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联络方式等内容公示。经党组审定的拟任用人选也需进行公示。考察人员弄虚作假、考察失真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对财务管理权的监督
(1)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实施办法》(国税发[200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5]166号)、《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10号)等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加强税务系统财务管理。
①严格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上级单位对拨付给下级单位的各项补助经费不准越权分配,严格落实基层基本支出最低经费保障线规定;对取得的各项收入,一律纳入预算管理,未纳入的,一经查实,按违纪论处并由上级税务机关予以没收;对批准执行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无特殊原因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并报上级财务部门审批备案。
②严格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班子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基建工作,除对系统经费划拨审批签字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外,不履行机关日常经费支出审批权;上级单位要加强对下级单位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主要领导直接分管财务、基建或行使日常经费审批权的,责令进行整改。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和总局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统一归口财务部门管理;资金拨付应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按进度拨付;不准向没有预算关系的单位借款,也不准把资金借给没有预算关系的单位;严禁乱拉资金、物资为本单位搞基本建设和福利;专项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数额安排,不准改变用途和额度。
健全经费使用审批制度,日常经费报销应由经手人、经办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有关人员和分管领导逐级审核;大额经费开支应严格执行预算,由经办部门和财务部门认真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或经党组或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审批后执行。 ③严格基建项目审批的监督管理。基建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总局的有关规定,经过局长办公会讨论审批立项后,再安排预算、再建设,严禁先开工后审批、边报批边施工,建设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设计方案、预算的,应按国家和总局
基建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严禁擅自突破预算额度、扩大面积、改变用途;要按照规定进行工程项目招投标,落实基建工程责任制。
④严格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各级主要领导干部不得插手和擅自决定购置固定资产,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固定资产购置应纳入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依法实行公开招标;分管固定资产的领导干部每年要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将清查结果向局长办公会报告;固定资产的维修,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维修申请,经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列入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突发急需的维修项目报分管领导审批,其中大额维修应由局长办公会集体审批;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对本单位的办公用房(包括在用、出租、闲置)、车辆、办公设备等变动情况每年公布一次;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处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对达到一定额度的固定资产处置必须实行公开拍卖。
⑤严格大宗物品采购的监督管理。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职责,依法采购。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明确采购工作的主管机构,按规定设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采购工作组,建立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对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不得指定品牌和供应商,阻挠和限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自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严格实行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纪检监察部门不参与具体采购活动,通过参加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采购工作组会议,掌握采购工作基本情况,按照职责对涉及采购各环节中的规定和程序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财务(审计)部门通过开展财务审计等方式,主要对下级税务机关采购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审计监督
任中审计。按照“分级管理、下审一级”的原则对班子主要领导任期满3年的应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由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需要于每年年底前向财务(审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初步名单,财务(审计)部门组成审计组依法独立进行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吸收人事、巡视、
纪检监察人员参加。审计组应进行审前调查,听取人事、巡视、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掌握审计线索,确定审计重点,制定审计方案。
离任审计。对任职期满或者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辞退、退休的,人事部门应在相关人员离任前将人员名单提交给财务(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并按照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和程序开展离任审计工作,做到“有离必审、先审后任” 。
基建项目决算审计。基建项目在竣工决算完成15日内,必须向上级财务(审计)部门提出审计申请。上级财务(审计)部门根据申请,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审计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和回访制。审计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上级机关应组织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回访,听取、查看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协助被审计单位分析研究和解决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注重审计结果运用。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将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存在一般性问题的,要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有关部门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政务公开
1、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0]144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促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1)责任分工。政务公开实行各级税务机关党组统一领导,办公厅(室)牵头组织,其他部门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
(2)重点内容。办理与纳税人和本单位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政务事项,凡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能够公开的,都应当按规定予以公开。
①按照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的意见》的要求,采取各种形式宣传税收法律法规、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②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公务员奖励考核、经费的使用管理、大宗物品采购、基建招投标等事项,根据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3)政务公开的方式和时限。对外公开可选择设立宣传栏、公告栏、税收咨询台、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电话语音查询系统和利用办税业务窗口、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以及制作图板、编印办税指南手册及其他宣传品等方式;对内公开可选择局域网、设立公告公示栏、书面传阅、召开职工会议、党组会议与局务会通报等方式。定期公开以按年、按季或按月为主;不定期公开要坚持时效性原则,阶段性工作分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涉及工作程序、标准等内容要长期公开。
2、办公厅(室)、法规、征管、人事、财务、巡视、纪检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检查考核,严格责任追究。有关部门发现应当公开不公开、擅自更改公开内容、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等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要及时报告,由上级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六、落实巡视检查工作有关规定
各级税务机关党组要按照《关于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中纪办发[2004]18号)和《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巡视工作的通知》(国税党字[2005]19号)以及总局巡视工作暂行规定、巡视工作规程等,对下一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施巡视检查。
(一)巡视检查在本级国税局党组领导下进行。已设立专门巡视机构的税务机关,由巡视部门组织实施巡视检查,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配合;未设立专门巡视机构的税务机关,原则上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巡视检查,纪检监察及有关部门配合。
(二)对下一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全面巡视检查,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遍。专项巡视可根据党组要求不定期进行。巡视检查的计划、方案由巡视部门或具体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部门提出,必要时可征求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报经本级党组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巡视、人事、纪检监察和相关部门参加的巡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巡视工作联席会议由巡视部门或具体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部门提出召开建议,由本级党组分管巡视工作的局领导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沟通情况,协调关系,分解任务,形成监督合力。
(四)巡视检查的内容、方式、程序和要求按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巡视
检查的重点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执行税收政策、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情况。
(五)巡视组对巡视期间收到的或领导批办的信访举报材料,应按职责权限做出处理,对其中的重大问题线索应及时向党组报告。巡视工作结束时,巡视组应视情况与被巡视单位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交换意见,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涉及重大问题的须先向党组汇报后再交换意见。巡视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向本级党组全面汇报,并提出工作建议,包括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奖励、批评、处分、岗位调整、职务任免等方面的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巡视反馈意见,经党组审定后,正式向被巡视单位党组反馈,并对被巡视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其中,需要移交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的,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并跟踪有关部门办理情况。有关部门办理完毕后,应向巡视部门反馈办理结果。
(六)对巡视中发现的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或其成员存在的问题,上级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应与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或其成员进行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帮助其分析原因,督促、指导其制定整改措施。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巡视组组长、副组长代表党组与其谈话。对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上级党组要及时进行调整;情节严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职、免职、调离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七)建立、健全巡视成果运用转化机制。巡视工作报告和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评价意见,要作为人事部门考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参考内容。进行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的,要将上述材料装入本人廉政档案。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增强监督意识。各级党组要高度重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增强领导干部尤其是班子主要领导接受监督的意识,努力在本单位内部形成主动支持监督、自觉接受监督、积极配合监督的氛围;要加强对人事、巡视、纪检监察等负有监督职责部门的领导,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以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创建科学的监督机制。
(二)健全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职责。各级党组要建立办公厅(室)、法规、人
事、财务(审计)、稽查、巡视、纪检监察、机关纪委等部门目标统一、信息共享、运转顺畅的监督协作机制。人事、巡视、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下级税务机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情况,为党组提供有效监督下级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工作建议;人事、巡视、财务(审计)部门在制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干部考察、巡视、审计等工作计划时,要采取集中问题、分类解决、统一实施的方式,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在检查中发现的违纪线索和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和有关部门通报;巡视办向局领导汇报巡视情况时,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列席参加;纪检监察部门应全面了解人事、财务(审计)、巡视检查中涉及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方面的线索以及核实的结果,并将有关情况装入廉政档案,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三)完善监督手段,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快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步伐,为监督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自2006年始在系统内全面推行运用以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为依托的《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同时,研制开发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工作业务管理软件,充分利用系统网络,改善工作手段,实现监督信息共享。科学运用已有数据信息,提升预警能力,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拓宽监督渠道,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人大政协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司法监督、信访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工作整体合力;加强与地方党政部门特别是纪委、监察、司法、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建立各部门间信息交换制度,拓宽监督渠道。
(五)强化监督考核,严格责任追究。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问题不纠正、不制止、不报告、不处理的,分别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人事、巡视、纪检监察等部门落实监督职责不力、态度不坚决、工作走过场,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徇私舞弊、故意掩盖问题不上报、不纠正的,从严处理。
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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