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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管理标准(用电检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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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17 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程 SD9-87 5.2.3.18 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L/T596-1996

5.2.3.19 电力安装工程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GBJ232-82 5.2.3.20 电能计量装置管理规程 DL448-91

5.2.3.21 110一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 5092-1999 5.2.3.22 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 能源电[1988]18号 5.2.3.23 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试行)(1985年)

5.2.3.2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150-91

5.2.3.2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3-92 5.2.3.26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 DL/T602-1996

5.2.3.2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1-92 5.2.3.2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8-92 5.2.3.2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92 5.2.3.30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原则 DL/T599-1996

5.2.4 客户受(送电)工程无功补偿设备要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的变化随时投、切,防止倒送,做到无功补偿就地平衡。

5.2.5 客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不得超过国家标准GB/T1454990或GB/T15543-1995规定要求。 客户的冲击负荷、不对称负荷、非线性负荷应达到国家标准GB12326-90或GB/T15543-1995规定要求。 5.2.6 供电企业对客户受(送电)工程设计资料的审查意见应填写《客户受(送电)工程设计资料审查意见书》送客户和设计单位,客户将修改后的图纸再次送审。供电企业将审查合格的图纸加盖审查专用章并送还客户。

5.2.7 客户施工过程中更改设计图纸资料应经供电企业同意。

5.3 客户应配置齐全通讯设备:35千伏及以上客户、10千伏有调度关系的客户应装设调度专用电话和市话各一部,其他10千伏客户应装设市话一部。

5.4 客户受(送)电工程的中间检查:在客户受电工程施工期间,供电企业根据审查同意的设计要求和有关施工标准,对客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中间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客户工程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工艺和工程选用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隐蔽工程检查,如:电缆沟的施工和电缆头的制作、接地装置的埋设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变压器的吊芯检查,电气设备元件安装前的特性校验等。检查人员在中间检查时应做好记录,检查出的问题应填写《客户电气设施缺陷通知单》,通知客户限期消除并重新报验。

5.5 客户受(送)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应向供电企业提出《客户内部电气设备安装竣工报告》,竣工报告应包括如下附件: 5.5.1 竣工图纸及说明;

5.5.2 电气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记录; 5.5.3 安全用具的试验报告; 5.5.4 隐蔽工程的施工及试验记录; 5.5.5 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 5.5.6 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5.5.7 其他必要的资料。

5.6 客户受(送)电工程竣工检验:供电企业接到客户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对其工程进行全面验收检查。检验内容是:

5.6.1 客户受(送)电工程的施工是否符合审查后的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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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设备的安装、施工工艺和工程选用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5.6.3 一次设备接线和安装容量与审查同意方案是否相符; 5.6.4 检查无功补偿装置是否能正常投入运行;

5.6.5 检查计量装置的配置和安装是否正确、合理,专用计量柜(箱)是否安装合格,有关试验项目是否完成,试验报告是否齐全;

5.6.6 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能否保障供用电设施运行安全; 5.6.7 高压设备交接试验报告是否齐全准确; 5.6.8 继电保护装置经传动试验动作准确无误;

5.6.9 设备接地系统应符合《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要求,接地网及单独接地系统的电阻值应符合规定;

5.6.10 各种联锁、闭锁装置是否齐全可靠;

5.6.11 各种操作机构应有效可靠,电气设备外观清洁,充油设备不漏不渗,设备编号正确、醒目; 5.6.12 客户变电所(站)的模拟图板的接线、设备编号等应规范,且与实际相符,做到模拟操作灵活、准确;

5.6.13 新建客户变电所(站)必须配备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测量仪表、消防器材;

5.6.14 建立本所(站)的倒闸操作制度、运行检修规程和管理制度,建立各种记录簿,备有操作票和工作票;

5.6.15 站内要备有一套全站设备技术资料和调试报告; 5.6.16 检查客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

5.7. 第一次验收不合格应书面通知客户限期改正,在客户重新报验后组织复验,直至验收合格。对于新装增容客户应填写《客户新、扩建及改建设备加入运行申请及批准书》,经工程竣工检验各部门签字同意后,组织送电工作。

6 客户用电设备安全检查管理内容与方法

6.1 用电检查人员对客户的用电设备,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提出改进意见,给予技术指导,督促并帮助客户尽快消除用电不安全因素。客户对其自行维护管理的电气设备的安全负完全责任。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过的设备不安全引起的直接损坏的赔偿责任。

6.2 高压成套设备必须安装“五防”闭锁,应符合能源部[1990]110号《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对多路电源供电的客户,其进线开关、刀闸的电气联锁装置必须安全可靠,并严格按供用电双方签订的调度协议进行倒闸操作。

6.3 客户对电气设备进行交接试验时,其标准应符合GB50150—9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规定。

6.4 客户必须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继电保护装置的预防性试验和周期校验,其试验标准应符合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和GB14285—93《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规定。 6.5 用电检查人员应检查客户主要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运行情况,督促客户严格按周期对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进行试验和检验。用电检查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试验报告和检验报告。 6.6 客户应按供电企业用电检查的工作安排定期进行季节性受电线路及站内受电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6.7 客户应按照国家有关的能源政策和相关标准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和低于电网安全运行要求的电气设备进行更新或改造。

6.8 客户采用新研制开发的电气设备或电气装置需挂网试运行的,必须得到供电企业同意。原则上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试验不得在对重要客户供电的设备范围内进行。 6.9 客户电气设备缺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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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电Q/CDL—G—10—06—04—2004 6.9.1 客户电气设备缺陷类别划分为:

6.9.1.1 危急缺陷:不立即处理随时有可能发生事故;

6.9.1.2 重大缺陷:对人身和电气设备有严重威胁,但尚能坚持运行; 6.9.1.3 一般缺陷: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能坚持较长期间运行的。

6.9.2 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送达客户。如发现危急缺陷和重大缺陷,应督促将其设备尽快退出运行和检修,客户应将处理结果及时报用电检查部门;对一般缺陷应要求客户限期消除缺陷。

6.10 客户对自行维护的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应符合相关行业管理标准,制定相应的规程、规章制度。 6.10.1 客户变电所(站)应具备的规程有:变电站运行规程、架空线路运行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6.10.2 客户变电所(站)应制定的规章制度有:岗位责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设备缺陷管理及检修制度、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

6.10.3 客户变电所控制室内应设有模拟图板,模拟图应符合实际接线并具备可模拟操作功能,电源情况和设备编号标注齐全正确; 6.10.4 建立设备台帐和档案。

6.11 客户变电所(站)必须配备足够的安全用具和消防器材。安全用具应进行周期试验。消防器材应符合消防部门要求。

6.12 对过电压及防雷保护设施检查试验,应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运行规程》。 6.13 客户变电所(站)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范要求,设置安全警告标志牌。

6.14 客户选用进口或新型设备时,其保护装置必须与供电企业电气设备保护装置配合,并经用电检查部门同意,方可投入使用。

6.15 客户电气设备的操作电源和工作电源必须可靠。 7 客户电气设备绝缘监督管理内容与方法

7.1 要求客户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开展电气设备绝缘技术监督工作,严格执行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标准》,统一试验方法,提高电气设备健康水平,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凡未经现场交接试验合格的电气设备一律不许挂网运行。

7.2 用电检查人员应掌握客户电气设备绝缘状态,协助客户分析电气设备绝缘事故。提出反事故措施并督促实施。

7.3 用电检查人员负责协助并督促职责范围内的客户制定年度试验计划,并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对通过试验检查出有重大缺陷的设备在未消缺之前,不得投入运行。用电检查人员负责进行年度客户电气设备绝缘监督工作总结。

7.4 客户电气设备试验周期为:

7.4.1 110kV及以上客户及重要客户的电气设备试验周期为一年1次; 7.4.2 35kV客户的电气设备试验周期为二年1次; 7.4.3 10kV及以下客户电气设备试验周期为三年1次; 7.4.4 客户特殊电气设备应以产品标准为基础参照规程执行。 7.5 客户电气设备的试验要求:

7.5.1 试验单位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并认真执行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按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标准》执行,分析判定绝缘健康状况,作出明确结论。

7.5.2 各供电企业用电检查部门应加强客户的绝缘技术监督的检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客户电气设备绝缘技术监督”技术交流和培训,以加强客户绝缘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7.6 客户对于超出预防性试验周期的电气设备拒不进行周期试验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向客户开具《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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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通知书》要求其限期试验。

7.7 客户电气设备事故中的故障设备若已超过试验周期而未进行过试验,用电检查部门应参与追究客户事故责任和对电网及其它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

7.8 用电检查人员未对超过预防性试验周期而未进行试验的客户开具并送达《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而发生客户设备事故的,应视为用电检查不到位。对于造成输、配电系统停电事故的,记录为用电检查的安全用电考核事故。

8 客户事故调查管理内容与方法

8.1 用电检查部门对客户事故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客户事故不出门”(即不扩大或波及到电力系统上来)的原则。

8.2 客户事故系指供电营业区内所有高、低压客户在所管辖电气设备上发生的设备和人身事故,及扩大到电力系统造成输、配电系统停电事故。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8.2.1 由于客户过失造成电力系统供电设备异常运行,而引起对其他客户(包括转供电客户)少送电或者造成其内部少用电的;

8.2.2 客户影响系统事故:客户发生电气事故扩大造成其他客户断电或引起电力系统波动而大量甩负荷(专线供电客户进线侧有保护,事故时造成供电变电站出线开关跳闸或两端同时跳闸,不是客户影响系统事故);

8.2.3 供电企业的继电保护、高压试验、高压装表工作人员在客户受电装置处因工作过失造成客户设备异常运行,从而引起电力系统供电站设备异常运行,对其他客户少送电者; 8.2.4 供电企业或其他单位代维护管理的客户电气设备、受电线路发生的事故;

8.2.5 客户电气工作人员在电气设备运行、维护、检修、安装工作中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按国务院1991年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构成事故者。

8.3 客户事故按照电力行业DL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根据其事故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以下几类:

8.3.1 特别重大事故: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50人及以上者、电力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者、中央直辖市全市减供负荷50%及以上、省会城市全市停电;

8.3.2 重大事故: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及以上或人身死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10人及以上者、中央直辖市全市减供负荷30%及以上、省会或重要城市全市减供负荷50%及以上、发供电设备施工机械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

8.3.3 一般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为一般事故。 8.4 事故报告:

8.4.1 客户发生下列事故,应立即向供电企业报告:人身触电死亡事故(客户电工或非电工人员触电伤亡,均称为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导致电力系统停电事故、专线掉闸或全厂停电事故、电气火灾事故、重要或大型电气设备损坏事故(指客户一次受电设备损坏)、停电期间向电力系统倒送电事故;

8.4.2 对8.4.1款所列事故各供电企业应及时报告上级安监和营销部门,并于15日内上报《事故调查报告》。 8.5 事故调查:

8.5.1 用电检查人员应参与客户重大电气设备损坏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参与事故分析,审查事故调查报告,督促客户落实反事故措施;

8.5.2 用电检查人员接到客户事故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并且在7日内协助客户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8.5.3 客户事故发生后,用电检查人员对事故情况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总结经验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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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用电检查人员过失造成客户停电事故或电力系统停电故事时,应认真分析,严肃处理。 8.6 用电检查部门应开展安全用电宣传工作,强化安全思想意识,开展多种形式(如:广播、电视、报纸、宣传图画等)的宣传教育。

8.7 根据DL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要求,用电检查部门应配备事故调查所需记录器材(如: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 9 客户双(多)电源管理内容与方法

9.1 根据 国标GB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对电力负荷的分级规定如下: 9.1.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为一级负荷: 9.1.1.1 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

9.1.1.2 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的,例如,造成重大设备损坏或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的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且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9.1.1.3 中断供电将会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的, 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讯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9.1.2 在一级负荷中,若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不容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客户。 9.1.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二级负荷:

9.1.3.1 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等;

9.1.3.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讯枢纽、大型电影院、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

9.1.4 其余的都属于三类客户。

9.2 为满足一级负荷供电可靠性要求,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9.2.1 一级负荷应有双电源,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9.2.2 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9.3 凡同一客户引进两回路及以上供电线路(不论电压等级)并能将两回及以上供电线路在内部互相联锁或并列运行的客户,均称为双(多)电源客户。自电网引进一回供电线路,但客户有自备电源并能在其内部互相切换或并列的客户,视同双电源客户管理。

9.4 由电网以双路或多路供电的客户申请被批准后,必须按照供电部门批准的供电方案进行设计,设计图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对原审核的设计不得擅自改变。

9.5 双(多)电源客户投入运行时,必须先作核相检查,以防非同相并列;双(多)电源客户在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上从事有可能导致相位变化的工作、变电站主接线发生变化、主变压器更换或大修后在重新投运时也必须作核相工作。

9.6 高低压双(多)电源客户凡不允许并列电源运行者,必须在电源开关或刀闸上装设可靠的闭锁装置。 9.7 双(多)电源客户其主、备电源均不得擅自变更运行方式。客户不得超过批准的备用用电容量用电。 9.8 无联锁装置的高压双(多)电源客户必须同供电企业调度部门签订调度协议。其倒闸操作必须按照调度协议执行。高压双(多)电源客户的运行方式和倒闸方式应在调度协议中予以明确。

9.9 双(多)电源客户的电气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双(多)电源管理的要求及调度协议内容、设备调度权限的划分、运行方式的有关规定以及现场操作规程。

9.10 双(多)电源客户必须向供电企业的调度部门报送变电值班人员名单及专用值班联系电话,如值班人员及专用值班联系电话有变动时,必须书面通知供电企业的调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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