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学校预算的编制
假设某学校年初学生人数为2500人,年度计划秋季毕业500人,招生800人, 按规定教职员工与学生的比例为1:3.6,该校教职员工工资的预算定额确定为平均每人每月120元,根据历年开支规律,补贴工资占工资总额的比例为15%,按照国家规定的福利费标准和历年开支规律,职工福利费约为工资总额的5%;离休人员费用年平均定额为2600无,退休人员费用年平均额为2000元,离休人员20人,退休人员为25人;该校学生享受助学金的比例为80%,每月标准为19.50元。公务费年人均定额为120元,业务费年平均定额为150元,每个新生每年开支定额为660元,修缮费全年每个学生开支定额为160元,全年安排的其他费用为200000元。
单位预算的编制步骤如下:
一、确定基本数字
学校的学生人数是确定教职员工人员编制,以及决定助学金和学校其他经费数额的基础,学校人数变动大,因此,需要求出计划年度平均在校学生人数。
确定教职员工编制人数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按教职员工与学生的比例,另一种是教职员工与班数的比例。
教职员工数=计划年度平均在校学生人数÷教职员工与学生的比例=2600÷3.6=722人 二、测算人员经费。
1.工资。根据教职员工平均人数和每人每月平均工资定额求出工资额。平均工资定额根据历年执行情况,考虑计划年度工资调整和增减人员影响工资水平的因素,加以调整确定。 全年工资总额=月平均工资定额×教职员工人数×12=120×722×12=1039 680元
2.补助工资。一般在全年工资总额的基础上,根据补贴工资占工资总额的比例测算。 全年补助工资=全年工资总额×补助工资占工资总额的比例=1039680×15%=155952元
3.职工福利费。全年职工福利费=全年工资总额×计提比例=1039680×5%=51984元 4.离休退休人员费。按离休退休人数和全年费用定额计算。
计划全年离退休人员费用=离退休人数×全年费用定额=2600×20+2000×25=102000元
5.助学金。按照学生人数和国家规定的享受比例、助学金标准,享受的时间进行计算。 全年助学金=每月助学金标准×计划年度平均在校学生人数×助学金享受比例×全年享受月数
=19.50元×2000×80%×12=486720元
该校全年人员经费=1039680元+155952元+51984元+102000元+486720元=1836336元 三、公用经费的计算
公务费和业务费一般是根据计划年度平均学生人数和开支定额进行测算的;购置费和修缮费一般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进行测算的。实行经费包干后,这部分费用则根据需要,并参考历年开支规律,从而确定开支额度;然后,设备购置费按新增学生人数,修缮费按原有学生人数计算经费数额。
1.公务费。是根据计划年度平均在校学生人数和开支定额进行计算的。公式为:
全年公务费=计划年度平均在校学生人数×全年平均开支定额=120×2600=312000元 2.业务费。高等学校的业务费是指为完成专业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业务费的计算一般也是按照计划年度平均在校学生人数和平均开支定额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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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业务费=150×2600=390000元
3.设备购置费。该项费用的计算是按全年平均开支定额和计划年度新增加人数,即招生人数与毕业人数的差额计算的。公式为:
计划年度设备购置费=开支定额×(招生人数-毕业人数)=600×(800-500)=180000元 4.修缮费。该项费用的计算是按修缮费定额和原有的学生人数进行计算的。公式为: 计划年度修缮费=开支定额×原有学生人数=160×2500=400000元 该校全年公用经费=312000+390000+180000+400000+200000=1482000元 该校全年经费=全年人员经费+全年公用经费=1836336+1482000=33183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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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国外宪法规定的预算搁置条款
由于某种原因,有时政府年度预算在财政年度已经开始时,尚未获得立法机关通过,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宪法的法治原则,政府不能未经宪法或法律授权而擅自动用公款,这意味着在此期间政府没有合法的资金来源以支付支出。为此,许多西方国家宪法设有专门的预算搁置条款,对此情形下政府支出及其来源作出规定。
德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如果在会计年度终了时,法律还没有确定下年度的预算,联邦政府可以在这种法律开始实行前支付一切必要的费用:(1)维持法定的机构和实行法律授权的措施;(2)履行联邦应负的法定的、契约的和条约的义务;(3)继续进行建筑工程,采办其他公共设施,或继续为这些目的而拨出补助费,但适当的数额必须在上一年度的预算中已经拨出。特定的立法所规定的收入以及从税收或任何其他项目、来源或流动资本储备中获得的收入,不支付本条第一款中涉及的费用,在此范围内,联邦政府可以为进行日常活动而借用必要的基金,最大借用数额可达上次预算总额的四分之一。” 法国现行宪法第47条规定:“如果国民议会在此项草案提出后40日的期限内在第一读中未作出决议时,政府应把它提交参议院,参议院必须在15日的期限内作出。如果议会在70日的期限内末作出决议时,该草案的规定可以以法令付诸实施??如果关于确定一个会计年度收支的财政法未能在适当的、使它能够在该会计年度开始前公布的时间提出,政府可以紧急请求议会授权征税,并且命令拨付关于已经表决通过的各项事业的资金。”
奥地利宪法第51条规定:“如果联邦政府按时提出的联邦预算草案,国民议会在财政年度届满之前既末立法批准,也未根据联邦法律作出临时规定,则在下一财政年度的头两个月内,各项税收和收益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各项联邦支出将由法定贷款予以支付,但末列入上一年度联邦财政支出法的支出项目除外。可接受的联邦支出最高限额由列入提交国民议会的联邦预算草案的支出贷款确定,并以上述支出贷款的十二分之一作为每月的基数。上述支出必须用于履行到期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义务。官员的职位同样应根据提交给国民议会的联邦财政法的预算草案方可任命。但是,如果上述官员的任命不涉及支出数额,则根据上一年度联邦财政法的规定,在上述头两个月内,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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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日本大阪政府预算的公议方式:市长定期记者会见
2004年11月13日、14日,针对2005年度国家预算编制,我们举行了针对地方国会议员的要求说明会。主要着力针对3点提出我们的要求。第一,促进以税源转移为基础的三位一体改革,强化大城市税源的扩充;第二,坚持生活保障费的国库负担率,推进相关政策以保证生活保障的顺利实施;第三推进对无家可归者的相关政策及爱邻地区的相关政策。
对三位一体改革,要求地方公共团体对国库负担削减案进行整理。地方6团体已向总理大臣提交了具体议案。对议案个省厅应做出对策案,但因与地方6团体的改革方案相去甚远,我希望再次恳请他们能够听取地方上的真挚意见。对政府来说,希望在11月18号之前能够有一个整体改革方案,自民党的与谢野政策协调会长希望能在11月底有一份完整的总结案,实际要到什么时候尚未可知。我希望我们的要求能够得到认真考虑,三位一体改革从地方的立场出发,旨在通过改革使地方拥有更多的权利,从而使日本全国能迈出更大的前进步伐,我非常希望改革能够按照其初衷得以推进。
针对三位一体改革,厚生劳动省的对策,是想调整生活保障费的国库负担率,比方说将现行的负担率从现行的四分之三下调到三分之二或者二分之一。但生活保障制度是受宪法第25条所保护,用以保障全体国民最基本的健康文化生活水平的基本制度,可以称之为是一张安全网,本身就是应有国家承担全部责任的国家基本事务。将此义务转嫁于地方头上岂不有些可笑,对此我几次赴东京,向相关方及相关省厅提出意见。本来有许多国家应该负担的事务委托我们自治体在开展工作,若这次最后国家降低负担率,我们决心将拒绝这些所有的事务来作为回应,对这一点我们在7月28日的指定都市市长会议上已达成一致意见,其他的地方6团体成员们也将坚决执行。
此外,生活保障法昭和25年制定以来已执行了50年以上,我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法律自身也会患上某种程度的制度疲劳症。比如制度设置当时的高龄者比例是10%到20 %左右,现在这一比例已高达50%,此外,制度与高龄者年金,养老保险等政策间的也缺乏整合性。我认为,在议论财源之前,先要好好对生活保障法本身做一下仔细的研究和讨论。
特别是大阪市的生活保障费占全国预算的近一成,为何大阪市回有这么高的比例,大家应看到在爱邻地区接受补助者正在急剧增长。在九州许多矿山封矿后,许多当地人来到爱邻地区寻找就业机会,此外在1970年大阪世博会前的几年,从日本各地又拥来大量求职者。这些当时的劳动者现在正面临高龄化,就业难的困境。此外他们身处的劳动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战后的一段时期如港口的货物装卸,道路施工等工作都由人力来进行,现在都由机械所替代,对劳动者的需要正在不断减少。这些人是曾经为战后日本经济复兴做出贡献的人们,现在他们步入老龄,受了伤、生了病,除了医疗补助毫无他法。所以,大阪也是在用生活保障费支持着来自全国的这些人们,这些日积月累就形成了大阪生活保障支出费用高的一大原因。
生活保障费设立的宗旨,在设立当初时是为了给失业者在寻找到下一工作前的一段时间内给与临时的生活补助。但随着劳动者的高龄化,再就职变得非常困难。所以我认为对这一点,对法律自身应有充分地再认识,究竟到什么程度是由宪法规定的最低限,一定需要一个深入的结论。在这方面如果国家会有一个基本方针,那么在财源等方面就自然会有相应的办法。这一点我也想向国家方面强调。
此外针对无家可归者的问题,我们计划制定一些无家可归者自立政策。在大阪已协同经济界和各劳动团体等成立起了协议会,将积极推进无家可归者的相应政策实施,也希望能够进一步得到国家的预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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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 国家科技部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模拟试点工作启动
[http://www.most.gov.cn/kjbgz/index.htm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加工整理] 国家科技部网2005年4月19日讯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财政预算管理改革,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模拟试点的通知》(财预[2005]41号)的要求,科技部、中纪委等6个中央部门及天津、河北等5个地方省市共同参与这次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模拟试点工作。
按照试点工作的安排部署,4月6日下午, 国家科技部条件财务司召集部属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就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进行了组织动员。这次动员会的召开标志科技部继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后,又一次参与财政预算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启动。
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是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细化部门预算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现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分类方法,是计划经济时期参照原苏联财政管理模式确定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各项财政改革的深入,该科目体系的不适应性和弊端日益突出。作为财政预算改革的重要内容,开展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对构建科学、民主的现代预算管理制度,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同时对于政府宏观决策,人大和社会各界有效实施财政监督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次模拟试点工作采取“虚转实干”的方式,即试点部门首先按新的政府收支科目编制2005年部门预算,在预算单位正常预算执行的同时,通过选择不同级次的预算单位按照新的政府收支科目模拟“虚转”6月份预算执行,其余单位进行新旧科目转换。
近年来,科技部全程参与了财政预算改革逐个环节的试点工作。选作试点单位,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于科技事业的高度重视,也是对科技部科技经费预算管理水平的高度认可,另一方面也对我们的财务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科技部财务人员在积极稳妥完成改革试点工作的同时,刻苦钻研,不断创新,财务管理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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