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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与流转税差异【财会实务精品文档】
一、营业税方面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1)企业销售不动产、对外投资、进行易货交易或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2)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新准则规定,企业销售不动产、对外投资、进行易货交易或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抵债等,都应视为销售和其相关的业务(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按照新准则进行处理。 例1.某内资企业A以其房屋投资兴办联营企业B,投出固定资产原值为100万元,累计折旧15万元,计提减值准备5万元,账面价值为80万元,双方确认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假设该固定资产投资入股后参加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投资风险。 会计处理:
(1)先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800000 累计折旧15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0。 (2)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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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长期股权投资1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00000
营业外收入200000。涉税分析:
(1)企业以不动产投资,新准则和税法规定一致,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照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处理。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该项固定资产投资虽视同销售,但不缴营业税。(2)会计上确认的影响本年利润的“利得”是20万元,税法上对应纳税所得额影响为15万元(100-80-5)。注:5万元减值准备计提年度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转出固定资产时做调减。 例2.A公司以其闲置的旧办公楼,通过某非营利组织,捐赠给某中学,账面原值为150万元,已提折旧50万元,则账面价值是100万元。在公开市场上的售价是140万元,假定该项捐赠扣除比例为3%,营业税税率为5%,暂不考虑其他税费。在不考虑该项捐赠业务时,其他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调整后所得是3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失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第七章第三十三条规定,费用是企业日常活动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那么,“损失”和“费用”最大区别无外乎一个“非”字,“对外捐赠”属于企业的“非日常活动发生”而产生的损失,不能将其计入“成本费用”类科目,故放在“营业外支出”列支。会计处理: (1)先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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