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的姓名和电话。
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臵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之的距离为4mm。 (六)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及文种三部分组成。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公文标题在红色反线下空2行,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主送机关在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八)公文正文。主送机关名称下1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和年份不能回行。
(九)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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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十)印章。公文应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日期。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应按加盖印章顺序将各发文机关名称排列,并使印章加盖在相应位臵。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纳印章时,应调整行距、字距,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
(十一)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以签发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成文日期一律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其中“零”写为“○”。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
(十二)附注。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日期下1行。
(十三)主题词。公文应参照?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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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主题词。“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当词表中无准确反映文件主题内容的词时,可使用能够准确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标注,并在该词的后面加“△”以便区别。 (十四)抄送机关。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下1行,左右各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依上级机关、平行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十五)公文用字。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批语用3号楷体字,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正文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十六)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臵,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日期右空1字。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字标识。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297mm),左侧装订。纸张定量为60~80g/㎡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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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文如需附表,对横排A4纸型表格,应将页码放在横表的左侧,单页码臵于表的左下角,双页码臵于表的左上角,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如需附A3纸型表格,且当最后一页为A3纸型表格时,封三、封四(可放分送,不放页码)应为空白,将A3纸型表格贴在封三前,不应贴在文件最后一页(封四)上。
第四章 行文规则及形式
第十四条 行文应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五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有隶属关系的机关应遵循逐级行文的原则,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说明原因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的公文,除向上级政府的请示、报告和对下级政府的批复外,其内容必须是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包括全局性重大方针政策的发布,全局工作或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部署,对某些重大问题或行动的决策等。 (一)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一般用“请示”、“报告”、“意见”等,不得主送上级机关办公室。
(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互相行文,一般用“函”。对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也可以使用“通告”、“通知”、“通报”、“意见”等。
(三)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行文,一般用“命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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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批复”、“意见”等。 第十七条 下级政府向上一级政府的“请示”、“意见”,由上一级政府答复,也可以授权其办公室或者主管部门答复。政府各部门向本级政府的“请示”、“意见”,由本级政府答复,也可授权其办公室或者主管部门答复。
第十八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未经本级政府授权,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即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函的形式”是指公文格式中区别于文件格式的“信函格式”。
第十九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党政联合行文主要用于发布确需各级党政部门共同执行的大政方针、工作部署及其他重要事项,能单独行文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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