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托儿所、子弟学校、医务室、浴室、食堂等生活福利设施的企、事业及行政单位。
5.迁建指为改变生产力布局或由于城市环保和生产的需要等原因而搬迁到另地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在搬迁另地建设过程中,不论是维持原来规模还是扩大规模都按迁建统计。
6.恢复指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以后又投资恢复建设的单位。不论是按原规模恢复还是在恢复的同时进行扩建的都按恢复统计。尚未建成投产的基本建设项目或企、事业单位,因自然灾害而损坏重建的,仍按原有建设性质划分。
7.单纯购置指现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单纯购置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而不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有些单位当年虽然只从事一些购置活动,但其设计中规定有建筑安装活动,应根据设计文件的内容来确定建设性质,不得作单纯购置统计。
建设周期
指报告期所有正式施工项目全部建成平均需要的时间。 计算方法有两种 1、按建设项目计算
建设周期=报告期正式施工项目个数/报告期全部建成投产项目个数 2、按投资额计算
建设周期=报告期正式施工项目计划总投资额之和/报告期正式施工项目完成投资额之和 建成投产项目
指报告期内按设计文件规定建成主体工程和相应配套的辅助设施,形成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经过验收合格,并且已正式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分为全部建成投入生产项目和部分建成投入生产项目。
1.全部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项目(建成“全投项目”)工业项目是指设计文件规定形成生产能力的主体工程及其相应配套的辅助设施全部建成,经负荷试运转,证明具备生产设计规定合格产品的条件,并经过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与生产性工程配套的生活福利设施可以满足近期正常生产的需要,正式移交生产的建设项目;非工业项目是指设计文件规定的主体工程和相应配套工程全部建成,能够发挥设计规定的工程效益,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正式移交使用的建设项目。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统一验收制度,一般必须经过验收鉴定合格,正式移交生产或使用才能作为全投项目统计。对于在年底确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并已实际交付生产或使用,但来不及办理验收手续的大中型项目,经主管部门商统计部门同意后,可统计为全投项目,但应当注明“未经验收”。
凡对环境有污染的建设项目,要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在“三废”治理工程按设计规定建成,并经环保部门验收鉴定合格,交付使用后,整个项目才能作为全投项目,达不到要求的则不能作为全投项目统计。
2.部分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项目(简称“部分投产项目”)工业项目是指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形成生产能力的工程已经部分建成,经过负荷试运转,证明具备生产设计规定的一种或几种合格产品的条件,并经过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正式移交生产的建设项目;非工业项目是指设计文件规定的主要的可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已建成,能够发挥设计规定的部分工程效益,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正式移交使用的建设项目。仅
建成辅助附属设施,不能生产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的工业项目,或不能发挥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效益的非工业项目,不能作为部分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项目统计。
3.建成投产的单项工程(简称“单投工程”)工业项目是能够生产设计文件规定的主要产品的车间或生产线等,按照设计文件的饿要求已建成,经验收鉴定合格,正式移交生产;非工业项目是指能够发挥设计文件规定的主要效益的独立工程,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已建成,经验收鉴定合格,正式移交使用。
计划总投资
指基本建设项目或企、事业单位中的建设工程,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需要的总投资。
本年计划投资
指经有权机关、单位批准或同意安排的当年计划完成额。 去年完成投资
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投资额。 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
又称固定资产投资额。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包括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它费用。不包括没用到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工程预付款和没有进行安装而又需要安装的设备等。
1.建筑工程包括:
(1)各种房屋如厂房、仓库、办公室、住宅、商店、学校、医院、俱乐部、食堂、招待所等工程。包括房屋的土建工程;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的价值及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
(2)设备基础、支柱、操作平台、梯子、烟囱、凉水塔、水池、灰塔等建筑工程;炼焦炉、裂解炉、蒸汽炉等各种窑炉的砌筑工程及金属结构工程。
(3)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的布置、工程地址勘探,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平整土地、施工临时用水、电、汽、道路工程,及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环境绿化美化工作等。
(4)矿井的开凿,井巷掘进延伸,露天矿的剥离,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和铁路、公路、港口、桥梁等工程。
(5)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灌溉以及河道整治等工程。 (6)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及其它建筑工程。 2.安装工程包括:
(1)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试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和安装,与设备连接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等装设工程,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作。
(2)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个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系统连动无负荷试运工作(投料试运工作不包括在内)。
3.设备工器具购置指把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转为固定资产的购置活动,包括建设单位或企、事业单位购置或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器具的价值。新建单位及扩建单位的新建车间,按照设计或计划要求购置或自制的全部设备、工器具,不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均计入“设备工器具购置”中。
4.其它费用指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及项内容以外的各种应摊入固定资产的费用。
土地购置费指通过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提地征收管理费等(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以及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得出让金(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有些出让土地,在统计中应按实际发生额进行统计。
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
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在报告期内收到得可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得各种资金,包括上年末结余资金、本年拨入或借入的资金及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1.上年末结余资金指上年资金来源中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而结余的资金,包括尚未用到工程上去的材料价值、未开始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的价值及结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
2.国家预算内资金分为财政拨款和财政安排两部分。包括中央财政的基本建设基金(分经营性基金和非经营性基金两部分)、专项支出(如煤代油专项等)、收回再贷、贴息资金,财政安排的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支出、城建支出、商业部门简易建筑支出、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等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地方财政中由国家统筹安排的资金等。
3.国内贷款指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国内贷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的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包括煤代油贷款、劳改煤矿专项贷款等),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
银行贷款指向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项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向除上述银行之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项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公司(中心)等。
4.债券指企业(公司)或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各种债券,筹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包括由银行代理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和基本建设债券。
5.利用外资指在报告期内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的境外资金(含设备、材料、技术等的折算款)。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及外商其他投资(包括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由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国际租赁)。不包括我国自有外汇资金,如国家外汇、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和中国银行自有资金发行的外汇贷款等。外资按报告期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外商直接投资指外国投资商在与中国企业(政府)合资、合作或独资中以外汇现金、设备(或实物)、技术、专利或其他方式投入的资金总量。对外借款指通过中国政府(包括中央、各个部门、地方政府)、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引进,最终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建设的外国资金(含设备、技术、专利等折算款)。国家借统还的外资指由我国政府出面同外国政府、团体或金融组织签订贷款协议,并负责偿还本息的国外贷款。
6.自筹资金指在报告期内收到的,由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筹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预算外资金,包括中央各部门、各级地方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7.发行股票指股份制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8.其他资金指在报告期内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他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包括社会集资、个人资金、无偿捐赠的资金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等。
集资是指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向社会筹集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资金。
9.应付投资款指在报告年度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付未付的投资款。包括当年应付工程款、应付器材款、应付工资、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应交基建收入、应交投资包干结余、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应交预算调节基金及其他应交款。各项应付款指本年的实际增加数(或发生数),而不是开始建设以来的累计数。
新增固定资产
指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所形成的新的固定资产价值,包括已经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投资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及有关应摊入的费用。
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指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而新增加的设计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固定资产投资经济效益
指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中投入与产出的比率。在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中,投入表现为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消耗的人工、建筑材料及有关的费用,购置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产出则表现为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以及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新增加的产值(国内生产总值)、利润和税金等。
固定资产投资效果系数
指报告期新增国内生产总值与同期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率,计算公式: 固定资产投资效果系数=报告期新增国内生产总值/同期固定资产投资额
固定资产投资率
指一定时期固定资产投资额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计算公式: 固定资产投资率=报告期固定资产投资额/报告期国内生产总值Х100%
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
又称固定资产动用系数。指一定时期新增固定资产与同期完成投资额的比率。计算公式: 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报告期新增固定资产/报告期固定资产投资额Х100% 房屋建筑面积
指从房屋外墙线算起的各层平面面积的总和,亦即房屋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截面面积,包括可供使用的有效面积和墙、柱等结构占用的面积。
施工房屋面积
指在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上期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上
期已停缓建在本期复工、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建筑面积。
竣工房屋面积
指在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全部房屋的建筑面积。
竣工房屋价值
指在报告期内竣工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包括竣工房屋在报告期内完成的价值和跨年施工的房屋在本期以前完成的价值。未竣工而转让给其他单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出让单位不计算竣工价值,待接受单位继续施工并符合竣工条件后,由接受单位计算其竣工价值,包括出让单位在出让前所完成的价值。
竣工房屋价值的计算方法,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包括竣工房屋本身的基础、结构、屋面、装修以及水、电、卫等附属设施工程的建造价值,也包括作为房屋建筑组成部分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内的设备(如电梯、通风设备等)的购置和安装费用。不包括厂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的购置和安装,室外的水、暖、电、卫、道路工程、挡土墙等环境工程的费用,办公及生活用家具等的购置费用,购置土地的费用,迁移补偿费和场地平整的费用等。
三、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 城市基础设施
指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工程性基础设施一般指能源供应、给水排水、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环境保护、防灾安全等工程设施。社会性基础设施则指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设施。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
指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的资金,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国内贷款、债券收入、利用外资、土地出让转让收入、资产置换收入、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国家和省规定收取的用于城市维护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开征的一种地方性税种。现行的征收办法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不同执行不同的纳税率: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公用事业附加
指在部分公用事业产品(服务)价外征收的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附加收入。包括工业用电、工业用水附加,公共汽车、电车、民用自来水、民用照明用电、电话、煤气、轮渡等附加。
中央政府拨款
指中央政府为城市维护建设拨付的专项资金。 地方政府拨款
指各级地方政府为城市维护建设拨付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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