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创建适合农村青少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满足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要求,合理确定校舍建设标准,全面提高学校建设水平,促进办学条件均衡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项目设计审查和工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及以下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第四条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在抗御重大意外灾害时,学校可作为周边地区的紧急避难疏散场所。
第五条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学校的总体规划在满足安全和功能的前提下,应严格执行执行资源节约的方针政策,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
第六条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第一节 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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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学制、学校规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八条 学校规模和班额宜根据生源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小学:非完全小学为4班,30人/班,完全小学为6班、12班、18班、24班,近期45人/班,远期40人/班。
二、初级中学为12班、18班、24班,近期50人/班,远期45人/班。
第九条 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
一、农村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分规划指标和基本指标。新建学校应按规划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基本指标的规定。
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规模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1~表1-3的规定
表1-1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规模和生均建筑面积规划指标
建设规模 学校类别 面积(㎡) 4班 建筑面积 非完全小学 生均面积 建筑面积 完全小学 生均面积 建筑面积 初级中学 生均面积 — — 10.00 8.92 8.56 — — 8.25 — 7.81 6000 6.75 8030 6.54 10275 5.58 — — 2228 — 4215 — 5470 — 7065 670 6班 — 12班 — 18班 — 24班 — 注:完全小学、初级中学未包括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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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规模和生均建筑面积基本指标
建设规模 学校类别 面积(㎡) 4班 建筑面积 非完全小学 生均面积 建筑面积 完全小学 生均面积 建筑面积 初级中学 生均面积 — — 7.8 7.01 6.66 — — 7.85 — 6.35 4678 5.75 6310 5.66 7988 4.52 — — 2120 — 3432 — 4655 — 6117 543 6班 — 12班 — 18班 — 24班 — 注:完全小学、初级中学未包括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 表1-3 农村全寄宿制中小学校建设规模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
建设规模 学校类别 面积(㎡) 12班 全寄宿制完全小学 全寄宿制初级中学 建筑面积 生均面积 建筑面积 生均面积 7752 14.35 10050 16.75 18班 10785 13.31 14097 15.66 24班 14185 13.13 18375 15.31 第二节 项目构成
第十条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三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一、小学:非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图书室、体育器材室;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艺术教室)、科学教室、计算机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远程教育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体育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以及教学辅助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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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艺术教室)、实验室、技术教室、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多功能教室、远程教育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以及教学辅助用房。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
一、小学:非完全小学设置行政及教师办公室、少先队部室、传达值宿室;完全小学设置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少先队部室、传达值宿室。
二、初级中学:设置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文印档案室、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社团办公室、传达值宿室。 第十三条 生活用房:
一、小学:非完全小学设置食堂、教工厕所、学生厕所;完全小学设置教工宿舍、食堂、开水房及浴室、教工厕所、学生厕所。学生宿舍根据需要设置。
二、初级中学:设置教工宿舍、食堂、开水房及浴室、教工厕所、学生厕所。学生宿舍根据需要设置。
三、全寄宿制完全小学、初级中学:除分别按上述用房设置外,应按全校学生规模设置学生宿舍。
第三章 学校布局、选址与校园规划
第一节 学校布局
第十四条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布局,应根据乡(镇)总体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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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人口密度、学生来源、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综合条件确定。
第十五条 学校服务半径,应以小学就近入学、中学相对集中为原则,根据“规模”办学和学校住宿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二节 学校选址
第十六条 学校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阳光充足、地势较高、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洪水沟口、输气管道和高压走廊等。
三、应避免学生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
四、不应与集贸币场,娱乐场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噪声等污染源,医院太平间,殡仪馆,消防站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第三节 学校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学校必须编制校园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应按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合理布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教学、图书、实验用房应布局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
二、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中的规划、消防、日照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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