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措施,并制定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查明积水面积、水面标高、积水量和水压。积水区高于探放水地点时,只准打钻孔探放水;探放水时,必须撤出探放水点下部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探放水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
(四)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钻孔水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臵,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臵满足平距3m为准,垂距1m为准。
(五)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臵,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六)水压高于1 MPa的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原则上禁止沿煤层探放,如确实需要沿煤层探放的,可以先建筑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放。
(七)井下探放水应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八)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九)在打钻地点20m范围内安设专用电话,专线专号,不得与其他施工单位共用。
(十)防治水钻场开工前,由测量技术人员进行放线标记,确定钻孔方位。钻场施工过程中,地测技术人员要对钻孔倾角进行不定期抽查。钻孔方位误差控制在±1°,倾角误差控制在±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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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在水压大于0.1 MPa的地点探放水时,确定合理的套管长度,预先固结套管,套管口安装闸阀。开掘安全躲避硐或制定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钻孔内水压大于1.5 MPa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臵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十二)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不得大于75 mm。
(十三)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钻距,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等进行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 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 m。
(十四)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要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并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派人监测水情。发现情况危急,要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十五)探放水工程结束后,要由地测防治水副总组织生产、地测、机电、安监等专业人员现场验收,进行探放水效果评价,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提交探放水工程总结评价报告,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采掘。
第三十四条 排水系统的建立和维护由机电部门负责,地测防治水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并对排水能力列入防治水隐患排查内容。
(一)矿井、采区、工作面排水系统要配备与其预计最大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确保矿井能够正常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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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排水地点及有水害威胁的工作地点,其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必须采取双回路、双电源供电,备用水泵要热备,并能保证全部水泵可同时运转。
(三)各矿要加强中央泵房、采区泵房、工作面排水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确保设备台台完好。中央泵房水仓、大巷水沟中的淤泥每年至少清理两次,在雨季以前必须清理一次,水仓的空仓容量要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四)各矿井要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及采掘布局,配备一定数量的排水设备。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应急设备。
(五)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井底车场周围无防水闸门的,要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安装配备具有独立供电系统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电泵排水系统。
第三十五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需要修筑防水闸门时,要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施工,加强防水闸门的日常管理,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由专人保管,并在专门地点存放,任何人不得挪用,确保突大水后能够及时关闭防水闸门。
第三十六条 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照设计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废弃井巷密闭内有水时应设反水池或反水管,每月定期进行观测,雨季加密观测。
第三十七条 对于废弃不用的井上、下各种钻孔,如封闭不良的勘探(探查)钻孔、报废的水文观测孔、穿过含水层(体)的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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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抽采孔、受开采影响发生套管剪断的钻孔等要在采掘工程接近钻孔防水煤柱线之前及时采取井上或井下注浆封孔措施。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范围对应在底抽巷的瓦斯抽采钻孔,要提前采取井下注浆封孔措施,防止瓦斯或水害事故发生。
第三十八条 各煤业子公司、矿井要结合实际制定防治水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加强防治水工程过程管控,加大防治水工作管理力度。
第五章 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按照集团公司及永煤控股要求,地测防治水专业考核与奖惩纳入双基考核。对煤业子公司机关地测防治水考核标准见附表三,对矿井地测防治水考核标准见附表四 。
第四十条 凡因水害事故发生工亡事故、多人受伤事故和一级非伤亡事故,对负有责任以及防治水管理工作中出现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工作严重失职的管理干部及有关人员,按照《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河南能源?2013?193号)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责任追究范围规定(暂行)》(永煤控股?2014?39号)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防治水管理十条“红线”的直接责任人,干部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永煤控股所属各煤业子公司、所有矿井的防治水管理工作适用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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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水规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执行。
附件:
附表一:掘进工作面地质、水文地质、瓦斯地质预报及评价表 附表二:回采工作面地质、水文地质、瓦斯地质预报及评价表 附表三:煤业子公司机关地测防治水考核标准 附表四:矿井地测防治水考核标准
主办:生产部
永煤控股行政办公室 2014年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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