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执行机构在本单位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下,负责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工作并负责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协调工作。
(二)组织划分项目招标标段和确定工期。
(三)自行招标时,负责发布招标公告及组织有关专家编制招标文件;委托招标时,组织有关专家协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负责审核招标文件。
(四)组织技术、商务谈判和中标签约工作。
(五)收集、整理和保管招标投标档案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活动要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的规定执行并报国家局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国家局、总公司负责建立行业统一的评标专家厍。 国家局、总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库要包括技术、经济、法律、管理等方面的专冢。
评标专家要掌握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以上并具有高级职称或
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评标专家库要满足分地区、分专业随机抽取专家的需要。 第十八条 行业内的评标专家候选人由行业内企事业单位推 荐。行业外的评标专家候选人由行业各技术委员会推荐。评标专家候选人经国家局投资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予以聘任。
国家局投资管理部门可直接聘任评标专家。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九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拥有两名或两名以上与招标项目对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行业评标专家。
(二)拥有一名或一名以上国家司法考试,在本单位工作满五年且具有招标投标活动实践经验的人员(不包括外聘的法律顾问)。
(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无违法违纪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一条 委托招标时,招标人要根据项目的技术要求在预先选定的三家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后,招标人要与招标代理机构订立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具体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要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机电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招标还要在具有资质的专业招标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要向三个以上符合投标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三条 招标的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要在项目申报的同时报项目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四条 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和内容;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其他应告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及项目业绩;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要求;(五)招标项目的批准文件及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六)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七)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订立方式;
(八)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要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文件要以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制作并要保持两者的一致。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后,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已收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要求,可组织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招标文件答疑会。踏勘项目现场和召开招标文件答疑会必须邀请所有已收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
招标文件答疑会的答疑内容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材料,要以书面的形式发放给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具有与招标文件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时,要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目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要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目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四章 投 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由投标人基本情况(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其他部分文件组成。不同部分的文件要分类密封。
评标采用投标人匿名方式时,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对评标有影响部分的文件中不得出现、暗示或隐藏投标人的名称。
第三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投标文件无效: (一)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递交;
(三)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有重大差异; (四)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要签署、盖章并密封。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拟聘请其他具有技术专长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技术服务方协作完成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的,要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将技术服务方基本情况、业绩和协作协议书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买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的,要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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