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事故)抄告书
编号: 〔 〕第 号
: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对
(施工单位名称)建设的 工地实施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下列问题:
□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但拒绝整改(见附件); □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效果不明显(见附件);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见附件)。
根据 的规定,特此函告。
(盖 章)
年 月 日
签收:
单位: 签收人: 签收日期:
注:本单一式三份,一份由抄送单位留存,一份送达被抄送单位,一份交违法违章企业。 附件1-7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生产复工通知单
**字 号
:
根据 发出的《暂时停工通知单》(**交质监字 号),你单位暂停施工的
工程,由于认真进行了整改,采取措施加强了安全生产生产管理,监督检查存在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现准予复工。希望在今后的工程施工中,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生产方针,切实搞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检查人:
单 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公路水
运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
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
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质监机构,包括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
受、配合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六条 市交通委员会主管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交通委员会和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监机构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质监机构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范围内实施公路水运质量监督工作,并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水运建设
实际情况应当设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县质监机构”),区县质监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原
则上不宜少于5人;
(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
专业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公路水运专业工作经历和
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
(五)机构设立通过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管理部门审批,有相应的质量监
督和组织管理制度。
未设置专职质监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有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人员,并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负责下
列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一)市交通委员会审批施工图设计的高速公路、重点水运工程项目; (二)市交通委员会指定的其他工程项目。
工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质监机构负责前款规定外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试验检测设备质量情况;
(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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