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积水量小于10000m或水压小于1.0MPa的探放水设计; 6.井下小型突水点治理工程设计及规程和措施;
7.兼并重组矿井的所有防治水工程设计要经上一级公司审批; 8.其它有关资料。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煤业子公司、永煤控股总工程师逐级组织审查批准:
1.水文地质补勘报告、煤矿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生产地质报告、矿井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建矿地质报告;
2.开采受灰岩含水层威胁的煤层、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设计、群孔抽水试验设计、井下放水试验设计;
3.井下大型突水点或陷落柱的探查治理设计; 4.煤层内探放老空水的设计;
5.带压、疏水降压、充填开采安全技术措施;
6.积水量大于10000m或水压大于1.0MPa的探放水设计; 7.综采工作面的底板注浆改造方案。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永煤控股、河南能化集团逐级审查后上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1.在水体下采煤由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方案和开采设计; 2.在采掘过程中,当发现地质条件变化,需要缩小防隔水煤(岩)柱尺寸、提高开采上限时,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各煤业子公司及矿井要始终抓好水害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对重大隐患和主要隐患挂牌跟踪督办,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各煤业子公司每周四对挂牌的水害隐患整改进度及新增、销号隐患报永煤控股地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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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以下现象和行为定为防治水管理“十条红线”,各矿井要增强业务自主保安意识,杜绝冒险、禁踏红线。
(一)采掘工作面前方水害情况不清,盲目组织生产的; (二)采掘工作面在水害威胁区域,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三)探放水工程未按规定编制设计、规程、措施,未按程序审批的;
(四)发现有透水征兆时,未进行停产撤人的;
(五)随意改变设计中的防隔水煤(岩)柱,在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未彻底疏放上部积水,未进行可行性技术评价,顶水作业的;
(七)延深采区开拓到设计水平后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的;
(八)采掘工程开工前未进行水文地质情况调查分析,未提交经总工程师审批的评价报告而强行施工的或评价弄虚作假的;
(九)巷道施工进入探水警戒线,没有坚持“有掘必探”的; (十)巷道密闭墙管理不善,造成泄水口堵塞的。
第十三条 矿井出现下列情况时,要及时汇报永煤控股调度室及地测处。
1.水害事故造成淹头淹面的; 2.因水害事故造成停掘停产的;
3.突水后排水系统不完善,排水能力达不到要求的; 4.水害事故未影响生产但涌水量较大,水文地质条件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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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复杂矿井发生150m/h以上的突水,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及中等矿井发生50m/h以上的突水。
第十四条 各煤业子公司及矿井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处臵方案应当包括发生不可预见性水害事故时,人员安全撤离的具体措施。每年必须对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并在雨季前进行1次现场演练。对预案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储备足够的抢排水设备和材料,成立专业救援队伍或与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协议。
第十五条 加强防治水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培训工作。永煤控股及各煤业子公司每年要组织一次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知识培训,矿井每季度要组织一次防治水施工人员技能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六条 煤业子公司和矿井要不断探索和创新水害治理技术,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三章 水文地质基础管理
第十七条 要加强井下水文地质资料的收集和分析。 (一)当采掘工程揭露含水层时,应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的发育和充填等情况,揭露点的位臵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水温等,并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二)对出水裂隙应测定其位臵、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程度及充填物,观测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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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裂隙玫瑰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裂隙率。
(三)突水点的观测和编录,应详细观测记录出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臵、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含砂量等。同时应观测附近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所有突水点都要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和素描图,主要出水点可作为动态观测点。
(四)对有底板突水威胁的工作面,为防止大的突水事故发生,要对采场底板突水征兆严加观测,发现底板鼓起、开裂、渗水等异常现象,要立即停止生产,报告矿调度室及有关矿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
第十八条 主要含水层水位观测要求:
(一)各观测孔要统一编号,设臵固定观测标志,妥善管理,测定孔口坐标和标高。观测点标高每年要复测一次,如有变动,要及时修正。
(二)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中等的矿井,正常情况下每月观测3次,遇有突水等异常情况,要根据需要增加观测次数;带压开采的矿井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需建立水位自动观测系统,保证连续动态观测。
(三)观测资料必须及时整理成观测台账并绘制水位及相关因素曲线图。
第十九条 矿井涌水量观测要求:
(一)应分煤层(或煤组)、分水平、分采区、分主要出水点设站进行观测。
(二)对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和尚未掌握其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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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规律之前,应视具体情况加密观测。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应每隔1-2小时观测一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待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间隔时间观测。
(三)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中等的矿井每月观测不少于3次,精度误差不得超过±10%,观测方法可采用浮标法、容积法、堰测法、流速仪法,最好采用两种观测方法进行对比,减少误差。观测仪表要定期校检,以减少人为误差。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需建立涌水量自动观测系统,自动监控水量变化,确保观测的连续性。
(四)建立完善涌水量观测台账并及时更新,每月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矿井上报的涌水量数据要以地质部门提供的为准。
第二十条 各矿要对影响生产和有安全威胁的含水层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建立数据档案。包括取水地点、层位、水温、水压、水量、口感、主要化学成分及百分含量,并熟练掌握本矿各含水层的水质特点。对所有采掘活动有涌水的地点,都要采集水样化验,并进行分析对比判断水源。
第二十一条 矿井要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完善必备的五种水文地质图纸,所有图件进行数字化处理,内容真实可靠并保证定期更新。矿井充水性图要每月动态更新,每季度打印出图一次,其它图纸每季度更新完善一次。各煤业子公司及矿井每半年向永煤控股地测处上报一次所有矿井的矿井充水性图(纸质版及电子版),由永煤控股整理后统一上报河南能化集团。
第二十二条 矿井应当建立除《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的十四种台账外,还需建立井下排水能力台账及主排水系统检测台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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