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开办费用的金额按照境内机构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的请 示等文件中所注明的金额登记,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开办费用应纳入投资总额登记。 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每年应按时参加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或年报。
5.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 外汇登记时,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该境外企业标识为“特殊目的公司”。 6.外汇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企业办理登记手续后,企业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 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办 5个工作日。 理 时 限
授 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 权 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分局(外汇管 范
理部)办理,不得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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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 外汇管理局令 2006年第
10号)
法
[2009]30号) 规
依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据 [2010]3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
发[2012]3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7.其他相关法规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审 2.非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依据《关于外国 核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相关变更事项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 材 或备案文件);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 料 件。
3.如新增境内投资者,应提供该境内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1.境内机构因转股、减资等原因不再持有境外企业股权的,也需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 2.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投资主体向其注册地所在 外汇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他境内机构无需重复申请;系统变更登记完成后,其他境 内机构可分别向注册地外汇局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3.境外企业因减资、转股等需要汇回资金的,在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后,直接到银行办 理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手续。
审
4.境外放款转为对境外公司股权的,应同时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 核
5.境内投资者收购其他境内投资者境外企业股权的,由股权出让方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 原
则 变更登记。股权受让方也应按照本操作指引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6.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自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加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 6个月内完成股权变更,如果境内外公司 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自动失效,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注 销其登记。
7.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需追加开办费用的,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开办费用的金额 按照企业实需原则确定,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纳入投资总额登记。 办 5个工作日。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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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
时 限
授 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 权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的,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分局(外 范 汇管理部)办理,不得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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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 外汇管理局令 2006年第 法 规 依 据
10号)
>的通知》(汇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发
[2009]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0]3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核 2.商务主管部门对注销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材 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相关注销事项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文件)。 料 3.清算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审 1.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其中一家境内机构向其注册地 核外汇局申请办理清算登记。
原 2.境外企业因清算需汇回资金的,在外汇局办理清算登记后,各境内机构可凭业务登记 则 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手续等。 办 5个工作日。 理 时 限
授 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 权 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清算登记的,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分局 范
(外汇管理部)办理,不得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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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号)
法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 规
依 发[2012]33号)
据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 号)
7.其他相关法规
审 1.《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核 2.境外放款协议。 材
3.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料
1.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放款人在最近两年内无外汇处罚记录,未违反外汇 年检或年报相关规定。
2允许境内企业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股权关联关系企业为具有直 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两家企业(包含但不限于母对子、子对母、母对孙、孙对母等), 审
或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两家企业(如兄弟企业)。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 核
制的境内企业,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按现行规定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 原
则 款。此外,对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无限制。
3.境内企业累计境外放款额度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 30%。如确有需要,超过上述比
例的,由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个案集体审议方式处理。 4.取消对放款人和借款人注册资本足额到位的要求,借款人接受的境外放款额度可不受 中方协议投资总额的限制。
办 10个工作日。需要集体审议处理的,应于 理 时 限
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2009]24
授 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办理;需要集体审议处理的,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分局(外 权 汇管理部)办理。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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