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三)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四)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六)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财务资料及有关情况。
第八章 监督监察
第三十二条 单位财务人员要将每月发生的财务开支情况及时抄报单位主管财务的领导,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应及时提出,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以维护财经纪律。
第三十三条 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人员要定期对单位的各项开支向单位领导班子和局分管领导汇报,每半年将单位财务状况向职工进行一次公开,并报州文体局。
第三十四条 直属单位行政正职聘任前和任期届满解聘时,单位财务人员要配合文体局做好财务状况(含债权、债务、固定资产)的审计和公布工作。
第三十五条 文体局每半年对直属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一次检查,存在问题的单位,及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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