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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办理及案件检查工作(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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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在案件初步核实或者立案调查阶段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检察、公安机关对被调查人或者重要涉案人员依法采取信息查询等查控措施,需经有关领导批准。

(十一)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或者重要涉案人员逃匿的,承办室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经纪委书记批准后,依法提请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查缉工作。

(十二)在办理案件中,需要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需要审判、检察、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的,须出具正式文书,按有关手续办理。 (十三)对同一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机关中任一机关已经依纪依法启动调查(侦查)程序的,在移送其他机关办理前,其他机关一般不得另行启动调查(侦查)程序;确需启动的,应当事先与最先启动调查(侦查)程序的机关沟通。

第二十二条 在案件查办中发现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由案管室协同承办室及时向同级相关机关通报、移送。对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由案管室会同承办室做好协 调对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司法机关向委局移送的已做出司法处理的案件,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立案不起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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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室负责审查案件材料,提出审查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涉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还需书记审核,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案件办理中,需依法依纪追缴、暂扣、封 存被调查人的款、物时,调查组应填写《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所扣款物由承办室登记造册,交办公室管理。结案后,承办室根据案情,对所扣款物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审批。需上缴国库或返还当事人的,由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组经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由承办室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及书记审阅。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要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协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报告。对重大、典型的案件,需要向发案单位发送书面整改建议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审定。

第二十七条 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检查室应填写《移交审理呈批表》,经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后,按《案件审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移送审理室。同时,检查室将《案件移送登记表》抄送案件监督管理室。

第六章 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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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

第二十九条 审理室接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呈报或移送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后,对移送程序和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正式审理。

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并办交接手续: (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三)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第三十条 受理后对案件进行审核,通过审阅案卷材 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第三十一条 审理中,发现证据不足的,调查组应予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调查组应补充调查,审理室 撰写《补充调查事项告知表》,连同案卷移交承办室。

第三十二条 审理室经审理并征求承办室的意见后,召开审理室室务会议,集体审议案件,作好集体审议记录,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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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会议决定撰写《审理报告》,报分管领导同意,报告书记,提请市纪委常委会审定。

第三十三条 案件经审理并报市纪委常委会讨论,如承办室对审理室提出的审理意见有不同意见时,审理室应将不同意见一并提交市纪委常委会审定。

市纪委常委会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前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涉嫌犯罪的案件,审理室应在司法机关一 审判决做出之前,将审理报告提交市纪委常委会审定。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直接审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立案手续。

第七章 处分执行

第三十六条 纪委常委会决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审理室依照《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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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暂行办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负责下达处分决定。需要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党纪、政纪处分,由审理室负责 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审理室负责将案件的处分决定及时送达被处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有关单位及本人,并对处分决定的

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审理室将处分决定抄送案件监督管理室。

第三十八条 处分决定送达被处分人时,审理室应填写 《送达回执》,并归入审理案卷。

第三十九条 审理室应督查被处分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被处分人所在党组织报来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记录卡》、《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表》归入审理案卷。

第四十条 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需要由下级组织对被处分人做出处分决定的,由审理室会同承办室按有关 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需要以委局名义通报、报道的案件,由承 办室会同宣教室,按委局机关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 对被处分人的处分程序结束后,审理室将案卷归档。

第八章 被调查人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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