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到使用的违规行为;
8)、处理基础信息网络或重要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事故。 8、信息产品标准化和目录公布制度(第25、27条) 《条例》规定:从事电子信息产品设计、制造、软件开发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和开发。第27条第二款规定: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产品及软件产品目录。
职责:
1)、检查从事电子信息产品设计、制造企业和软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和开发的情况;
2)、制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产品及软件产品目录规定,并检查规定落实情况。
(五)、十个方面的促进与服务条款
因为促进发展是《条例》的主旨,《条例》重点提出了以下十个方面的促进与服务条款:
1、经费支持(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信息化发展资金,用于推动和引导信息化建设。
职责:
1)、争取省安排或设立信息化发展资金; 2)、协调、督促市、县政府安排信息化发展资金。 2、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第22、23、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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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支柱产业,是实现信息化的主要基础。《条例》中多处明确要促进信息产业发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信息化发展需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信息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产业投资机制,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信息产业。
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职责:
1)、制定省关于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 2)、制定省对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的有关优惠政策;
3)、建立和完善信息产业的投资机制;
4)、督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关于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促进措施和完善投资机制。
3、支持、促进信息服务业发展(第26、31条)
信息服务业是从事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的重要产业部门,属于第三产业。信息服务业是连接信息设备制造业和信息用户之间的中间产业。对生产与消费的带动作用大,产业关联度高,发展信息服务业有助于扩大信息设备制造业的需求和增加对信息用户的供给,应该给予政策支持。《条例》明确规定: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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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交通、气象、环保、卫生防疫、社会保障和公用事业等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与群众生产生活相关的信息服务,逐步应用信息技术开展业务。
职责:
1)、制定促进信息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2)、组织、指导建立多领域、多渠道的公众信息服务平台。 4、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第33条)
电子商务是在技术、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里,掌握信息技术和商务规则的人,系统化地运用电子工具,高效率、低成本地从事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各种活动的总称。电子商务活动是社会信息化的普遍形态。《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企业和个人利用信息网络开展电子商务活动。
职责:
1)、调研、制定河南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办法或措施; 2)、支持、鼓励市、县人民政府推动促进本辖区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
3)开展电子商务常识的普及活动。
5、促进信息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第4、24、27、32条) 信息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是信息化发展的原动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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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现代信息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加信息技术开发投入,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给予重点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指南,确定推广应用目标和重点领域,建立和完善推广应用体系,按照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成果和自主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重点推广应用项目。
鼓励高等院校、信息技术专业协会、学会和其他具有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服务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服务活动。
职责:
1)、制定加强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的政策措施,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
2)、编制省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指南;
3)、督查市、县信息化主管部门编制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指南。 6、扶持、促进“三农”信息化发展(第30条)
“三农”信息化是信息化发展的重要领域。《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扶持政策和措施,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村推广应用,加强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信息化知识的培训,建立和完善农村信息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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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1)、制定省促进新农村信息化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建立和完善农村信息服务体系,缩小城乡“数字鸿沟”;
2)、督查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促进新农村信息化的扶持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3)、加强贫困地区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为信息进入乡村创造条件;有计划的进行扶贫帮困数据库建设,有效地为贫困人口提供各种信息服务;
4)、开展对农民信息化知识的培训,加强信息技术、信息开发、信息利用的培训工作,提高信息贫困者的信息化素质,确保信息贫困者能够搜集和利用各种信息。
7、重点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第24、23条)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加信息技术开发投入,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给予重点扶持。还强调要培育和发展信息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职责:
1)、制定省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重点扶持政策;
2)、督查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重点扶持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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