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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8-12-06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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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违反第一款规定的,予以没收或责令清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不予处罚或者处以(较低幅度)处罚:

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及户外的公共场所散发各类广告及宣传品;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住宅区和树杆上擅自刻画、挂贴、喷涂,情节较轻微,经教育后主动清除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以下(低幅度)处罚:

(1)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及户外的公共场所散发各类广告及宣传品;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住宅区和树杆上擅自刻画、挂贴、喷涂,情节轻微的,予以没收或责令清除,并处500元罚款。

(2)利用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和宣传品,未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在期限内擅自更改地点设置并且更改地点的面积不超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的,处200元罚款。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以下(中幅度)处罚:

(1)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及户外的公共场所散发各类广告及宣传品,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住宅区和树杆上擅自刻画、挂贴、喷涂的,影响到市容市貌的,予以没收或责令清除,并处以500百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利用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未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在期限内擅自更改地点设置并且更改地点的面积超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5平方米以内的,或者超期设置1天(不足1天按照1天计算)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以下(高幅度)处罚:

(1)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及户外的公共场所散发各类广告及宣传品,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住宅区和树杆上擅自刻画、挂贴、喷涂,严重影响到市容市貌的,予以没收或责令清除,并处以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2)利用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和宣传品,未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在期限内擅自更改地点设置并且更改地点的面积超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5至10平方米的,或者超期设置2至3天的,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以下(偏高幅度)处罚:

(1)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及户外的公共场所散发各类广告及宣传品,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住宅区和树杆上擅自刻画、挂贴、喷涂,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或责令清除,并处以3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

(2)利用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和宣传品,未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在期限内擅自更改地点设置并且更改地点的面积超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10至15平方米以上的,或者超期设置3至7天以上的,情节较严重的,处以8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6.有下列特别严重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以下(较高幅度)处罚:

(1)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及户外的公共场所散发各类广告及宣传品,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住宅区和树杆上擅自刻画、挂贴、喷涂,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没收或责令清除,并处以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2)利用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和宣传品,未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在期限内擅自更改地点设置并且更改地点的面积超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15平方米以上的,或者超期设置7天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8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对擅自在公共场所、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散发、张贴、绘制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法律责任条文

《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擅自在公共场所、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散发、张贴、绘制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或依法强制清除,没收其广告品,并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不予处罚或者处以(较低幅度)处罚: 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小广告,经现场教育,主动改正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罚款(低幅度)处罚:

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绘制小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或依法强制清除,没收其广告品。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中幅度)处罚:

擅自在公共场所、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小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或依法强制清

除,没收其广告品。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高幅度)处罚:

擅自在公共场所、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上绘制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或依法强制清除,没收其广告品。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3千元以上4千以下罚款(偏高幅度)处罚: 擅自在公共场所、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喷涂广告、张贴面积较大广告(超过10平方米),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或依法强制清除,没收其广告品。

6.有下列特别严重法行为之一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高幅度)处罚: 擅自在公共场所、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喷涂广告、张贴面积较大广告(超过15平方米),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或依法强制清除,没收其广告品。

十二、对在城市内进行建设和拆迁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前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市容保洁责任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法律责任条文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城市内进行建设和拆迁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市容保洁责任书。其中,在规划主城建成区内施工的,到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市容保洁责任书。 ??

违反第一、三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罚款;造成道路污染的,责令清除污染,并按污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不予处罚或者处以(较低幅度)处罚: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设和拆迁工程前未知需签订市容保洁责任书,工程尚未启动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千元罚款(低幅度)处罚:

在城市内进行建设和拆迁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市容保洁责任书,未造成周围环境污染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以下罚款(中幅度)处罚:

在城市内进行建设和拆迁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

订市容保洁责任书,造成周围环境污染的,建设和拆迁工程面积在1千平方米内的,处以1千元以上1300元以下罚款。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下(高幅度)处罚:

在城市内进行建设和拆迁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市容保洁责任书,造成周围环境污染严重的,建设和拆迁工程面积在1千至2千平方米内的,处以12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以下(偏高幅度)处罚:

在城市内进行建设和拆迁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市容保洁责任书,造成周围环境污染较严重的,建设和拆迁工程面积在2千平方米至3千平方米内的,处以1500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6.有下列特别严重法行为之一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 (较高幅度)处罚:

在城市内进行建设和拆迁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市容保洁责任书,造成周围环境污染十分严重的,建设和拆迁工程面积在2千平方米至3千平方米内的,处以2千元罚款。

十三、对施工场地周围未设置遮挡围墙,有效防止尘土、泥浆、污水等污染环境的,施工场地出口处未设置必要的车辆冲洗或其他防泥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法律责任条文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施工场地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墙,有效防止尘土、泥浆、污水等污染环境。施工场地出口处应当设置必要的车辆冲洗或其他防泥设施,防止车辆污染道路。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罚款;造成道路污染的,责令清除污染,并按污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不予处罚或者处以(较低幅度)处罚:

施工场地周围设置遮挡围墙较低,施工场地出口处未设置必要的车辆冲洗或其他防泥设施的,没有造成路面及周围环境污染的,经教育后立即改正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低幅度)处罚: 施工场地周围未设置遮挡围墙,施工场地出口处未设置必要的车辆冲洗或其他防泥设施的,没有造成路面及周围环境污染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清除污染,处以1千元罚款(中幅度)处罚: 施工场地周围未设置遮挡围墙,施工场地出口处未设置必要的车辆冲洗或其他防泥设施,污染路面长度在300米以内或污染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污染,处以污染面积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罚款(高幅度)处罚:

施工场地周围未设置遮挡围墙,施工场地出口处未设置必要的车辆冲洗或其他防泥设施,污染路面长度在300米以上1千米以下或污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千平方米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清除污染,处以污染面积每平方米15元至25元罚款(偏高幅度)处罚:

施工场地周围未设置遮挡围墙,施工场地出口处未设置必要的车辆冲洗或其他防泥设施,污染路面长度在1千米以上1.5千米以下或污染面积超过1千平方米以上1.5千平方米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法行为之一的,处以污染面积每平方米25元至30元罚款 (较高幅度)处罚:

施工场地周围未设置遮挡围墙,施工场地出口处未设置必要的车辆冲洗或其他防泥设施,污染路面长度在1.5千米以上或污染面积超1.5千平方米以上的。

十四、对建设工程竣工时,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未拆除,未将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清理干净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法律责任条文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竣工时,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同时拆除,将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清理干净,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才能撤离施工现场。

违反第一、三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罚款;造成道路污染的,责令清除污染,并按污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不予处罚或者处以(较低幅度)处罚:

建设工程竣工时,已将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清理干净,但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撤离施工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千罚款(低幅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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