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学籍管理提供经费、设施设备和人员等必要的保障条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第五十一条 各市(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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