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私募基金产品的详细信息、重点特性和风险;
(二)私募基金产品的主要费用、费率及重要权利、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及频率;
(三)普通投资者可能承担的损失;
(四)普通投资者投诉方式及纠纷解决安排。
第四十二条 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的,公司及销售人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普通投资者主动提出申请,明确表示要求购买具体的、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私募基金产品,并同时声明,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在基金销售过程中主动推介该私募基金产品;
(二)对普通投资者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也没有违反投资者准入性规定;
(三)向普通投资者以纸质或电子文档的方式提供《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告知其该私募基金产品风险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
(四)普通投资者对该《风险不匹配警示函》进行签章确认,表示已充分知晓该私募基金产品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并明确做出愿意自行承担相应不利结果的意思表示;
(五)履行特别警示义务后,普通投资者仍坚持购买该私募基金产品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要及时更新投资者信息,重新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并将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告知投资者。
第四十四条 私募基金产品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依据私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标准,重新评估其风险等级。公司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对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每季度进行评价更新。
第四十五条 由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或私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发生变化,导致投资者所持有私募基金产品不匹配的,公司及销售人员要将不匹配情况告知投资者,并给出新的匹配意见。
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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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六章 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及回访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销售人员应当要求投资者签署《投资者承诺函》。 第四十八条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销售人员应当向其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其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四十九条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销售人员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第五十条 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销售人员组织各方签署私募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公司及全体员工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第五十一条 在投资冷静期届满后,公司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以外的回访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人员在回访过程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一)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二)公司及全体员工;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七章 警示、告知要求
第五十三条 公司通过营业网点等现场方式执行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私募基金产品,调整投资者分类、私募基金产品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普通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产品前对其进行风险提示的环节要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执行的,公司及合作平台要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记录投资者确认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销售人员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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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公司委托第三方基金募集机构提供销售服务的,应当在代销合同中约定基金募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与本办法冲突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表:
附表1-1:投资者基本信息表(自然人) 附表1-2: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机构) 附表1-3: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产品) 附表2: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附表3-1: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个人版) 附表3-2: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机构版) 附表4:产品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标准
附表5-1: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附表5-2: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评分表(个人版) 附表5-3: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评分表(机构版)
附表5-4: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等级力与产品风险等级匹配表 附表6: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 附表7-1:投资者转化表(专业转普通) 附表7-2:投资者转化表(普通转专业) 附表8:投资者承诺函 附表9:风险揭示书
附表10:投资者冷静期回访确认函 附表11:投资者适当性回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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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自然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证件类型 国籍 职务 邮编 住址 证件号码 职业 移动电话 联系方式 座机 电子邮箱 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资产规模 私募基金或者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最近20个交易日金融资产均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投资经历 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或者属于《证券提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是否存在实际控制关系 否( ), 是( )请说明: 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是否有不良诚信记录 本人( ),他人( )请说明: 否( ), 是( )请说明: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本人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对其承担责任。 投资者签字: 年 月 日 北京某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办人签章: 募集机构盖章: 复核人签章: 年 月 日 注:投资者应当对所填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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