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时,未将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清理干净,影响轻微,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撤离施工现场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1千元以上1300元以下罚款(中幅度)处罚:
建设工程竣工时,未将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清理干净,并造成200平方米以下路面及周围环境污染,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撤离施工现场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13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高幅度)处罚:
建设工程竣工时,未将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清理干净,并造成2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路面及周围环境污染,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撤离施工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千元罚款。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清除污染,处以1600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偏高幅度)处罚:
建设工程竣工时,未将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清理干净,并造成300平方米以上路面及周围环境污染,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撤离施工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千元罚款。
6.有下列特别严重法行为之一的,处以2000元罚款 (较高幅度)处罚:
建设工程竣工时,未将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清理干净,并造成300平方米以上路面及周围环境污染,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撤离施工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千元罚款。
十五、对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不封闭,沿途抛撒,不按城建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罚。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
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或者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处罚。 (1)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已采取封闭措施或不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的; (2)初次违章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罚。
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已采取封闭措施但不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2次违章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暂停渣土运输资质,责令整改,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处罚。
(1)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超载;
(2)运载渣土的车辆未按规定倾倒,随意处置渣土及建筑垃圾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处罚。 (1)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未采取了密闭措施的; (2)拉运车辆未按要求整改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处罚。
(1)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未严密封闭,发生运输物品沿途泼洒,污染路面的; (2)不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3次以上违章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2万元以上至3万元处罚。
(1)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未严密封闭,发生运输物品沿途泼洒,污染路面后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2)运载渣土的车辆未按城建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多次拒不按要求改正的;
(3)造成路面设施、设备损坏的。
十六、对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法律责任条文
《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拆除或修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清除、拆除或修整的,城市管理
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清除或拆除,并可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或者处以500元处罚。 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过期,自行清除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处罚。 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破损或有安全隐患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罚。 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破损或有安全隐患的,仍不按要求整改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处罚。 设置的户外广告,超出批准设置尺寸50%以上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于3000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处罚。 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期限内未整改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4000元以上至5000万元处罚。 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被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清除的。 十七、对不采取密闭措施运输渣土,发生泄漏、泼洒,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运载垃圾、粪便等废弃物及其他液体、散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泄漏、泼洒。 违反前款规定,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因泄漏、泼洒造成路面污染的,可责令其停止行驶,到指定地点整改直至当事人改正,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或者处以200元处罚。 (1)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 (2) 初次发生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罚款。 污染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
3.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罚款。 污染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
4.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罚款。 污染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
5.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每平方米二十五元罚款。 污染面积小于700平方米的。
6.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每平方米三十元罚款。 污染面积大于700平方米以上的。
第三类 市政管理执法类
十八、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不予处罚或者处以责令改正(较低幅度)处罚。 不知道是违法行为,且行为还末完全实施,经制止立即改正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企业处以1万元罚款(低幅度)处罚: (1)认识错误,积极申请办理相关资质的; (2)经阻止,立即停工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企业处以15000元罚款(中幅度)处罚:
(1)所办企业规模,注册资本在20万元之内; (2)积极整改,清除影响;
(3)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业务不构成安全隐患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罚款(高幅度)处罚: (1) 所办企业规模注册资本在30万元之内; (2)经劝阻仍坚持经营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25000元罚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偏高幅度)处罚: (1) 所办企业规模注册资本在50万元之内; (2)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
(3)燃烧具安装、维修的业务构成一定安全隐患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30000元罚款;强制关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较高幅度)处罚:
(1) 所办企业规模注册资本在50万元之上的; (2)拒不整改和立即停工;
(3)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业务造成损失超过1万元,构成安全隐患的。
十九、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1)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2)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或者处以(较低幅度)处罚: (1)设计、施工任务刚开始,未知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 (2)认知态度好,主动积极整改。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处罚: (1)主动要求补救整改的,积极按标准施工的; (2)施工进度小,与标准相差甚微者;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整改 (中幅度)处罚:
(1)工程质量指标与标准相差较低的; (2)限期整改不及时;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高幅度)处罚: (1)工程建设质量指标与标准有差别; (2)未按规定时限整改;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偏高幅度)处罚:
(1)工程建设存在缺陷,有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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