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 应急准备和预防
应急处理指挥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市有关部门以及各区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3.3 报告制度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与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相配套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本市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者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3.3.1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2 报告内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波及范围、造成伤害及死亡人数、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面临的问题、事故报告单位和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臵进程、事故原因等;
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臵建议。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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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应急指挥部讨论确定后,报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3.3.3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食品综合监管部门;事故发生地区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作出初次报告。市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区人民政府和下级部门上报的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至省人民政府和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在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或接报后,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向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3.3.4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报告单位包括:(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二次供水使用单位;(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4)各区和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重大食品安全责任报告人:(1)行使职责的区、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一级) 4.1.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建
议,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请分管市领导批准后,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启动本预案。
4.1.1.2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指挥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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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应急指挥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贸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等单位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立即前往事故现场。
4.1.1.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并督促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调查评估
组、治安救助组、信息报送组、新闻发布组等应急行动组到位开展工作。
4.1.1.4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和区食品安全牵头部门之
间应保持通讯联系,互通信息。
4.1.1.5
重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现场的指挥和协调,直
至省或国家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开始履行职责为止,并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并续报情况。
4.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二级) 4.1.2.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请分管市领导批准后,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启动本预案。
4.1.2.2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贸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等单位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立即前往事故现场。
4.1.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并督促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调查评估
组、治安救助组、信息报送组、新闻发布组等应急行动组到位开展工作。
4.1.2.4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和区食品安全牵头部门之
间应保持通讯联系,互通信息。
4.1.1.5
重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现场的指挥和协调,直
至省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开始履行职责为止,并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并续报情况。
4.1.3 一般、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三级)
一般、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臵,并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4.2 响应程序
4.2.1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所在区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接报后1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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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组织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或食品安全牵头单位、街道办、卫生、公安等部门进行先期处臵。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控制现场、救护和事件初步调查等基础处臵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定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4.2.2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区政府等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判断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和判断,对确定为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在得到启动本预案的指令后,根据分级响应规定,迅速组织市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农业局等单位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赶往事故现场。
4.2.3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启动本预案后成立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适时决定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食品安全委员会按预定程序和渠道迅速通知应急行动组就位。
4.2.4 事发现场在岛内的,参与处臵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应在接通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事发现场在岛外的,应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就位后,各应急行动组应在15分钟内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4.2.5 应急指挥部重点围绕医疗救护、事件调查、事态控制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进行指挥协调。
医疗救护:由医疗救护组根据受害者病情的轻重缓急,采取院前急救和院内救治相结合,基层医院救治和专科医院救治相结合,重点救治和常规救治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安排。
事件调查:由调查评估组根据实际,展开流行病学调查和源头食品相关技术鉴定工作,从速查明事件原因,查清相关责任人和相关责任。
事态控制:由应急指挥部根据初步调查结果,适时决定并按需要安排市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等部门全面查封事件涉嫌的源头食品及其原料,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
市卫生局负责查处和控制进入消费领域的涉嫌食品。
市质监局负责查处和控制生产领域的涉嫌食品,查明涉嫌食品的流向,责令相关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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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回收涉嫌食品,并及时向工商、卫生部门提供从生产领域流向流通、消费领域涉嫌食品的具体情况。
市工商局负责查处和控制进入流通领域的涉嫌食品。
市农业局主要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其中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水产品的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新闻发布:由新闻发布组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快速反应机制开展工作,建立事发初期、进展期和事后信息发布、报道的良好机制及相关规范,科学引导舆论。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充分有效手段,对涉嫌食品的流向和危害适时进行播报,提醒警示,最大限度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4.3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4 应急结束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事故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并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与风险后,应急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撤离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应急行动终止消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行动结束后,市政府负责组织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区进行善后处臵工作,包括人员安臵、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臵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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