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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8-12-06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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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逾期仍不整改,态度恶劣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较高幅度)处罚:

(1)工程建设存在较大缺陷,有较大安全隐患;

(2)多次劝告仍不整改,态度恶劣的,仍继续建设和生产的。 二十、堆放物料,倾倒、排放腐蚀性或者易燃的气体、液体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规划、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2)堆放物料,倾倒、排放腐蚀性或者易燃的气体、液体;(3)擅自拆除、损坏、覆盖、迁移、涂改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4)擅自挖沟渠、挖沙取士、打桩或者顶进作业;(5)擅自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设置广告标牌;(6)其他损坏、危害燃气设施的行为。)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及设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不予处罚或者处以责令改正(较低幅度)处罚。 不知道是违法行为,且行为还末完全实施。经制止立即改正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其恢复原状态,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低幅度)处罚: (1)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搭建简易房; (2)经阻止,立即恢复原状态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态,对个人处以3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至15000元罚款(中幅度)处罚: (1)所建设建筑物规模不超过100平方米; (2)积极整改,清除影响。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对个人处以3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罚款(高幅度)处罚: (1)所建筑物或构筑物规模不超过200平方米; (2)经劝阻仍坚持建设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对个人3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5000元罚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偏高幅度)处罚: (1)所建筑物或构筑物规模不超过300平方米; (2)违法行为已形成安全隐患; (3)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对个人3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0元罚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较高幅度)处罚: (1)所建筑物或构筑物规模超过300平方米以上; (2)违法建筑已给燃气设施造成严重危害; (3)拒不整改和擅自拆除;

(4)已经给设施周围群众造成损失的。

二十一、燃气企业未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的;未按相关规定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设备等的;出现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和不报告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燃气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燃气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第三十九条〔燃气企业发现燃气设施损坏以及燃气泄漏等情况,或者接到燃气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燃气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采取保障措施,排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燃气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上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同时停止事故涉及范围内的供气。待事故处理结束,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气。〕规定之一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者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予处罚或者处以责令改正(较低幅度)处罚。 (1)不知道应急处理预案如何制定; (2)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经教育后积极购置。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5000万元罚款(低幅度)处罚: (1)认识错误,积极制定安全措施,购置救援器材、设备的;

(2)发现燃气设施损坏以及燃气泄漏较少及时处置并报告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企业处以8000至10000元罚款(中幅度)处罚:

(1)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危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 (2)未立即停止生产,采取保障措施。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至1.5万罚款(高幅度)处罚:

(1) 所办企业规模超过50万元以上;

(2) 发生事故涉及范围内的供气。位待事故处理结束,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就恢复供气。 (3)社会危害程度较小。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1.5万元至1.8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偏高幅度)处罚: (1) 所办企业规模超过80万元以上; (2)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

(3)安全隐患较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30000元罚款;强制关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较高幅度)处罚: (1) 所办企业规模超过100万元以上; (2)拒不整改和立即关停;

(3) 安全隐患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十二、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 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未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建设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或者处以(较低幅度)处罚: (1)新聘驾驶员对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不熟悉者; (2)因不可抗拒的外因导致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者

(3)认知态度好,主动积极整改。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处罚: (1)延误时间短,对乘客影响小,投诉率低的;

(2)未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足以影响汽车安全行驶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整改 (中幅度)处罚:

(1)延误时间长,对乘客影响大,投诉率高的; (2)限期整改不及时;

(3)安全性能对汽车安全行驶有一定影响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高幅度)处罚:

(1)造成长时间该线路无公交通行,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 (2)未按规定时限整改;

(3)安全性能对汽车安全行驶有一定影响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偏高幅度)处罚:

(1)造成人群拥堵,社会影响差; (2)违章作业存在安全隐患; (3)逾期仍不整改,态度恶劣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较高幅度)处罚:

(1)安全性能对汽车安全行驶有较大影响,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2)多次劝告仍不整改,态度恶劣的,仍继续实施该行为; (3)造成大面积人群拥堵,社会影响极差的。

二十三、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的;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建设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不予处罚或者处以责令改正(较低幅度)处罚。 (1)踩踏公交设施禁踩部位的;

(2)在公交设施上悬挂物品,张贴小广告的; (3)初次违反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低幅度)处罚:

(1)在公交设施上刻划,涂抹造成设施被污染损坏的; (2)在公交站台上摆摊;在公交车上打架造成设施损坏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以下的罚款,依法责令赔偿损失(中幅度)处罚:

(1)有损坏设施行为,不听劝阻的; (2)将公交设施改做他用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1500元至2000元罚款,并责令赔偿损失(高幅度)处罚:

(1)故意打砸公交设施,造成损坏的; (2)在公交站台上堆放物品,拒不改正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2000元至2500元罚款,责令赔偿损失(偏高幅度)处罚:

(1)故意打砸公交设施,造成严重损坏,且不改正的; (2)造成设施严重损坏,影响正常运营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300元罚款,责令赔偿并移交相关部门追加刑事责任(较高幅度)处罚:

(1)故意打砸公交设施造成损坏同时伤及乘客的; (2)损坏公交设施,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十四、城市公共汽车经营企业要求停业、歇业或停开线路的,须报经城市公共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告,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停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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