编码不同。应按“手术部位(范围)+术式+手术入路+特殊器械和方法+手术目的+疾病性质”填写。如肌腱缝合术,应填写手术部位、肌腱的名称;疝修补术,应写出手术所在的具体解剖部位,是腹股沟斜疝、直疝还是股疝。
(十一)医师签名
1. 医师签名应正楷签字,清晰签署全名。
2. 科主任、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进修医师、研究生实习医师、实习医师、编码员。
3. 上级医师可以代替下一级医师签名,下一级医师不能代替上级医师签名,同一级医师不能相互签名。
4. 签名要能体现三级医师负责制,三级医师指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和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
5. 病人出院时主治医师要负责审查病历全部内容和签名的工作;病人出院时专业组主任或科主任要全面检查、审校病历内容并在病历首页中“科主任”栏中签名。
6. 科主任有特殊情况可由科主任指定相当职称医师代签,签名后表示病历已经完成并可归档。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六条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1. 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2. 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3. 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4. 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二)特殊检查项目包括:胸腔穿刺、腰椎脑脊液穿刺、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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腔穿刺、骨髓穿刺、心包穿刺、内窥镜检查、经皮肺穿刺、胸膜活检、胸腔引流等。
(三)特殊治疗项目包括:输血或血液制品、抗癌化学药物治疗、介入治疗、放射治疗、气管插管、气管切开等。
第三十七条 专科专病需要设计的表格式病历,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表格式病历设计依据,送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到医务科备案后实行。
第三十八条 住院期间病历排列顺序和出院后病历装订顺序按照2000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案规范》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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