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由发、承包人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在确认中标人没有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以中标的投标文件为准。
4.4.2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4.3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索赔的程序、范围、原则、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6.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7.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8.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9.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10.发包人另行单独分包的专业工程,由总承包人承担的服务内容、范围及总承包服务费用的计取方法。
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它事项等。
4.4.4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对于规模不大、工序相对成熟、工期较短、造价低、施工图纸设计达到规定深度的小型工程,也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4.4.6 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发包人应当将合同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是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发生合同纠纷时以备案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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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安全施工费、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临时设施费的预付款,应满足施工现场对安全设施的需要。
4.5.2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4.5.3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如招标人在编制清单时,有意少计工程量的项目,结算时,其调增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1.2的系数计算。
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报价时故意少计工程量的项目,中标时未能发现,结算时,不得调增工程量。
4.5.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4.5.5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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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4.5.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4.5.7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4.5.8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6.1合同一方认为非己方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己方的经济损失,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4.6.2 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时,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以下程序处理:
1.承包人应在确认索赔事件发生后,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及相关证明资料;
2.发包人应立即指定专人收集、落实、确认与索赔有关的资料;承包人有配合发包人调查和核实的义务,应及时提供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与索赔有关的进一步详细资料。
3.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则第4.6.1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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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费用索赔申请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4 承包人在索赔事项初发时应采取控制措施,采取措施的费用并入索赔额计算。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而扩大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6.5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的同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4.6.6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费用索赔通知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6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4.6.7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7 工程价款调整
4.7.1在工程发承包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应从其约定,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
1. 政策性变化; 2. 市场价格波动;
3. 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或项目内容发生变化; 4.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5. 其他原因。
4.7.2 政策性变化。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国家、省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合同签订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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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省行政主管部门现行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3 市场价格波动。施工期内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波动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幅度)时,其价格应按约定进行调整。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的调整原则和计算方法,应符合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4.7.4 工程实施过程中遇不可抗力事件不属投标人报价风险范围。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各自承担的费用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5 由于施工图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有误或项目特征表述与设计不符、以及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或项目内容发生变化所影响的工程价款,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1.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工程项目的,其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的组价原则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组价原则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2.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有误,应按实进行调整,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5%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调整;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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