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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低压双电源客户不允许并列运行,客户有自备发电机者,其自备电源与电网联接处必须装设双投刀闸,不得使用电气闭锁。
9.12 用电检查部门应填制《双(多)电源客户名册》,并存档备查。 10 客户自备电源管理内容与方法
10.1 客户需装设的自备发电机必须到供电部门办理申请,并填写《客户自备小型发电机审批表》,由供电部门发给《自备发电机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用电检查部门应对持有《自备发电机使用许可证》的客户进行年检。对未经审批私自投运自备发电机者,一经发现,用电检查人员可责成其立即拆除接引线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6款进行处理。
10.2 凡有自备发电机的客户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现场倒闸操作规程。
10.3 未经供电部门同意,客户不得改变自备发电机与供电系统的一、二次接线,不得向其他客户供电。 10.4 为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客户自备发电机组向电网反送电,不论是新投运还是正投入运行的自备发电机组,均要求在电网与发电机接口处安装可靠闭锁装置。
10.5 用电检查部门对装有非并网自备发电机并持有《自备发电机使用许可证》的客户应单独建立台帐进行管理。
10.6 客户自备发电机发生向电网反送电的,由用电检查部门记录为安全考核事故。 11 电能计量、负荷管理、调度通讯装置的安全运行检查管理内容与方法 11.1 用电检查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对客户电能计量装置进行检查: 11.1.1 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时;
11.1.2 客户因设备清扫、检修或处理异常设备需停送电能计量设备时; 11.1.3 客户因电气设备更新改造涉及电能计量装置时; 11.1.4 客户计量装置某元件发生异常时; 11.1.5 客户计量方式、计量点等发生变化时; 11.1.6 客户月用电量发生较大变化时;
11.1.7 客户对计量装置提出疑问要求供电方检查时。 11.2 客户电能计量装置检查的内容为:
11.2.1 检查客户电能计量装置(计量柜、计量互感器、计量表计、封印、计量回路、远传装置、失压记录仪等)是否完好并正常运行;
11.2.2 核查客户电能计量表计瞬时功率与同一时刻用电负荷是否相符;
11.2.3 核查客户计量用电流互感器比值、表计倍率是否与客户档案记录相符,配置是否与客户当前用电负荷相适宜;
11.2.4 了解客户上年同期用电量、上月用电量及客户用电变化规律,核实客户近期累计用电量,核查电能表计指示数。
11.3 用电检查人员在检查计量装置时,按DL/T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有关条文执行。
11.4 用电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计量装置及封印有异常或漏封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在《用电检查工作单》和《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中注明。
11.5 客户故意破坏电能计量装置或私拆封印的按窃电处理。
11.6 对非客户原因导致计量装置失准的按客户实际用电量合理追补或退还电量电费。 11.7 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的检查内容为: 11.7.1 检查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的完好性;
11.7.2 核对电力负荷管理装置指示负荷与客户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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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 了解电力负荷管理装置对客户负荷的管理情况。
11.8 用电检查人员在检查负荷管理装置时按能源部1992年颁发的《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11.9 调度通讯装置的检查内容为:检查调度通讯设备的完好性。
11.10 用电检查人员在检查调度通讯装置时依据电力行业标准DL/T554—94《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 12 客户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检查管理的管理内容与方法
12.1 用电检查部门对客户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进行如下检查:
12.1.1 对新装、增容客户验收应检查继电保护装置和自动装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安装质量; 12.1.2 检验继电保护装置和自动装置动作的正确性、灵敏性和可靠性; 12.1.3 检查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年度检验是否超周期;
12.1.4 检查客户继电保护装置和自动装置的定值是否根据供电部门的要求设定。
12.2 客户发生电气事故,用电检查人员应组织专业人员检查和分析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动作是否正确。用电检查人员在检查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时依据国标GB14285-93《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12.3 客户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校验由客户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单位完成。若客户有自行校验能力,须经用电检查部门确认资质后,方可自行定期试验。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竣工验收和整定工作由用电检查部门组织进行,并承担监督管理职责。
12.4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部门在继电保护方面建立以下图纸、资料和运行记录: 12.4.1 客户一次系统接线图和继电保护原理接线图或展开图; 12.4.2 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全套图纸; 12.4.3 继电保护定值通知单; 12.4.4 继电保护装置校验报告。
12.5 客户受电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定值应由供电部门确定。涉及电力系统运行安全的客户开关继电保护的整定值由调度部门审定。客户内部的继电保护装置,整定值由用电检查部门审定。 12.6 新装、增容及改建客户,在供电方案确定后,由设计部门确定相应的继电保护方式交用电检查部门审查。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所选用的设备应符合行业标准。
12.7 新装、增容及改建客户,在送电前15天,应将线路参数、变压器参数、运行方式和一次系统图等客户资料以书面形式送交用电检查部门。如客户有特殊要求的,应由客户提出详细书面报告。 12.8 新装及改建、增容客户的继电保护,必须由客户提供继电保护试验报告,经用电检查部门组织竣工检验并检查整定值后,客户设备方可投入运行。
12.9 未经用电检查部门同意,客户不得擅自变更和改动由供电部门负责整定的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其二次回路。
12.10 凡涉及到继电保护整定值的工作,必须由专业人员填写书面通知单。改变继电保护整定值时,必须有改变定值通知单。
12.11 客户更换供电部门负责整定的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开关和互感器,须经用电检查部门重新组织检验后,方可投入运行。
12.12 由供电部门负责整定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客户,其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发生拒动、误动时,客户电气工作人员应准确记录下事故时各种信号及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动作状态,并及时向用电检查部门报告。
12.13 用电检查部门负责审查客户继电保护年度校验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校验周期按以下规定执行:110kV及以上客户和重要客户每年进行一次校验;35kV客户每二年至少进行一次校验;10kV及以下客户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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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客户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单位完成继电保护校验后,应交给供电部门继电保护试验报告一份。 12.15 客户的自备发电机与电力系统并网时,并、解列点的开关和发电机的继电保护方式、整定值及试验报告必须经用电检查部门审查同意后,发电机方可投入运行。 13 供用电合同履行情况检查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13.1 供用电合同履行情况检查内容:
13.1.1 检查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主体是否发生变化; 13.1.2 检查供用电合同的有效期;
13.1.3 检查客户实际使用容量、计费容量、备用容量、转供容量是否与合同容量相符,客户是否有私自增容的情况;
13.1.4 检查客户用电性质是否与合同相符;
13.1.5 检查电价执行是否正确,约定的各类用电量(或比例)是否变化,如与合同不符应作相应的调整;
13.1.6 检查客户是否按合同缴纳电费。客户若未按合同规定缴纳电费,用电检查人员应协助催收; 13.1.7 检查双方约定的特殊事项执行情况;
13.1.8 检查客户电能计量装置运行情况是否正确,封印是否完好; 13.1.9 检查客户是否有私自转供或引入电源的情况;
13.1.10 检查双(多)电源客户是否私自改变运行方式,是否将冷备用变压器等设备私自转为热备用。 13.2 客户若违反供用电合同,用电检查人员应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要求客户停止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
14 客户电压、无功、谐波检查管理内容与方法
14.1 在电力系统正常情况下,客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220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在电力系统非正常情况下,客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0%。客户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相应规定的,其受电电压偏差不受此限制。 14.2 客户电压监测管理的内容为:
14.2.1 用电检查部门配合生技部门做好客户受电端电压监测有关工作; 14.2.2 检查电压监测器在客户分布情况,是否符合设点原则要求; 14.3 客户无功检查管理:
14.3.1 客户执行功率因数标准为:100千伏安及以上高压供电的客户功率因数为0.90以上;其他电力客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趸购转售企业,功率因数为0.85以上;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14.3.2 客户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客户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按有关标准设计和安装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自动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除电网有特殊要求的客户外,客户在当地供电企业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本标准14.3.1条文的要求。 14.3.3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本标准14.3.1条文规定的新客户,供电企业可拒绝接电。对已送电的客户,供电企业应督促和帮助客户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对在规定期限内任未采取措施达到1本标准4.3.1条文要求的客户,供电企业可中止或限制供电。 14.3.4 客户无功检查管理的内容为:
14.3.4.1 检查客户无功补偿设备容量与用电设备装机容量配置比例是否合理; 14.3.4.2 检查客户无功补偿设备是否符合标准,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14.3.4.3 督促客户及时更换故障电容器,以保证无功补偿容量满足补偿到规定的功率因数标准。 14.4 客户谐波检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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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电Q/CDL—G—10—06—04—2004 14.4.1 客户谐波检查管理的对象为:
14.4.1.1 单台10吨及以上且总容量在30吨及以上的电弧炼钢炉(交流); 14.4.1.2 单台30吨及以上的电弧炼钢炉(直流); 14.4.1.3 单台10000KVA及以上的电石炉、铁合金炉; 14.4.1.4 单台2500KW及以上换流设备(轧机);
14.4.1.5 单台5500KVA及以上换流设备(电解、电镀、逆变); 14.4.1.6 电铁牵引站;
14.4.1.7 电力系统内220KV变电站的总容量10000千乏及以上电容器组; 14.4.1.8 用户总容量10000千乏及以上电容器组。 14.4.2 客户谐波检查管理的内容为:
14.4.4.1 客户检查监督谐波源客户对供用电合同附加条款中签定的保证公用电网电能质量的协议履行情况。谐波电压限值和谐波电流允许值按国家标准GB14549-93《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执行; 14.4.4.2 对现有谐波源应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包括设备的容量及型式、换流设备应说明接线方式、控制方式、脉冲数、用电设备产生闪变情况、治理措施和治理设备的资料),定期核查。对谐波背景电压测量不合格者,应限期治理;
14.4.4.3 对谐波源客户在申请新建或增容时,应要求提供和谐波发生量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谐波背景电压测量。新设备投入试行后,进行谐波实测复核,合格者由监测单位或机构签发合格证;不合格者,应限期治理合格,否则可中止供电。 15 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查处管理内容与方法
15.1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时应携带相应等级的《用电检查证》,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现场检查确认有违约用电或窃电行为的,检查人员必须当场调查、取证,并开具《违约用电通知书》或《窃电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客户并由客户签收,一份存档备查。
15.2 检查人员发现窃电行为时,应保护窃电现场,及时采取拍摄照片或录像等手段进行取证;检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时,应及时收缴与窃电有关的物证(对不易移动的物证应进行拍照或录像)并及时登记备案;对于窃电工具、窃电痕迹、计量表计等需要鉴定的,检查人员应予封存。鉴定单位或机关进行鉴定后出具的书面鉴定结论应及时登记备案。
15.3 对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的处理必须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经审核和批准填写《违约用电处理结果通知书》或《窃电处理结果通知书》一式三份,通知客户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收费后,《违约用电处理结果通知书》或《窃电处理结果通知书》一份由收款人员留存,一份由客户留存,一份转回用电检查部门存档备查。
15.4 对各县级供电企业查获的重大违约用电或窃电行为,还须报电业局(公司)营销部门审批,其具体标准由各电业局(公司)制订。
15.5 在查处违约用电和窃电过程中,各单位应取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对违约用电、窃电的打击力度。对已经查获且其窃电行为构成犯罪者,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或依法起诉。
15.6 客户对其严重违约用电行为或窃电行为拒不承认和改正,用电检查人员可依照电力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15.7 各供电企业应完善查处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的管理程序,做到有领导把关、有监督机制、有考核标准。在查处违约用电与窃电过程中,对内外勾结的供电企业职工,应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5.8 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应当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不以电谋私。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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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客户用电检查管理的其他内容
16.1 在突然中断供电后会产生下列后果之一者称为重要负荷: 16.1.1 造成人身伤亡者; 16.1.2、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
16.1.3、造成重要设备损坏,连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者; 16.1.4、在政治和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者。
16.2 具有上述负荷的用电客户,统称为重要客户。重要客户的用电应设置保安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如客户没有落实保安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用电检查人员应出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书面告知客户不可靠供电方式可能带来的后果。
16.3 同重要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必须确定其供电方案是否满足供电可靠性要求。如因客户原因未达到供电可靠性要求,必须在合同里明确不可靠供电方式可能带来事故责任。避免因客户原因没有达到供电可靠性要求(如不引入保安电源或未采用应有的非电保安措施)时将其应承担的责任转移给供电企业。 16.4 重要客户应有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并建立突然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重要用户如果无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或没有建立突然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要作为安全隐患在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中明确告知用户。
16.5 用电检查人员应协助电力管理部门进行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监理工作,其内容包括: 16.5.1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有检查; 16.5.2; 进网作业行为
16.5.3 作业现场及安全保证措施检查。
16.6 供电企业对进网电工应建立管理档案。进网作业电工需调动时,应及时办理档案变更。 16.7 用电检查人员对下列行为,可视其情节,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建议发证机关给予其吊扣、吊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处罚: 16.7.1 未持证从事进网作业的;
16.7.2 改、伪造或转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16.7.3 违章作业或违章造成现任事故的; 16.7.4 违反国家有关供电方针、政策法规的。
16.7.5 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的电工作业与证件规定不符的,用电检查员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并向相关用电客户(企业)出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限期整改。 16.8 用电检查员要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做好计划用电的监督管理工作。
16.8.1 在负荷高峰期,或枯水期电量供应紧缺时期,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负荷性质及用户生产工艺对用电连续性的要求的不同,以及用户用电历史信誉度等情况,制定出限电计划。用电检查人员要主动了解用电管理部门的限电要求,积极监督并协调限电用户的计划用电工作。
16.8.2 对不按照电力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计划用电的限电用户,要立即纠正其错误行为,对劝阻无效的限电用户,要及时将情况向电力管理部门和调度部门汇报,并积极协助这些部门进行强行限电工作。 17 客户档案资料管理内容与方法
17.1 用电检查主要客户档案资料的格式由四川省电力公司统一制定并作为本标准附录。 17.2 用电检查部门应有如下档案资料: 17.2.1 客户基础情况汇总表; 17.2.2 高压客户名册; 17.2.3 低压客户名册;
17.2.4 双(多)路电源客户名册(按电压等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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