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2:
玛纳斯县文体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体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文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文体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文体局直属所有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经费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预算的编制须以本年度工作计划为依据,参照历年经费使用情况,本着量力而行、保证重点和压缩一般的节约原则,由单位提出草案,报县文体局审核后,提请县财政局审批。
第四条 各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文体局根据玛纳斯县财政局审批的年度预算,向各直属单位按月拨付经费。各单位应当严格依据预算使用经费。如果确因工作计划调整,需要对预算经费进行科目间调整使用的,由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并报县文体局备案;预算外经费支出,必须报请县文体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 第六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为本单位预算执行责任人,审批3000元以内(含3000元)支出;3000元—5000元的经费支出,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5000元—20000元开支,必须报县文体局分管领导同意;20000元以上开支须报经县文体局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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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
第七条 文体局根据本规定对直属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直属单位主要领导离任时,对其任职期间的财务情况,可采用抽调专人审计、委托审计部门审计、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方式进行离任审计。
第八条 各单位除财务账户外,一律不得另行建帐立户,严禁开设“小金库”。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年检,要严格执行财政审批和备案制度,由单位财务人员办理。凡在支票使用的区域内,大额开支均要用转帐支票结算。空白转帐支票的领用由财务人员负责登记、核销。
第二章 人员经费管理
第九条 人员经费指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方面的费用。 第十条 人员工资管理
(一)单位人员经费是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编制定员核 拨。
(二)临时工经费按照玛纳斯县有关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办法执行。
(三)工资性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对于需要提高标准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职工福利费管理。职工福利费应严格控制在规定的提取标准以内,不得超标准提取。除国家规定之外,不准以任何名义列支集体福利费或乱发奖金、代金券、补贴和实物。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管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县社保局、公积金办的相关规定提取列支,不得超标准提取或任意提高各项待遇标准。
第三章 正常公用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正常公用经费指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的经费,包括:办公、差旅、通讯、会议、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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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燃修、职工教育培训等费用。
第十四条 办公费管理
单位办公用品及其他低值易耗品,按计划实行定额管理,购置时按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 出差及差旅费管理
(一)各单位要建立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单位副职领导出差须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单位正职领导出差须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差旅费严格按照区、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差旅费预借款要从严控制,除因公出差可以预借部分差费外,其他事由原则上不得预借。出差预借差旅费,报单位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人员办理。
(三)出差人员出差时须严格执行住宿费标准。返回后须在5日内按报帐程序向财务人员报销结清手续,确有特殊情况的,可在半月内结清手续。否则,在工资中予以扣除。差旅费的报销程序是:个人填报、财务人员审核、分管领导签字、财务主管领导批准。
(四)调离单位工作的人员,凡没有结清有关财务手续和其他财产手续的,单位不予办理调转手续。
(五)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因工作急需,必须乘坐飞机的,按规定从严审批、报批。
第十六条 通讯费管理
各单位要建立办公电话费管理和长途电话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办公电话费和网络费用。
第十七条 会议费管理
各单位组织的重要会议,要报县文体局分管领导审批。本着节约开支的原则,在县财政部门规定的宾馆承办。所有会议均不得赠送礼品或纪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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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车辆燃修费管理
(一)车辆燃油、维修和车辆保险费按照玛纳斯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和机动车辆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统一由办公室办理。燃油以实际公里数从单位办公室领取汽油票或加气现金。
(二)驾驶人员违犯交通规则的罚款和其他注明“不作报销凭证”的收款单据,一律不准报销。驾驶人员失职造成事故损失者,应追究经济责任。
第四章 专项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指单位为完成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大型维修、设备购置等费用。
第二十条 单位从财政部门和文体局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文体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文体局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单位配备公务用车的审批、配备标准、采购入户、调剂过户、报废更新管理的具体程序按照玛纳斯县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维修费管理。单位维修或修缮工程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文体局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设备购置费管理。各单位设备购置费实行项目管理,对确需购买的设备,根据财力情况,分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合理配置。报文体局和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办公室和相关部室人员购置。
第二十四条 公务接待费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玛纳斯县关于公务活动接待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要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人员办理,并使用接待单,费用由单位经办人、主管财务领导签字认可方可开支。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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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办公室和财务人员要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建立台账,严格登记管理,不得将单位资产计入其他组织和个人名下。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标准限额以上的物品、工程或服务,由单位办公室人员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标准限额以上的物品、工程或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必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政府采购工作时不得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如发现其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或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获取其他不当利益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财务人员规范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要分工明确,钱物和财务印章要分别保管。要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条 单位财务核算要严格执行《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实行电算化管理,财务人员要有从业证、上岗证。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法》的行为: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私设会计账簿,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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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三)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四)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六)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财务资料及有关情况。
第八章 监督监察
第三十二条 单位财务人员要将每月发生的财务开支情况及时抄报单位主管财务的领导,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应及时提出,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以维护财经纪律。
第三十三条 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人员要定期对单位的各项开支向单位领导班子和局分管领导汇报,每半年将单位财务状况向职工进行一次公开,并报州文体局。
第三十四条 直属单位行政正职聘任前和任期届满解聘时,单位财务人员要配合文体局做好财务状况(含债权、债务、固定资产)的审计和公布工作。
第三十五条 文体局每半年对直属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一次检查,存在问题的单位,及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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