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用地改变用途并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执行。
(四)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收购相邻多宗地块集中改造流程:
1. 分散土地归宗。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为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分散的土地必须是建成的国有建设用地;
2. 编制并申报单元规划; 3. 编制并申报改造方案;
4. 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收购相邻多宗地块集中改造,其改造方案由使用权人编制后上报属地镇街?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核,属地镇街?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核并征求公众意见后上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5. 具体项目改造方案经批准后,落实改造方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用地预审或土地出让合同、项目立项和规划用地许可等手续。
第十六条 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处理 (一)定义
边角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与建设规划边沿或者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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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控制用地范围边沿分隔(割)、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夹心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包围或者夹杂于其中、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插花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与?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形成交互楔入状态、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二)?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经改造主体提出申请,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
1. ?三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2. ?三地?为集体农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的,按批次报批方式,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 ?三地?属集体建设用地的,将?三地?纳入需完善征收手续的?三旧?改造方案一并上报。
(三)?三地?处理中涉及土地征收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可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有关用地计划指标及耕地占补平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涉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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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的,应依法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手续。
第十七条 ?三旧?改造涉及收回或者收购土地的,原则上以货币方式补偿,确实需要以臵换方式臵换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旧村庄改造涉及拆旧建新腾挪的合法用地,确能实现拆旧复耕的,可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占用农用地(耕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安排专用周转指标。周转指标的具体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自行改造的?三旧?改造项目,工程未竣工验收前不得转让(包括股东变更)。确实无法完成的,由政府按改造前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为加快推进?三旧?改造,经批准同意开展单元规划编制工作的片区,在编制单元规划的同时,允许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改造方案,经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改造方案与经批准的单元规划有矛盾的,必须按照经批准的单元规划进行调整修改,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三旧?改造具体项目报建时,与经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实施的单元规划一致的,可不再报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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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单宗项目改造的类型及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单宗项目改造定义
单宗项目改造是指以宗地为单位,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对已建的项目进行功能改变或拆建改造等的城市建设活动,已批建设用地申请明晰产权和超占土地完善手续可参照办理。
对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已建房屋,兼顾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有序发展的要求,可先按市政府出台的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政策申请补办相关手续,再参照本章办理。
第二十三条 单宗项目改造类型
单宗项目改造分为四种类型:已批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单宗项目拆建改造、转型企业明晰土地权属和超占土地完善手续等。
第二十四条 已批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的类型及审批程序
已批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是指因城镇规划调整和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将原批准使用的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
本细则施行之前,未经批准将原批准使用的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实际用作经营性用途(以工商登记为准),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可按本章规定办理;
本细则施行之后申请将原批准使用的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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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用途,在符合?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按本细则第三章规定办理。
(一)供地方式:
1. 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加油站等经营性用途(不包括商品住宅),可以集体自用方式供地,无需补交地价款;
2.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已批集体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不包括商品住宅),根据省府令第100号规定,要求将建筑物作价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捆绑,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招拍挂出让方式,到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3.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后改为经营性用途(不包括商品住宅),要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合同》的约定办理,经市政府批准后,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4、以有偿使用(协议或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经市政府批准后,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详见附件1《东莞市?三旧?改造用地改变用途并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
5.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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