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的政策补办房屋产权手续。
第五章 鼓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优先审批政策
对?三旧?改造项目,各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审批。 第二十九条 容积率奖励政策
经科学论证和专业审查,在满足市政公共设施、公共空间的用地安排,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可以提出提高容积率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等具体要求,经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经费保障政策
?三旧?改造规划的编制经费,由组织编制单位予以保证,允许纳入?三旧?改造成本,在改造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改造用地指标政策
?三旧?成片拆迁改造中,建设用地改造为农用地的,原建设用地可调整使用,并按改造为农用地面积的20%奖励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三旧?成片拆迁改造范围内涉及农地转用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市政府优先安排。属地镇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可申请配额不足的,由镇街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使用周转指标,再由市国土资源局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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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79号)的有关规定向省申请周转指标。
第三十二条 用地报批政策
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直接办理确权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按照土地现状(建设用地)办理征收手续,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凡用地行为发生时法律和政策没有要求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在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或被征地农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
第三十三条 财政税费、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
(一)?三旧?成片拆迁改造的项目,待土地出让后,可由镇街向市财政申请返还?三旧?成片拆迁改造建设用地征缴属市收入部分的土地税费(详见附件3《东莞市?三旧?成片拆迁改造土地税费返还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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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镇街采用政府主导或引入社会资金参与的?三旧?成片拆迁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扣除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15元/平方米)后,余额全部归镇街,在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受让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由土地受让者按合同规定将土地出让金缴入国库,再由市财政拨付给镇街。镇街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使用。采用社会资金参与改造的,镇街可从土地出让金中支付拆迁费用。
(三)经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同意,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所有的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后自行改造的?三旧?成片拆迁改造项目,按基准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扣除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15元/平方米)后,余额归村(社区),由市财政拨付给镇街,再由镇街拨付给村(社区)。村(社区)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专项用于包括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农村集体设施建设支出等。
(四)经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同意,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所有的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后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的?三旧?成片拆迁改造项目,按基准地价缴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扣除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15元/平方米)后,市、镇、村按2:4:4比例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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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原用途,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三十四条 ?三旧?成片拆迁改造中,需要搬迁的国有企业用地,镇街可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按不高于60%、不低于3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的,镇街可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按不高于60%、不低于30%的比例返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包括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农村集体设施建设支出等(详见附件4《东莞市国有企业厂房搬迁和旧村改造土地出让纯收益返还流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成立?三旧?改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我市?三旧?改造中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对制度建设、组织领导、联合会审进行监督,确保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各镇街?三旧?改造项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由镇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
第三十六条 各镇街不得借?三旧?改造的名义,擅自扩大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范围;不得将未使用和不进行改造等不属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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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按照?三旧?改造特殊政策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手续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每半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对?三旧?改造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总结材料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上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七条 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骗取领导机构审核同意,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纳入本细则办理的,撤销其用地手续。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纳入本细则办理的,撤销其用地手续,由监察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旧村改造过程中隐瞒实际与他人合作的事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采取威逼、恐吓或其他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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