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②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③不得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2)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3)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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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5、工伤保险的缴费:按行业不同以上一年度市平工资的60%至300%作为缴费基数,乘以行业相应的费率进行缴费。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
6、工伤保险的赔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臵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7、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期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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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失业保险
1、概念: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2、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主体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3、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4、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规则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5、领取失业保险基金的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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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五)生育保险
1、概念: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2、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主体:县政府2011年以马政办[2011]137号文件下发了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办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按照我县规定,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一)企业及其职工;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五)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者;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3、生育保险缴费标准:按照曲政办法[2011]143号文件《关于转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8%-1%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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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费(行政事业单位0.8%,企业的为1%)。用人单位人均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生育保险费由其本人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0.8%缴纳。
4、待遇享受: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实行经办机构协议结算,暂不具备协议结算条件的统筹地区执行个人包干结算办法(马龙县实行个人包干结算办法)。具体标准为:女方缴纳生育保险生育包干为顺产4500元,难产5000元,破宫产7000元;男方缴纳生育保险生育包干为顺产3500元,难产4000元,破宫产6000元。
三、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一)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二)用人单位的缴费责任: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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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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