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以外时,其综合单价应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如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设计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其综合单价。
4.7.6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从而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应按下列情况调整:
(1)原措施费项目清单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或单价调整;
(2)原措施费项目清单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7 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工程量、综合单价的变化,其他相关费用也应全部随之调整。
4.7.8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4.7.9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8 竣工结算
4.8.1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4.8.2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原则、方法、时间等条款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以下有关条款规定办理。
4.8.3 工程竣工结算应按以下依据: 1.本规则; 2.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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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和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5.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6.其他相关依据。
4.8.4 竣工价款结算按以下方法进行:
1.分部分项工程费依据双方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按照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临时设施费的计算,应符合本规则第4.1.4条的规定。
3.其他项目费用的计算:
(1)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金额计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计算价差,其价差只计取规费和税金,其相应的综合单价不再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专业工程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结算价计列,不能计入本工程结算总价,只作为总承包服务费的计算基础。
(3)总承包服务费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索赔费用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依据发、承包双方有效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 计算;
(6)暂列金额应扣减出工程价款调整额、索赔额与现场签证金 额后,如有余额则归还发包人,如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工程结算价款中。
4、规费、税金按照本规则第4.1.7条规定计算。
4.8.5 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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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认可后的28日内将竣工结算书递交给发包人。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审查核对并提出竣工结算核对意见:
(1)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之日起20工作日;
(2)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500-2000万元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工作日;
(3)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2000-5000万元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工作日;
(4)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工作日。
4.8.6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4.8.7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4.8.8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接受已经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过、发包人又对该竣工结算文件再次审核的委托。
4.8.9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15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8.10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在30日内,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竣工结算备案。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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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技术经济文件。
4.8.11 发包人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4.8.12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9.1 在工程计价中,建设各方主体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4.9.2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4.9.3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双方协商;
2、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3、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9.4 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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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5.0.1 工程量清单表格组成 1、工程量清单 封-1 2、总说明 表-01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表-05 4、材料暂估价一览表 表-08
5、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 表-13 6、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 表-14 7、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三) 表-15 8、暂列金额明细表 表-17 9、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表-18 10、计日工表 表-19
11、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表-20 12、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表-21 5.0.2 招标控制价表格组成 1、招标控制价 封-2 2、总说明 表-01
3、工程项目费汇总表 表-02 4、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表-03 5、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表-04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表-05 7、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表-06 8、材料暂估价一览表 表-08 9、工料机汇总表 表-09
10、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汇总表 表-12 11、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 表-13 12、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 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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