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知识产权读本(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4-14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或QQ: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是否发表,何时发表,何地发表和以什么方式发表。

发表权具有以下特点:①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②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③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权利人的制约;④《实施条例》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2)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 修改权:指作者修改自己创作的作品,或者授权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的权利。 (4)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著作权法的保护,只及于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而不延及其思想和情感本身。 (二)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指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给其带来的财产收益权。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整理权,即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作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加工的权利。

二、邻接权

就是表演者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广播电视组织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所享有的专有权利,通称为“与著作权邻接的一些权利”,一般简称为邻接权。

与著作权邻接的一些权利,一般简称为邻接权。 (一)表演者的权利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四)出版者的权利 (一)表演者的权利

表演者对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表演者有这样五项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表演者对其表演行为,或对播放含有其表演的音像制品,均享有表示自己姓名、身份的权利。(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表演形象不是表演者的平时形象,而特指表演者在表演时的艺术形象。(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即许可他人通过无线电广播或电视系统等通信手段把现场表演传送给用户的权利。(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复制和发行录音录像及其制品,并获得报酬。与现场直播相比,录音录像及其制品具有可反复重现性,而现场直播通常是一次性的。 (5)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路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录音录像使用者使用他人的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录音录像制品的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路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路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以及同表演者的关系,与录音录像制作者大致相同。

此外,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第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第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四)出版者的权利

对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图书出版者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合同约定图书出版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为10年。

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脱销”指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图书“脱销”。

三、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人的权利不是绝对垄断的权利,也不是永恒的权利。它要受到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等制度的限制。 (一)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各国版权法都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为了个人学习或从事科学研究的目的,或者为了教学活动、学术研究、公共借阅、宗教或慈善性质的活动等社会利益,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

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自己使用。这种法律允许的自由使用,即称为“合理使用”。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二)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例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三)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节 版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

一、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11种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承担停止侵害,指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指侵犯著作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人身权利侵害而适用的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方式一起适用。 赔偿损失,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赔偿损失又是承担财产责任的主要方式,确定侵犯著作权行为赔偿责任遵循如下原则:全部赔偿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

三、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以下8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四、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侵权行为已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有: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五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节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渊源

“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起源于1850年的法国。它的立法来源是《新西兰民法典》第1382条。1896年德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专门法。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知识产权包括版权、邻接权、与发明有关的权利、科学发现权、标记权、反不正当竞争权、商业秘密权等等。即对反不正当竞争活动给予保护是“知识产权”的一项内容。 《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规定,本同盟成员国必须对各该国国民保证予以取缔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并且规定: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特别禁止下列情况:

(1)采用任何手段对竞争对方的企业、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乱的一切行为; (2)在经营商业中利用谎言损害竞争对方的企业、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的信誉的;

(3)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使用目的或数量发生混乱的表示或说法。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出现在1982年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第9条,该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广告的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 ,其后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的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中分别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尽管没有直接出现“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上述三条均反映出反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二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的立法宗旨

首先,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市场公平正当的交易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竞争者公平竞争,为社会提供货真价实的服务和商品。良好的竞争秩序是整个社会秩序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其次,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保护对象是竞争者的利益,它保护竞争者的商誉、商标、经营经验、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独特的成果,以确保竞争者能安全地享用他自己的劳动 成果而不被他人剥夺。同时,不正当竞争法保证竞争者有施展其经营本领的自由,保证每个竞争者应有的扩张机会的发展空间。

第三,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消费者的利益也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市场竞争中各方面主体的合法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知识产权读本(4)在线全文阅读。

知识产权读本(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本文链接:https://www.77cn.com.cn/wenku/zonghe/590113.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08-2022 免费范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 邮箱:tiandhx2@hotmail.com
苏ICP备16052595号-18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