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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江县城总体规划(2010-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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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江县城总体规划(2010-2030) 纲要文本(讨论稿)

近期气源主要为液化石油气,远期气源主要为川气东输工程的海口天然气分输站建设长输管道至望江县城。

3、燃气设施规划及输配系统

规划新建1座城市天然气接收门站,位于望江县城北部的翠岭,东环路延伸线的北端。 中心城区天然气供气管网采用中压一级供气压力级制,设计管网压力0.4兆帕。燃气由天然气门站供气,敷设两条DN200的燃气主干管沿望江大道核西环路、华阳大道贯穿整个县城,城市各片区分别有DN100-200的燃气干管衔接并形成环路。

4、天然气汽车加气站

规划分别位于老城发展区、经济开发区和桥头区建设三座汽车加气站,规模分别为1.0万标准立方米/日。

第一百零三条 环卫设施规划 1、垃圾量预测

根据《环卫设施设置标准》,居民生活垃圾日发生量1.0公斤/天,生活垃圾产量变化系数1.3计算,则近期中心城区日生活垃圾量为234吨,远期中心城区日生活垃圾量为390吨。

2、环卫机构

环卫职工人数按城区人口2‰配备,到规划期末中心城区应配备环卫职工不少于290人。

环卫职工休息处按城市人口1万人一处,应规划职工休息点30处,休息点可与垃圾中转站和公厕结合建设,但休息点建筑面积不少于60 平方米。

环境卫生车辆按2.5辆/万人配置,至规划期末应配备36辆。规划新建1个环境卫生管理站和环卫车辆清洗站,内驻市容环卫监察队,位于望江经济开发区中部。

3、垃圾处理场

现状有1座垃圾卫生填埋场,位于安庆长江学校西部,占地14.3公顷。 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期末建议垃圾进行再生利用并建立垃圾焚烧发电厂。 4、垃圾转运站

规划垃圾转运站以小型为主,服务半径1千米左右,用地1000~2000平方米。远期2030年应设8处垃圾转运站。垃圾转运站采用普通地坑式集装箱收集或拉臂车式收集。

第十一章 中心城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第一百零四条 防洪工程规划 1、防洪标准

依据《防洪标准》(GB50201-94)的规定,望江城区近期按10年一遇标准设防,远期按50年一遇的标准设防。

2、防洪措施

(1)对望江中心城区及其周围主要水库、河流进行整理,形成完整的水系。 (2)利用坑塘库容蓄水和古雷池生态文化园建设契机,通过工程手段扩大、加深金盆湖水体,使其成为望江经济开发区的蓄水防洪屏障。

3、治涝规划

城市规划区内排水泵站,排涝量按10年一遇暴雨强度,以20年一遇暴雨强度校核。 区域性排水泵站,暴雨量按望江10年一遇降雨量计算,在遭遇5年一遇水位时达1天排干,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排水标准设计。

内涝防治采用“截、蓄、排、填”治理措施,即: (1)扩大治理宝塔河,拦截洪水不入堤,雨水不进城; (2)充分利用坑塘库容蓄水;

(3)合理增设、扩建泵站,提升强排;

(4)有计划填高低洼地区地面、减少内涝灾害。

第一百零五条 抗震规划 1、抗震设防标准

望江地震设防烈度为Ⅵ度。

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乙、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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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县级抗震指挥中心,结合现状行政中心一起设置。

提高供水、供电、通讯、消防、燃气等生命线系统的抗震能力。并且对于受灾后生命线系统的修复工作,在平时做好应急的准备,建立必要的物资储备。

2、避震疏散

结合城市用地布局,将城市绿地、公园、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广场和停车场等作为避难场所。避难场所应建设必要的市政、治安和医疗救助等配套设施。

3、应急避难通道规划

避震疏散通道:以城市对外交通干线及城市主干道作为疏散通道。疏散救援通道两侧建筑物应控制高度和建筑后退距离,以保证建筑物坍倒后仍能通行。

第一百零六条 消防规划 1、消防站规划

保留现状望江县消防大队和望江经济开发区的一级普通消防站。 规划在老城发展区、新城发展区和桥头发展区各新建1座普通消防站。

各消防站按《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配备相应消防设施设备,消防设备的配置应随市政设施的建设同时实施。

2、消防通道及疏散、避难场地规划

依托城市主、次干道及其支路,特别应加强作为消防车主要通道的次干道、支路规划及其建设,以保证消防车通道的畅通。

充分利用城市各类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及学校、单位内的广场、运动场地作为城市防灾的紧急疏散、避难用地。在城市改造和开发建设中,应注意开辟一些空地作为城市广场、绿地等兼作疏散、避难用地。

3、消防供水、通讯、供电规划

消防用水取自市政给水管网,消防给水管径不应小于100毫米,布置于城市主要道路上的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120米。

建设较为先进的有线、无线火灾报警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有线通信装备应能同时受理两起火灾信号,指挥中心和消防站应建立通信专线,有线、无线通信网络应覆盖全区,建立重点单位(市政、供电、供水、救护等)调度专线。

对现状和规划高压线走廊严格按照规范保护控制。消防站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第十二章 中心城区环境保护规划

第一百零七条 规划目标

1、水:通过治理污染,系统组织排放,提高污水处理比率,使宝塔河、龙湖、莲花湖等主要水体的水质达到国家二类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大气:建设烟尘控制区,且覆盖率达90%以上。城区大气质量保持国家二级标准。 3、固体废弃物:实现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和卫生填埋,并达到相应国家标准。 4、噪声:居住区、行政办公、科研、医疗卫生及公园、旅游开发区噪声控制在50分贝以下。商业居住和工业混合区、体育中心、商业中心及高新技术工业区等不超过60分贝,对外及过境交通干道及设施、二、三类工业区内不超过70分贝。

第一百零八条 水环境综合整治

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建立排污总量控制管理机制,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严格环境执法,强化各项环保制度的实施。望江第二水厂取水口处,水质应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Ⅰ类标准

第一百零九条 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1、在产业结构政策上,严格限制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整治污染企业,在城市布局上调整用地结构,项目必须科学选址。

2、改善道路和交通状况,减少汽车尾气污染。

3、加强管理和监督,限时施工等措施减少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搞好道路和城市区域绿化,减轻大气环境污染影响。

第一百一十条 声环境综合整治 1、城市交通噪声控制对策

(1)严禁安装、使用高音喇叭,控制机动车排气筒噪声,限制车辆鸣笛; (2)限制过境车辆在中心城区通过,改善交通道路设施;

(3)在道路两侧设立绿化带,同时交通干线两侧应避免建设居民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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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江县城总体规划(2010-2030) 纲要文本(讨论稿)

(4)限制车速,限制车流量,完善交通管理系统,加强机动车噪声检测; (5)加强法制建设,严格处罚违法行为。 2.区域环境噪声控制对策

(1)划分城市区域噪声标准适用区; (2)建设噪声达标小区;

(3)工业噪声,应根据功能区划分,将噪声污染严重的企业搬离居民区和商业区。厂区内要尽可能减少高噪声设备的使用,并采取消吸隔离等防护措施;

(4)加强停车场建设,加强车辆疏导,严格控制经营性声源,建设人行天桥和步行小区。

(5)对于施工噪声,应限制施工作业时间,尽可能避免在居民正常休息时间施工,还要采取有效的减噪和防噪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固体废弃物综合整治

1、结合规划新建垃圾填埋厂,建设望江县工业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对工业危险废物实行集中处理。

2、完善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垃圾处理网络,生活垃圾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综合利用处理后,运往城市垃圾处理场进行卫生填埋。

第十三章 中心城区远景发展设想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近期建设规模

2015年,望江中心城区人口规模为18万人。

2015年,望江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8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00平方米/人。

第一百一十三条 城市远景发展方向

远景老城区继续向济广高速方向和翠岭方向发展,发展完善区域仓储物流园区和相应

的生活居住配套用地。桥头发展区继续向济广高速方向发展,发展相应的生活居住配套用地。

第一百一十四条 城市远景用地布局结构

老城区东北部发展区:完善生活服务功能,成为望江中心城区的经济、文化次中心。 桥头发展区:完善桥头发展区的生活居住配套和仓储设施用地。

翠岭发展区:完善生活服务功能。依托济广高速和安九路,依托丘陵山地建设新型居住组团。

桥港发展区:依托华阳港未来的建设,在江调圩发展临港工业和仓储物流用地,加强连接望东长江大桥、济广高速和望江经济开发区的疏港道路建设,发展临港产业。

第十四章 规划实施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 确定规划地位

本规划一经批准,由望江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望江县各委、办、局和各级政府必须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性,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切实保障城市总体规划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的指导和调控作用。

第一百一十六条 加强规划管理

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切实提高城市管理与服务水平,加强队伍建设,落实经费保障,规范城市管理的制度、标准与审批程序,依法行政,保证规划实施的合法、公平和效率。

第一百一十七条 推进近期建设

本规划批准后,根据城乡规划改革的方向,适时建立能够保证总体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体系。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开展下一层次的各项规划,尤其是开展并滚动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实施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

第一百一十八条 完善引导和调控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城市规划实施中的作用,根据土地价值规律和产业集聚规律,完善政府土地利用引导和调控机制,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建立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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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江县城总体规划(2010-2030) 纲要文本(讨论稿)

建立城市规划、发展改革、土地管理、建设管理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建立城市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供应计划互动一体的城市发展调控体系。

第一百二十条 健全监督机制

在完善规划审批制度和规划公开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政府要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的作用,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整治力度。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各基层社区组织以及社会团体、公众在城市规划实施全过程中的监督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建立起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一百二十一条 开展公众参与

切实落实公众参与原则,推进公众参与的法制化和制度化,让公众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渠道有效地参与规划实施的决策和监督。加强对城市规划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总体规划及实施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规划意识,提高维护和执行规划的自觉性,共同推进规划的实施。

第一百二十二条 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

积极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进一步扩大开放,拓展投融资渠道,建立多渠道投资机制,吸引社会与民间资本和资金,实现城市基础设施产业化、多元化经营,共同推进城市基础设施与环境建设。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规划生效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原规划同时废止。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实施管理

本规划由望江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望江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照本规划进行具体的规划管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规划变更

本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无权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望江县人民政府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前,望江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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