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拟投入该工程项目施工的特种设备规格、型号、用途、使用地点以及拟进、退场时间;
(七)建设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安全生产备案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资料提交齐全的建设单位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备案通知书。建设单位提交资料不齐全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安全生产监督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方案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方案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以随机抽查和密查暗访为主的方式进行。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字;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检查人责任制。检查人员对检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档案,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相关建设手续情况、工程监督记录、安全生产分析评价资料、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情况等。
第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开展情况,对公路水运工程现场驻地、施工作业点(面)、危险品存放地、预制厂和半成品加工厂、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等地点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情况,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的岗位资格情况;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证、使用登记证,以及维修、保养记录情况;
(三)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的配备和定期演练的情况;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监理工程师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五)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六)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
对易发安全生产施工的危险工程,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相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人员参与联合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三)进入被监督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测、检查、拍照、录像;
(四)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应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从业单位发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意见书》(附件1-4),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一般安全生产问题需要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隐患。 (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发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暂时停工通知单》(附件1-5)。
(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由交通主管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五)从业单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生产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在7日内填写《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事故)抄告书》(附件1-6),抄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其他行业的,应当抄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六)对于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拒不接受安全生产检查,或按处罚权限应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及时报上级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督检查意见书》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核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重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复查工作暂行规定》(渝交委路〔2012〕26号)要求书面报告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被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其指定的建设单位复查合格并由复查单位签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复工通知单》(附件1-7)后,方可复工。
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以及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进行报告。
第二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分别向市交通委员会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报告,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按要求上报市交通委员会和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委安〔2010〕21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1
公路水运工程
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汇总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合同价投资规模 (万元) 建设单位 单位负责人 监理单位 专职安全生产监理工程师 批准文号 安全生产投入 联系 单位负责人 电话 联系 项目负责人 电话 联系 电话 联系 项目负责人 电话 培训合格证书编 号 联系 电话 填服单位:(盖章) 填报人: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统一填报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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