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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管理标准(用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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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电Q/CDL—G—10—06—04—2004

四川省电力公司企业标准

用电检查管理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电力公司用电检查管理的范围、引用标准、管理内容与方法、报告和附录。 本标准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电力公司所辖直属供电企业、控股(参股)供电企业、代管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法律、条例、办法和规则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颁发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法律、条例、办法和规则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律、条例、办法和规则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5)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96)第196号《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96)第6号《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96)第8号《供电营业规则》 3 管理职责

3.1 用电检查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公司统一组织实施,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3.2 省电力公司用电检查管理的职责是:

3.2.1 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

3.2.2 负责对供电企业、用电客户供用电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帮助,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用电检查管理的有关办法和制度;

3.2.3 负责省电力公司企业内部各级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审查、业务培训指导、资格考核指导和发证等工作;负责一级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3.2.4 负责供用电合同签约人的培训指导和制定省公司供用电合同的管理办法,参与220kV及特殊重要客户供用电合同的会审和会签工作;

3.2.5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供用电合同》纠纷,参与重大违约用电、窃电及用电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3.2.6 参与省公司对各电业局重大违约用电、窃电查处案件进行奖励的核实工作。 3.2.7 参与省公司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检验工作。

3.2.8 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对进网作业电工和电力设施承装(试、修)企业的持证情况进行监督; 3.2.9 负责全省用电检查专业报表的汇总、分析工作; 3.3 市(地)级供电企业用电检查管理的职责是:

3.3.1 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

3.3.2 负责对市(地)级供电企业直接管理的客户的供用电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帮助,并帮助指导县(区)级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管理工作。

3.3.3 负责本地区各级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初审、业务培训等工作和二、三级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3.3.4 参与市(地)级供电企业直接管理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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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供用电合同纠纷;负责本地区违约用电、窃电及用电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3.3.6 参与市(地)级供电企业直接管理用户的供电方案制定和审查、以及工程检验工作; 3.3.7 配合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对进网作业电工和电力设施承装(试、修)企业的持证情况进行监督; 3.3.8 负责当地用电检查专业报表的汇总、分析工作。 3.4 县(区)级供电企业用电检查管理的职责是:

3.4.1 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

3.4.2 负责对县(区)级供电企业管理的用户的供用电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帮助; 3.4.3 参与县(区)级供电企业直接管理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的签定工作;

3.4.4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供用电合同》纠纷;负责本地区违约用电、窃电的查处及用电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3.4.5 参与县(区)级供电企业管理用户的供电方案制定及审查工作;

3.4.6 负责业扩查堪人员负责的新装、增容以外的其他用电业务的现场核查工作;

3.4.7 配合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对进网作业电工和电力设施承装(试、修)企业的持证情况进行监督; 3.4.8 负责当地用电检查专业报表的汇总、分析工作。 3.5 农村供电所用电检查管理的职责是:

3.5.1 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 3.5.2 负责对本农村供电所管理的用户用电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5.3 负责本农村供电所违约用电、窃电的查处及用电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3.5.4 负责本农村供电所用户供电方案制定工作;

3.5.5 负责本农村供电所用电检查专业报表的汇总、分析工作;

3.6 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聘任和管理根据《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十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4 用电检查工作的内容与方法

4.1 根据用电检查工作的计划性、检查内容和工作方式,用电检查工作可分为:计划性检查、营业普查、专项检查、事故检查、突击性检查。 4.2 计划性检查的周期和内容: 4.2.1 计划性检查的周期:

4.2.1.1 变压器容量在2000kVA及以上客户,每一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4.2.1.2 变压器容量在315kVA至2000kVA的客户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4.2.1.3 变压器容量在315kVA以下高压客户和0.4kV低压用电客户每一年至少检查一次(“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除外)。

4.2.1.4 “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客户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

4.2.1.5 对有违约用电、窃电行为嫌疑的客户应根据实际情况缩短用电检查的周期。 4.2.2 计划性检查的内容

4.2.2.1 核对客户基本情况,其内容应包括客户户名、地址、联系人、企业法人代表、电话、邮编、所属行业、主要用电类别、生产班次、主要产品、生产工艺流程、负荷构成和负荷变化情况、受电设备、用电设备、电气设备的主接线、供用电合同、主要设备参数(如:变压器容量、型号、编号等)、电容器的安装和投运容量变化情况、谐波和冲击负荷的治理情况、非并网自备电源的连接和容量的变化情况。 4.2.2.2 客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情况。 4.2.2.3 客户受(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4.2.2.4 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检查内容包括: 4.2.2.4.1 检查客户设备运行有无异常和缺陷;

4.2.2.4.2 防雷设备和接地系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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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4.3 检查客户电气设备的各种联锁装置的可靠性和防止反送电的安全措施; 4.2.2.4.4 检查客户操作电源系统的完好性;

4.2.2.4.5 检查客户变配电所(站)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如防小动物、防雨雪、防火、防触电等措施。安全用具、临时接地线、消防器具是否齐全合格、存放是否整齐,使用是否方便; 4.2.2.4.6 检查客户供电专线的运行情况;

4.2.2.4.7 检查客户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周期校验情况以及高压电气设备的周期试验报告; 4.2.2.4.8 检查客户变电所(站)内各种规章制度及管理运行制度执行情况。 4.2.2.5 检查客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4.2.2.6 检查客户反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4.2.2.7 检查客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4.2.2.8 检查客户执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情况;

4.2.2.9 检查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及运行情况,检查计量点设置是否合理,有、无功计量装置配置是否完备和合理;

4.2.2.10 检查客户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 4.2.2.11 检查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的情况;

4.2.2.12 检查受电端电压质量,冲击性、非线型、非对称性负荷运行状况及所采取的治理措施; 4.2.2.13 检查客户功率因数情况和无功补偿设备投运情况,督促客户达到规定功率因数要求; 4.2.2.14 督促客户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进行更新或改造; 4.2.2.15 检查客户有无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4.2.2.16 检查客户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状况;

4.2.2.17 上次检查时发现客户设备缺陷的处理情况和其它需要采取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 4.2.2.1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检查内容。 4.3 营业普查的内容与方法:

4.3.1 营业普查是指根据某一阶段营销管理工作的要求,供电企业组织有关部门集中一段时间在较大范围内对企业内部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客户履行供用电合同的情况、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进行的检查。 4.3.2 营业普查的内容为:

4.3.2.1 核对供电企业内部各种用电营业基础资料;

4.3.2.2 对月用电量较大的客户,用电量发生波动较大的客户和用电行为不规范的客户进行重点普查; 4.3.2.3 检查客户的抄表有无漏户、错抄收、漏抄收以及错算、漏算、基本电费差错等现象; 4.3.2.4 检查《供用电合同》执行情况; 4.3.2.5 查处客户违约用电、窃电行为;

4.3.2.6 核对客户用电容量、电价分类及执行情况、有无混价现象、无功补偿装置的运行情况; 4.3.2.7 检查客户计量装置有无接线错误、走字不准、接触不良等错误。

4.3.3 除临时设立的营业普查领导组织机构外,各级用电检查部门负责营业普查日常管理工作及营业普查工作的分析、汇总报表工作。 4.3.4 营业普查方法

4.3.4.1 内部检查:主要检查营业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核对客户用电基础资料、计量和电费帐卡、计算机计费参数等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自查用电业务各项收费的正确性;

4.3.4.2 外部检查:按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本标准中第13节“供用电合同履行情况检查管理的内容与方法”、第15节“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查处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第17节“电能计量、负荷管理、调度通讯装置的安全运行检查管理内容与方法”执行。

4.3.4.3 内外部查相结合:用电检查员到客户处普查前应逐户核准客户用电基础资料、计量和电费帐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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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现场检查任务时,应对每个被普查客户登记填写《用电营业普查登记表》(见标准的附录),现场检查确认有违约用电、窃电行为的,应按照本标准第15节“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查处管理的内容与方法”执行。

4.4 专项检查的内容

4.4.1 特殊性检查:为确保各级政府组织的大型政治活动、大型集会、庆祝、娱乐活动及其它大型专项工作安排的活动的供电安全性和可靠性,对相应范围的客户专门进行的用电检查。 4.4.2 季节性检查:每年根据季节的变化对客户设备进行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4.4.2.1 防污检查:检查重污秽区客户反污措施的落实,推广防污新技术,督促客户改善电气设备绝缘质量,防止污闪事故发生;

4.4.2.2 防雷检查:在雷雨季节到来之前,检查客户设备的接地系统、避雷针、避雷器等设施的安全完好性;

4.4.2.3 防汛检查:汛期到来之前,检查所辖区域客户防洪电气设备的检修、预试工作是否落实,电源是否可靠,防汛的组织及技术措施是否完善;

4.4.2.4 防冻检查:冬季到来之前,检查客户电气设备、消防设施防冻情况,防止小动物进入配电室及带电装置内措施等。

4.5 事故检查是指客户发生电气事故后,除汇报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外,也要对客户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

4.6 突击性检查是指对有违约用电、窃电行为嫌疑的客户进行突击检查。

4.7 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客户受电装置,但被检查的用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的范围可延伸至相应目标所在处:? 4.7.1 有多类电价的;?

4.7.2 有自备电源设备(包括自备发电厂)的;? 4.7.3 有二次变压配电的;? 4.7.4 有违章现象需延伸检查的;? 4.7.5 有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的;? 4.7.6 发生影响电力系统事故需作调查的;? 4.7.7 客户要求帮助检查的;? 4.7.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电检查。

4.8 各电业局营销部应每年第一季度填制《用电检查人员统计表》,并存档备查。为保证计划性和非计划性用电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用电检查人员的最低配备要求为:

4.8.1 用电检查人员的最低配备要求为:各县(区)供电局至少应配备用电检查人员3名,并根据电力客户数(不包含低压用户及居民用户)的多少增加用电检查人员的数量,原则上供电局每一百户35KV高压客户增加配备用电检查人员两名,每一千户10KV高压客户增加配备用电检查人员三名; 4.8.2 各电业局用电检查员必须具备一级用电检查资格,供电局的用电检查员必须具备二级或一级用电检查资格。原则上根据本单位各电压等级客户数的多少和工作开展需要来确定一、二级用电检查员的配备比例;

4.8.3 农村供电所用电检查人员(或兼职用电检查员)应根据客户数及供电电压等级配备2至4名。农村供电所用电检查人员必须具备三级用电检查资格,原则上根据本单位各电压等级用户数的多少和工作开展需要来确定二、三级用电检查员的配备比例。

4.9 用电检查程序按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5 客户受(送)电工程电气图纸资料审查及施工质量检验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应送交供电企业审查的客户受(送)电工程电气设计图纸资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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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高压供电的客户应提供如下图纸资料: 5.1.1.1 受电工程设计及说明书; 5.1.1.2 用电负荷分布图;

5.1.1.3 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负荷; 5.1.1.4 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清单; 5.1.1.5 主要电气设备一览表;

5.1.1.6 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耗电以及允许中断供电时间; 5.1.1.7 高压受电装置一、二次接线布置图; 5.1.1.8 用电功率因数计算及无功补偿方式; 5.1.1.9 继电保护、过电压保护及电能计量方式; 5.1.1.10 隐蔽工程设计资料; 5.1.1.10 低压配电网络布置图; 5.1.1.12 自备电源及接线方式; 5.1.1.13 其它必须的资料。

5.1.2 低压供电的客户应提供的设计资料有: 5.1.2.1 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源; 5.1.2.2 用电设备清单; 5.1.2.3 其它必须的资料。

5.1.3 对有冲击负荷、不对称负荷、非线性负荷等可能影响电网供电安全和电能质量的客户,还应提供消除其对电网不良影响的技术措施及有关的设计资料。 5.2 客户受(送)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的审查

5.2.1 客户受(送)电工程设计必须由经国家认定资质并具有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否则供电企业不予认可;

5.2.2 客户受(送)电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应当符合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

5.2.3 对客户受(送)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的审核,依据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标准,规程进行审核。其重要依据是:

5.2.3.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621-1997 5.2.3.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95 5.2.3.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

5.2.3.4 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0-92

5.2.3.5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2_92 5.2.3.6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 GB50227-95 5.2.3.7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9-92 5.2.3.8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5.2.3.9 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SDJ3-79 5.2.3.10 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程 SDJ206-87 5.2.3.11 架空绝缘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601-1996 5.2.3.12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SDJ5-85

5.2.3.13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14285-93 5.2.3.14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14549-93 5.2.3.15 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规程 SDJ7-79 5.2.3.16 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SDJ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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