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第四十四条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四十五条 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第四十六条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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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第四十八条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九章 案件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转送的案件线索办理情况及时跟踪了解,特别是上级纪委监察局要结果的案件线索,督促案件检查室或者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按时上报办理结果。
第五十条 案件检查部门对所承办的案件线索的情况每月汇总一次,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案件线索的办理情况每季度汇总后,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
第五十一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案件线索,协助领导组织承办市纪委监察局重要案件线索排查会议,协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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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或者协助市纪委监察局有关部门核对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有关干部党风廉政情况。
第五十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案件线索,逐件登记,建立台账,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五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与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沟通联系;协助承办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会议;督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组织协调境外追逃追赃重要案件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重要事项进行组织协调:
(一)查办重大案件需要提请司法机关采取相关措施或者需要有关行政部门、机构协助的;
(二)跨地区、跨部门查办案件需要有关纪检机关和相关单位、部门协助的;
(三)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 (四)其他需要组织协调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六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办理市纪委监察局重要办案措施使用的有关事项。
第五十七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加强与市纪委监察局有关科室的沟通联系,共同研究解决组织协调中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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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落实办案力量调配、办案装备配备等事项。
第五十八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与司法、审计、行政执法机关以及金融、电信等部门、机构的沟通联系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第五十九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办案过程中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办案程序、履行办案手续、执行办案纪律的情况;
(二)使用重要办案措施的情况; (三)办案场所安全保障情况;
(四)涉案款物暂扣、移交、保管以及处理等情况;
(五)保障被调查人员合法权益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十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查办案件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重点、方法、程序。
第六十一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案件初核、立案、调查、审理等环节所形成的办案文书以及重要办案措施的审批文书进行备案。
第六十二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督促改正。
第六十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督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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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局领导批示交办的与案件有关的事项; (二)上级纪检机关交办的案件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根据领导批示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转交派驻(出)机构及下级纪委办理的案件;
(四)市纪委监察局和下级纪委超期案件;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督办材料规范管理,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拟定督办工作方案,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十五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办案件科室和下级纪委加强跟踪督办,掌握情况,督促承办科室和下级纪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结果,对督办结果进行审核把关,写出督办情况报告。
第六十六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要事项督办结果集体审核把关制度。
第六十七条 案件统计工作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统一负责,分级汇总,逐级报送。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委局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报送案件统计资料,不得迟报、虚报、瞒报、漏报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六十八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市纪委监察局查办案件统计资料库,对信访举报、初核、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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