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时侯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既无劳动合同又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除当事人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外,通常是由于合同期满后既没有续订合同,又没有终止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此产生的劳动关系不宜简单否定。 五、简答题(每题8分,共32分)
1、什么是劳动法的原则?它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中具有怎样的作用?
1、劳动法的原则是社会劳动关系的反映,是和劳动关系的本质以及内在规律相适应的。它反映社会劳动关系质的稳定性。作为确立劳动法规范的准则,劳动法原则在劳动法规的系统内发挥指导和凝聚的作用。作为处理劳动问题的依据,劳动法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劳动法规之间,发挥稳定和连续的作用。作为部门法的标志,劳动法原则在不同的部门法之间,发挥比较和区别作用。
2、劳动行政管理系统的含义是什么?它与劳动行政部门的关系如何?
2、劳动行政管理系统按国际上的理解是指负责从事劳动行政管理的一切公共行政管理的机构和为协调此类机构的活动、为与雇主和工人及其组织协商并使其参与管理的任何公共机构性的组织。在我国\劳动行政管理系统\主要是由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授权的一些中介机构构成。国家机关作为劳
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国家机关的职责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行政管理系统中发挥负责、统筹、协调等着重要的作用。
3、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3、最低工资标准是指以单位劳动时间表示的最低工资数额。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五个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按这五个因素计算的最低工资,应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 4、工会法人与民法上规定的其他法人有何异同? 4、我国一方面将工会法人规定为社会团体法人,说明工会法人具有社团法人的一般特征,民法通则的规定也适用工会法人;;另一方面又通过工会法专列一条对法人资格进行规定,说明工会法人也具有区别于其他社团法人的特点。工会法人在维护、参与、教育等诸多职能中,维护职能毕竟是一种最基本的职能。 六、案例题(18分)
王某于1994年8月经招工考试被某企业录用,并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95年8月,企业以王某连续旷工28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
理,同时开具退工单。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维持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经调查确认,王某入厂以来,确有迟到、早退现象,最近半年以来,还常常完不成定额,95年5月又擅自出走28天。同时在调查中也听许多职工反映王某精神不正常,于是委托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作了鉴定,证实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企业在仲裁过程中要求将退工理由改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请依据劳动法回答:(1)企业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接受企业变更退工理由的请求?为什么?(3)本案应当如何裁决?(4)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企业应如何处理?
1、企业的处理不正确。除名是对职工因过错违纪作出的一种处理。王某未来上班的原因是患病而非过错,故不应要求其承担违纪责任,不应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来处理。 2、仲裁委员会不应接受企业变更退工理由的请求。从仲裁程序上分析,这一请求不符合反诉的要求;进入仲裁后也不应允许企业变更其决定。从案件内容分析,\不符合录用条件\只能在试用期内提出,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而本案中的劳动关系已维持了一年,已超过试用期。 3、仲裁委员会应裁决撤销企业的除名决定,支持申诉请求。 4、恢复劳动关系后,企业应让王某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积极治病。
试 题 四
1、劳动法是调整__以及__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劳动关系 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
2、失业是指符合法定年龄并具有__和__的公民未能实现就业的状态。失业是与就业概念相对应的概念。2劳动能力 就业愿望
3、职业培训是指直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___和__以培养和提高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智力开发活动。3要求就业 在职人员
4、劳动合同__或者__,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期满 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5、在我国,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_内提供了__,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法定工作时间、正常劳动 二、判断下列各题的正误,并说明理由 1、(非)2、(非)3、(非)4、(非)。
1、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都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 )
3、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行政部门不应予以干预。( )
4、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后
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劳动法的限定。( )
三、指出下列概念的区别和联系(每题10分 共20分)1、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1、区别:(1)合同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签约双方是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集体合同签约双方是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2)合同内容不同。劳动合同限于订立该合同职工本人的劳动条件;集体合同规定的是有关用人单位整体性的措施。(3)合同效力不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者个人,即一份劳动合同适用一位劳动者,集体合同适用于用人单位的全体劳动者。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条款不能与集体合同相抵触,如果两者规定发生抵触时,以集体合同条款为准。(4)合同作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形式,是重要的劳动法律事实,通过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使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集体合同是在众多的具体的劳动关系存在的条件下,由工会代表本单位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一般没有确立和终止具体劳动关系的作用。联系: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贯彻平等协商原则的两种法律形式,两者相互弥补,相辅相成 2、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劳动争议仲裁
2、区别:(1)解决劳动争议的机构不同。仲裁是通过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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