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东莞市“三旧”改造用地改变用途并以协议方式办理
出让手续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
2. 东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协议出让(转让)
手续程序及办证税费标准
3. 东莞市“三旧”成片拆迁改造土地税费返还实施细
则
4. 东莞市国有企业厂房搬迁和旧村改造土地出让纯
收益返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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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东莞市“三旧”改造用地改变用途并以协议方式办理
出让手续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有关规定,在旧城镇改造范围内,符合城乡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市场主体可以收购相邻多宗地块进行集中改造。上述改造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适用范围
在旧城镇改造范围内,符合城乡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该土地使用权人是指经批准有偿出让或行政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原土地使用者)申请自行改造;或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进行集中改造,改造方案经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二、土地出让金标准
(一)非经营性改为经营性用途的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第一类镇街为1000元/m2;第二类镇街为600元/ m2;第三类镇街为400元/ m2(以上补缴土地出让金是容积率为1的楼面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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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改为商住用途的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第一类镇街为500元/m2;第二类镇街为300元/ m2;第三类镇街为200元/ m2(以上补缴土地出让金是容积率为1的楼面地价)。
(三)不改变用途的经营性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一)执行。
(四)宗地补缴土地出让金由宗地所在镇街类别的楼面地价乘以宗地拟改造容积率所得。
三、镇街分类
根据全市地价水平,将全市各镇街分为三个类别。第一类:莞城、东城、万江、南城;第二类:虎门、厚街、长安、常平、寮步、石龙、塘厦、黄江、凤岗、樟木头、清溪、石碣、大岭山、大朗、桥头、沙田、横沥;第三类:望牛墩、麻涌、中堂、高埗、洪梅、道滘、谢岗、企石、石排、东坑、茶山。
四、收益分配
市政府为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实现多方共赢,营造良好改造效果,第一、二类镇街补缴土地出让金收益由市、镇街和村按2:4:4比例分配。第三类镇补缴土地出让金收益由市、镇和村按1:5:4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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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东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协议出让
(转让)手续程序及办证税费标准
根据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制定我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协议出让或转让手续具体程序及相关办证税费标准。
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1. 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
2. 经规划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除外。
(二)申请与受理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拟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1.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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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3.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 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 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6. 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四)审查和确定协议出让方案 1. 审查
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或通知)进行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2. 地价评估
委托有资质的地价评估中介机构对申请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应当按照新的土地使用条件评估。
3.核定出让金额,拟订出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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