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1:
玛纳斯县文体局机关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文体局机关财务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经费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预算的编制须以年度工作计划为依据,参照历年经费使用情况,本着量力而行、保证重点和压缩一般的节约原则,由财务人员提出草案,经局领导班子审核后提请玛纳斯县财政局审批。
第三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财务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筹安排使用,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由局长负责。正常业务开支以外的重大开支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报局党总支班子审定。
第五条 局机关除财务账户外,一律不得另行建帐立户,更不允许私设“小金库”。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年检,要严格执行财政审批和备案制度,按规定由机关财务人员办理。凡在支票使用的区域内,大额开支均要用转帐支票结算。空白转帐支票的领用由财务人员负责登记、核销。
第二章 人员经费管理
第六条 人员经费指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方面的费用。
第七条 人员工资管理
(一)机关人员经费是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编制定员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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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时工经费按照自治州有关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办法执行。
(三)工资性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对于需要提高标准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职工福利费管理。职工福利费应严格控制在规定的提取标准以内,不得超标准提取。除国家规定之外,不准以任何名义列支集体福利费或乱发奖金、代金券、补贴和实物。
第九条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管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州社保局、公积金办的相关规定提取列支,不得超标准提取或任意提高各项待遇标准。
第三章 正常公用经费管理
第十条 正常公用经费指为维持机关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的经费,包括:办公、差旅、通讯、会议、取暖、车辆燃修、职工教育培训等费用。
第十一条 办公费管理
机关办公用品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低值易耗品,按计划实行定额配备。科室所需特殊办公用品由科室申请,主管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购置,办公室购置办公用品须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出差及差旅费管理
(一)建立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一般工作人员出差须报分管局领导批准,科以上(含科级)干部出差须报局长批准。差旅费严格按照区、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差旅费预借款按规定从严控制,除因公出差可以预借部分差费外,其他事由原则上不得预借。出差预借差旅费,报经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人员办理。出差时须严格执行住宿费标准。
(三)出差人员返回后须在5日内按报帐程序向财务人员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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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结清手续,确有特殊情况的,可在半月内结清手续。否则,在工资中予以扣除。差旅费的报销程序是:个人填报、财务人员审核、分管领导签字、主管领导签批、财务报销。
调离局机关工作的人员,凡没有结清有关财务手续和其他财产手续的,单位不予办理调转手续。
(四)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因工作急需,必须乘坐飞机的,按县政府的有关规定从严审批、报批。
第十三条 会议费管理
局机关组织的各类会议,审批按县委、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本着节约开支的原则,在县财政部门规定的宾馆承办。所有会议均不得赠送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四条 车辆燃修费管理
(一)车辆维修和车辆保险费按照玛纳斯县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和机动车辆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统一由办公室办理。燃油以实际公里数办理。
(二)驾驶人员违犯交通规则的罚款和其他注明“不作报销凭证”的收款单据,一律不准报销。驾驶人员失职造成事故损失者,应追究经济责任。
第四章 专项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指机关为完成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大型维修、设备购置等费用。
第十六条 配备公务用车的审批、配备标准、采购入户、调剂过户、报废更新管理的具体程序按照玛纳斯县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公用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维修费管理。单位维修或修缮工程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设备购置费管理。机关设备购置费实行项目管理,对确需购买的设备,根据财力情况,分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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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配置。数额不大的,由办公室报局长审批后办理,数额较大的,局领导班子研究后办公室办理。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费管理。严格执行玛纳斯县关于公务活动接待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和财务人员要对机关的固定资产建立台账,定时检查核对,严格登记管理,不得将机关资产计入其他组织和个人名下。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标准限额以上的物品、工程或服务,必须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由办公室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标准限额以上的物品、工程或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必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政府采购工作时不得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如发现其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或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获取其他不当利益,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财务人员规范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要分工明确,钱物和财务印章要分别保管。要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财务核算要严格执行《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实行电算化管理,财务人员要有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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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上岗证。
第二十六条 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法》的行为: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私设会计账簿,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二)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三)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四)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六)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财务资料及有关情况;
第八章 监督监察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要将每月发生的财务开支情况及时抄报局主管财务领导,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应及时提出,要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以维护财经纪律。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人员定期对机关的各项开支情况向局领导班子汇报,每半年将各项开支情况向机关职工进行一次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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