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给他人。 商标权人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时,依法享有申请续展注册,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保护期的权利。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延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宽延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权人的权利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
1、使用自己商标的权利,这是自行使用的权利;
2、在所使用的产品、所提供的服务上,标明自己的注册商标并且标明注册商标的字样; 3、商标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并签订许可合同,这是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商标权人发现自己的商标遭到侵权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请求工商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保护处理,同时在起诉之前可以法院采取相关禁令还可以采取财产保全。 二、商标权人的义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行为所引起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 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1、商标权人应当依法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2、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3、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4、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5、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第四节 商标权的保护
一、商标权保护概述
商标行政机关依法确认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所有权。通过商标审查程序保护注册人的在先权利。商标局对与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近似的申请不予核准。对侵犯注册在先权利的商标注册,注册人可在其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争议,还可以通过撤销程序维护自己的注册在先权利。
制止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禁止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商标等侵权行为,并对已实施的侵权行为进行制裁。 二、商标权保护的范围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 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就是要求商标注册人在商品上和经营活动中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与商标局注册在案的标志相一致。
使用的商品应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即应在商标局核定的具体商品和服务范围内。
商标主管机关将依据《商标注册法》这一法律文件所载明的商标权人、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进行保护。
三、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a、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以下五类: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行为。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4)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名称或者商品装潢实用,误导公众。
2>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b、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刑事责任
故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制裁的犯罪行为。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商标犯罪行为有三类: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我们看到,对于商标侵权责任有这样三种类型: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四、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就是实施优于一般商标保护的法律措施,主要体现在注册的扩大保护和侵权行为的严肃处理上。 (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2)放宽驰名商标注册显著性的要求 (3)赋予驰名商标广泛的排他性权利 (4)给予驰名商标特殊注册的制度 (5)给予驰名商标广泛的保护
第四章 版权法概述
第一节 版权概述
第二节 版权保护的客体 第三节 版权的归属
第四节 版权的保护期 第五节 版权的内容和限制 第六节 版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
第一节 版权概述
一、版权和作品
版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在我国版权通常被成为“著作权”。 作品要能够获得著作权保护,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 作品应该是作者思想和情感的表现,不具有此特征的作品不能成为作品。 (2)作品应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即作品应是作者自己创作的,而不是抄袭的。 (3)作品应按照法律允许的表现形式加以表现。 二、版权主体和作者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二节 版权保护的客体
一、版权法保护的对象
包括以下列形式的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邻接权也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些权益包括:
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二、版权法不保护的对象
(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二)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三)时事新闻;
(四)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三节 版权的归属
一、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著作权属于作者,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在法律上,这里的作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著作权》规定,作者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由于著作权人这一民事权利是基于创作出文学艺术或其他作品这一事实而依法产生的,所以未成年的作者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二、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一)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又可分为不可分割作品和可分割作品。
1、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通常确定一件作品是否属合作作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作者之间应有共同从事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
(2)在创作过程中合作作者始终贯彻了合作创作的意图,相互讨论、注重创作中的衔接、协调的统一。
(3)每个合作所完成的文学艺术形式,应当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标准。
2、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分割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是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构成对合作作品整体的侵害。 (二)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法》规定,职务作品应具备以下特点:①职务作品的作者与该单位应当具有劳动关系;②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职责范围;③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内。
(二)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第一,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即创作该作品的公民作者享有著作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二,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证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给予作者奖励。
第三,依劳动合同约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职务作品是根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三)编辑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编辑实际是一种汇编,与出版社的编辑应加以区别。编辑著作权属编辑人。一张报纸的著作权属报社或者编辑部。百科全书著作权属于整个百科全书的编辑人。但里面每一个词条的作者,又对这个词条享有单独的著作权。由于被汇编的作品的著作权状况不同,汇编作品
的著作权关系也不想同。
① 对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汇编,要受到著作权人汇编权的制约,即汇编他人作品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要承担侵权的责任。一方面,汇编作品事实上受到两重著作权保护,即原作品著作权和汇编作品著作权,另一方面,作品并不因为被其他人汇编失去了其他利用权。② 汇编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而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仅就其设计和汇编的结构或形式享有著作权。
(四)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则属于受托人。 (五)电影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四节 版权的保护期
一、版权的取得和期间 (一)著作权的取得
①实质条件,是法律对作品的要求。按照《伯尔尼公约》规定,对以物质载体方式固定下来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权法保护,由各国自行决定。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一部分,也无论该作品是否已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 ②形式条件,是指作品完成后,是不附加其他条件就享有著作权,还是附加一定的条件或是履行一定法律手续才能取得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采用自动保护的方法,作品一经产生,不论是整体还是局部,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就自动产生著作权,既不要求登记,也不要求发表,也无须再复制物上加注著作权标记。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三项著作权人身权的保护期是不受限制的,具有永恒性。
公民作品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
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为50年,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五节 版权的内容和限制
一、著作权 (一)著作人身权
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权相对应的人身非财产权。人身权是作者人格的体现,在作品中往往包含作者的思想、气质、性格等,对人身权的尊重就是对作者人格的尊重。
在我国,著作人身权有以下特点:
(1)法人及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视为作者,因而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权。
(2)著作人身权具有一定专属性,通常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
(3)著作人身权不同于民事权利的其他人身权。包括以下内容:
(1) 发表权:是指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即有权决定自己所创作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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