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 4.1.7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行政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计算或调整,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8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项目,推行建筑市场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的原则。承发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约定的变化幅度以内时,不作调整;超过约定的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差价,其差价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如承发包双方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可按以下方法确定:
1. 工程用主要材料的价格风险控制在〒5%;人工费、其他材料、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
2. 其他取费按国家、省现行规定计算或调整。
4.1.9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或审核。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编制或审核工程造价文件的,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编制或审核工作时限、质量标准及相关责任条款等事项。
4.1.10 计价表格应采用统一格式,并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
4.2 招标控制价
4.2.1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4.2.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2.3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以下依据编制: 1.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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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计价规定
3.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常规的施工方案
7.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专业工程市场价格
8其他相关资料。
4.2.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要求包括的工程内容,按本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综合单价。
1.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要求考虑的风险费用,风险的内容范围和幅度应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
2.人工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及相关费用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现行规定计算。
3.材料如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时,编制人应按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由招标人供应的材料,按招标文件明确的材料单价计入综合单价;其他材料由编制人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没有发布信息价的,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4.2.5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计价要求,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计价。
1.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费率的通用措施项目,应按其规定计价。
2. 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发布费率的通用措施和专业工程措施项目,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计算工程量,其综合单价按本规则第4.1.4条、4.2.5条的规定进行组价;按施工方案计算的,按照常规施工方案进行估算,该部分可在招标控制价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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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列出,评标时作为参考。
3.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费用应符合本规则第4.1.5条的规定且全额计列。
4.2.6 其他项目费中应根据清单计价要求,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本规则第4.1.6条的规定计列。
2. 计日工清单中所提供的人工、施工机械的单价,按工程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单价计列,没有发布信息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合理计列。
3.总承包服务费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列。 4.2.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现行规定计算。
4.2.9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备案的同时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2.10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招标人或其他任何部门不应上调或下浮。
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包括:编制说明、费用汇总表、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主要材料表,暂估材料和招标人供应材料表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招标控制价不得只公布总价。
4.2.10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15天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在7天内组织人员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将修正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15天,无投标人提出异议的,视为招标控制价有效;之后再提出异议不予受理。
4.2.11 招标人如未按上款要求时间给予回复时,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经核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立即责成招标人修改并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时,如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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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会同招标控制价编制人仅对所申请投诉的具体内容进行复核。经复核误差范围在〒3%以内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经复核误差范围在〒3%及以外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纠正的招标控制价为准,复核费用由原招标控制价编制人承担。
4.2.12 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招标控制价复核时间延长的,经招投标管理部门批准,该项目的投标截止日期方可调整。
招标人应将修正后的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到原备查管理机构重新备查。
4.3 投标报价
4.3.1 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和计价要求填报投标价。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投标人自行补充的除外。 标控制价有异议,按照本规则第3.1.7条规定办理。
4.3.3 投标人应当根据省现行规定和本规则的有关要求、自身的经营和技术水平、工程实际、市场风险等状况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本企业成本价。
4.3.4 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中,人工工日单价不得低于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价(含甲方供应)的材料单价,按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费用 。
4.3.5 措施项目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其中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费用应符合本规则第4.1.5条的规定。
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补充措施项目并填报措施费。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报价为“零”的措施费,应与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对应并提供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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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如对招
分的说明和依据。
对于招标文件中要求单独报价的措施项目,投标人按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计列。
4.3.6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要求填报: 1.暂定金额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暂估价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材料暂估价不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投标人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内容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报价;
4.总承包服务费,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自主报价。
4.3.7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级现行规定计算。
4.3.8投标总价应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投标人不得进行投标总价优惠、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让利均应体现在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4.3.9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报价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投标报价文件应分为纸质和电子(只读)文件。
投标报价文件一般应包括:编制说明、费用汇总表、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主要材料表,暂估材料和招标人供应材料表以及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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