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机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为了充分发挥信息化规划的引导、调控、规范作用,《条例》明确了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的原则: 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协调,使信息化建设规模、建设水平同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职责:
1)、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省信息化发展规划草案; 2)、布置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信息化发展规划,明确指导思想及原则;
3)、布置省直各单位制定信息化发展规划;检查监督省直各部门信息化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办理各部门报送备案;
4)、组织省、市、县编制通信网、计算机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3、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列规范(第10、11、12、13、14、15条)
为了避免重复投资,确保信息化工程项目质量,《条例》规定: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核准前,应会同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划提出意见。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公共基础性信息化工程或信息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建设相关手续后,报当地信息化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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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备案。
《条例》还明确信息化工程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质量负责制,实行竣工验收、质量保修制度。明确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
还明确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落实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
职责:
1)、制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评审办法; 2)、检查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重大公共基础性信息化工程或信息安全工程建设的相关手续办理、工程验收和备案情况。
3)、制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办法;
4)、进行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5)、建立信息化咨询、工程项目评审专家库。
4、信息资源管理系列制度(第16、17、18、19、20、21条)
信息资源是新的生产要素、无形资产和社会财富。建设和发展信息化,信息资源管理非常重要。为此,《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省信息资源开发标准和目录体系,引导信息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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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和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建立业务信息资源库及应用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公共基础信息库。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开发利用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了解相关情况,对不实的信息,有权要求修改或者清除。
职责:
1)、制定和完善省信息资源开发标准和目录体系; 2)、组织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公共基础信息库;
3)、组织指导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建立业务信息资源库及应用系统。
4)、研究制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关于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规定。?
5、政务信息、公共信息交换与公开发布制度(第18、19、21条)
为了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和共享,推动政府转变职能,使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利用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立健全政务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根据资源共享原则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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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制度向本级政务信息交换平台提供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明确规定五类信息发生或者变更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必须在政务公众信息网上发布(见条例)。
职责:
1)、组织建立基于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全省政务信息交换机制;
2)、制定政务信息交换制度和信息交换平台管理办法; 3)、检查处理违犯政务公众信息发布的行为。 6、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全省统一制度(第18、28条) 建设和使用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可以为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供基础,有效发挥政务平台的功效,节约财政资金。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利用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立健全政务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各级国家机关的业务应用系统,凡不宜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已经建成的专用网络,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进行调整,接入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
职责:
1)、制定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管理制度; 2)、完善、优化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提高其功能和技术与网络安全水准;
3)、组织已建成但还没接入统一网络的专用网络,接入全省统一电子政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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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定电子政务网络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办法; 5)、查处违反此规定的行为。
7、信息安全系统建设与管理制度(第34、35、36、37条) 信息化应当遵循“以安全保发展”的原则,信息安全工作是信息化发展的重中之重,必须高度重视。为此,《条例》规定,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系统必须采用依法认证认可的信息安全产品,并与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规定要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协调机制、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等制度。要实行并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信息安全测评、信息安全保密、信息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以进一步提高我省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职责:
1)、组织建立省一级基于网络的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协调机制和省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2)、做好职责内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3)、确定本单位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 4)、督导市、县建立基于网络的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协调机制; 5)、强化信息安全测评工作,督查省内的信息安全测评机构; 6)、检查基础信息网络或重要信息系统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情况及采用依法认证认可的信息安全产品的情况;
7)、查处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系统建设自规划设计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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