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国烟计[2008]5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行业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科学择优,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条 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草行业各企事业单位下列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一)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工程项目设计; (二)机电设备的购置、安装及售后服务; (三)原有设备的搬迁、安装;
(四)信息化、物流系统建设及维护服务; (五)烟草行业特别规定的其他内容。
烟草专卖品暂不执行本办法。投资项目中生产经营性物资及办公用品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土建工程的勘察、单体建筑设计、施工和监理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及招标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已公布的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执行,本办法中不再另行规定。
第六条 投资项目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机关认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供应商不足三家; (二)涉及行业安全和秘密; (三)涉及烟草行业核心技术; (四)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
符合以上若干情形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七条 投资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且不在第六条范围内时,必须进行招标:
(一)项目总投资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按国家规定应列入招标范围的特定产品。
第八条 招标项目在招标前要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局、总公司)的相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已落实项目资金。
第九条 依据国家局、总公司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的项目或违反审批权限批准的项目,不得擅自实施招标。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将应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拆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招标投标机构、专家库
第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设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招标投标执行机构。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宜设在投资管理部门。 招标投标执行机构要设在项目主要实施部门。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协助配合上级单位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对本单位下属企业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本单位法规、纪律检查、监察、技术、财务、审计等部门相关人员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现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及时协调处理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
(五)受理和答复投标人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招标活动公正性的质疑和。投诉。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本单位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认定及动态管理制度。
本单位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宜一次性地通过招标或其他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应选取三家或三家以上。招标代理机构要具有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颁发的乙级以上资质,总投资超过l亿元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要具有甲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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