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成果验证台账。及时收集和整理资料并更新台账,所有台账都要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涌水量观测资料、水位观测资料、水质分析资料、突水点观测资料、采空区调查资料每月定期更新,其它资料每季度更新一次。
第二十三条 矿井要对相邻煤矿的采掘情况每月进行一次调查,并将相邻地段的采掘、积水及防水警戒线等及时填绘在矿井充水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上。兼并重组矿井对矿井及周边老窑、老空情况不清的要采取物探、钻探手段查明老窑、老空积水情况,并对积水情况上报永煤控股地测处,以对水害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布控。
第二十四条 矿井必须坚持水情水害预测预报,每月初根据采掘接替计划,对所施工范围的水文地质条件和水害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及时编制当月采掘区域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和防治水工程计划,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必须文、图、表齐全,准确地预报水害威胁,评价其威胁程度,提出水害防范措施。
综采、综掘工作面预测评价范围是计划推进度的1.3倍;炮采、炮掘工作面预测评价范围是计划推进度的1.2倍;采掘计划调整后及时补充水害预测评价。
矿井水情水害预测评价工作可以和地质预报、瓦斯地质预报同时开展,编制工作面地质、水文地质、瓦斯地质综合预测评价表(A3纸横向打印),瓦斯矿井可不下发瓦斯地质预报,参照附表一、附表二。
矿井月度地质、水文地质、瓦斯地质综合预测评价表每月3日前必须编制审核完成,并将纸质版报上一级公司审查备案,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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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报永煤控股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煤业子公司、矿井要加强防治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煤业子公司每月进行一次防治水安全检查。矿井每月防治水隐患排查不少于2次,井下防治水专项检查不少于4次,并对排查和检查出的问题及安全隐患,按照五定原则进行落实整改。
第二十六条 矿井应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合理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兼并重组矿井防水煤(岩)柱设计要经区域公司审批后执行。断层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宽度必须打钻探测,确保其可靠性。
第二十七条 带压开采和疏干开采
(一)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后隔水层不容易被破坏,煤层底板水突然涌出可能性小,可以进行带压开采,应编制带压开采安全措施,由永煤控股总工程师审批。
(二)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根据含水层的补给情况不同,可采用疏水降压、帷幕注浆、注浆加固底板隔水层和改造含水层为弱含水层的方法,应编制专门的设计,在有充分防范措施的条件下进行试采,并制定专门的防止淹井措施,由永煤控股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八条 加强雨季“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建立灾害性天气的预警和预防机制,定期排查地表水体对矿井的影响因素。填平压实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裂缝,按设计要求充填并加固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闭的废弃煤矿井筒;地表河流、湖泊、水库附近或易受山洪威胁的矿井要构筑防洪设施;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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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位的矿井要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强降雨期间要安排专人观察井上下雨情和水情以及塌陷区裂缝渗水情况,必要时要停产撤人,待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四章 防治水工程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采掘工程设计管理
(一)水文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及其他矿井水害威胁区域,采区之间要留设隔离煤柱,使各采区保持独立,实施隔离开采。
(二)采掘工程设计要尽量避免“V”字型巷道,如不能避免则必须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水害淹巷堵人事故发生。
(三)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要建立临时排水系统(水仓、水沟、排水设备、供电设备),并与开采同时设计、与掘进同步施工、与工作面生产同时使用。
(四)采掘工程接近暗河、溶洞、陷落柱、导水构造、含水层等水害区域时要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水情及积水位臵不清的要进行探放水设计,控制构造及水体位臵,合理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或进行治理改造工程。
第三十条 采区防治水管理
(一)每个采区在开采设计前,必须进行三维地震勘探,查明区内落差5米以上的断层,查明陷落柱的范围和分布情况,查明主要含水层距可采煤层的距离等。
(二)有水害威胁的矿井和兼并重组矿井采掘前要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查清矿井和相邻矿井的老空积水情况,对矿井、采区、掘进工作面及周边老空区不清、积水情况不明的,一律不准生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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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三)采掘工作面发生突水时,必须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的采掘生产,进行水害治理,治理工程结束要进行治理效果评价,确认水害威胁消除时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防治水管理
掘进巷道开工前要分析周围的水文地质条件,对地质构造、岩性及裂隙发育情况、水压、采空区积水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及时提出水文地质条件分析评价报告。凡是在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和《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二条所列情况施工的,以及水文条件复杂的矿井、兼并重组矿井、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前要采用钻探进行超前探测,坚持 “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发现有水害威胁时要停止掘进,立即采取措施。
第三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防治水管理
(一)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及水文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坚持“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先治后采”的原则。工作面回采前先物探后钻探,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顶底板岩层富水性及底板灰岩水原始导高等情况,依据探测结果,编制防治水工程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底板注浆改造(加固)工程设计除了对钻孔参数具体设计外,还要对钻场和材料硐室的规格尺寸、设备和材料的放臵位臵、钻孔的开孔顺序、钻孔施工的步骤、工艺流程以及安全注意事项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三)地面注浆站和井下注浆地点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注浆时严格按照《注浆泵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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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底板注浆改造工程结束后要进行一次物探复查、钻探检验,检验治理效果,对复探存在的异常区要再次进行针对性注浆加固。
(五)底板注浆改造工程要在巷道掘进期间超前实施,长度大于500m的回采工作面,待加固块段要超前工作面回采线距离不小于500m,否则工作面不得回采;长度小于500m的回采工作面,只有当底板注浆改造工程结束,达到预期效果后方可组织回采。
(六)对距离开采煤层较近或富水性较弱的顶、底板含水层可采用疏水降压措施,在开始回采前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允许的安全水头值以下。
(七)各煤业子公司要加强采煤工作面采前水害评价和验收管理工作,各矿井在工作面试生产前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对工作面防治水工作进行验收,并进行防治水效果评价,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地测、机电和安监等有关部门审查,确定无水害威胁后方可回采。
第三十三条 探放水工程管理
(一)各矿井必须做好采掘工作面附近的老空区、陷落柱、断层、封闭不良钻孔等的水情水害预报和探放水工作。兼并重组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前方要实施钻探,查明地质构造、老空区和积水情况,消除水害隐患。
(二)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及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注积水范围边界线和探水线、警戒线等(按图例标准,探水线用红色实线表示,警戒线用蓝色点叉线)。探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及施工安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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