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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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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人事的领导、纪检组组长负责对下级局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对下级局班子其他成员由上级分管人事的领导、纪检组组长或同级党组主要负责人谈话,人事、巡视、纪检监察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任职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在谈话对象任职前进行,谈话后方可任职;任期谈话可视情况采取个别谈话、集体谈话的方式,上级局每三年要对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至少进行一次谈话,可结合巡视检查进行;诫勉谈话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经党组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行,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经督促仍未改正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者作出组织处理。谈话情况要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见附件7),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六)民主生活会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党组要认真落实《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中组发〔2000〕3号)等规定,重点抓好以下事项。 1、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本级人事部门负责,机关党委(办)、纪检监察部门协调配合,党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2、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必须在上级局党组或地方党委规定的时间内召开。召开民主生活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因故缺席的党组成员必须提交书面材料,由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受委托的其他党组成员在会上宣读并记录,会后由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人事、机关党委(办)、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民主生活会。上级党组发现下级党组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的,要责令重开,并对下级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3、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党组成员之间要开展谈心活动,机关党委(办)、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广泛征求意见,其中征求本单位中层干部意见面要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征求下级局班子意见面要达到100%。人事部门、机关党委(办)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汇总分类梳理并反馈给党组及其成员。党组要在认真分析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会议主题。党组成员要撰写发言提纲。应提前15日将会议主题、召开的具体时间等报告上一级党组。

4、召开民主生活会要首先通报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收集到的干部群众意见。党组成员要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以及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自查自纠,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突出问题做出说明或检查,提出整改措施。上一级党组应安排党组成员或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下一级党组的民主生活会,进行指导监督。 5、在会后10日内,要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整改措施和上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通过会议传达、公告栏、内部网络等方式向干部群众通报。 6、在会后30日内,要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报告、会议记录、党组成员的发言提纲、党组和成员个人的整改措施等会议资料,分别报送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地方党委组织部门。上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要对会议资料进行分析,对在民主生活会上主动检查并积极纠正违纪问题的党组成员,可根据情况从轻处理。对有违纪问题不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的,要严肃查处。

7、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需要将党组成员的发言提纲和整改措施等资料存入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选拔任用时提出廉政意见的依据。 (七)信访监督

各部门在信访办理过程中,凡涉及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的信访举报,应转交纪检监察部门统一处理。对举报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信访,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下列方式及时处理:

1、函询。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信访函询建议,报分管领导、纪检组组长批准后执行。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向被反映的领导干部本人发《询问函》(见附件8)、《XXX税务局函询登记表》(见附件9),摘转需要向组织回答和说明的问题,明确回函时间等要求;被函询人对询问函中提出的问题在登记表中逐一做出详细、实事求是的说明和回答,如回答的问题与执行党组决定、履行工作职责直接相关,还须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被函询人在函询登记表签字后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在收到《询问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2、约谈。对反映领导干部工作方法、工作作风、自身要求不严格等问题轻微、

不够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条件的信访,受理部门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并提出信访约谈建议,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作信访约谈处理。对下级班子主要领导的约谈,由上级主要领导、分管人事的局领导、纪检组组长负责,对下级班子其他成员的约谈,由上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或同级党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级机关部门负责人的约谈,纪检组组长可商分管局领导负责,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并作谈话记录。约谈的主要内容是向谈话对象了解、核实信访反映和举报的问题,要求其作出说明;针对反映属实的问题,开展批评教育,帮助查找原因,促其改正。

3、初核。对反映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内容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信访初核建议,报纪检组组长批准后,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初核。 4、留存。对反映内容空泛、又无线索的;反映的问题已经调查核实过的;反映的问题属举报人无理要求的;反映的问题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相关部门提出信访留存建议,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作留存处理。

信访处理结束后,纪检监察部门将约谈记录、函询登记表、初核调查结论等材料存入廉政档案。

五、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

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行使“两权”的监督,要把重点放在对权力运行的制约、财务经费的监控和干部任用的监督上,落实政务公开,加强审计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一)对行使税收执法权的监督 1、对税收法制工作的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地方出台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应当在接到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发现备查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01号)的规定,由法规部门负责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未经法规部门审查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厅(室)不得审核,机关负责人不得签发。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上一

级税务机关报送本年度发布的税收规范行文件目录。上级税务机关对备查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及时进行审查,发现有问题的予以纠正,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级税务机关得知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拟超越权限出台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相悖的涉税文件或处理具体涉税事项时,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讲明政策、提出意见,并于3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对已出台的违规文件或作出的涉税事项处理决定不得执行,并负责提请制定或作出决定机关予以纠正,同时报上级税务机关。

2、对税务行政审批的监督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依法行使行政审批。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税务行政审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长、分管局领导、相关业务部门和监察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凡是重大(重要)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均应通过行政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

各级税务机关规定应实行集体审批的具体审批事项,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交行政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批,审批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通过执法监察、执法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方式定期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重大审批事项是否坚持集体审批,审批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做到按程序、按权限审批。 3、对税务违章处罚的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查处税务违章案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2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税务案件,应提交主管税务机关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严格实行大案要案报告、督办和通报制度。

上级稽查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开展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 4、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

各级税务机关法规、监察部门每年应通过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行使税收执法权的监督。

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行使税收执法权监督的重点是,有无签发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涉税文件;有无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规退库、违规代征、混级混库、买卖转引税款;有无违反程序和超越权限审批减免税、缓税、出口退税和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等。

检查结束后,应当就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情况并听取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发出《行政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执法监察建议书》、《执法监察决定》,要求被检查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检查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应严格按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要求,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时,应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二)对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监督 1、对人事管理权的监督

(1)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118号)、《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规定》(中办发[2004]13号)等规定,正确行使人事管理权。

(2)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对税务人员的录用、调配、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税务人员的考核奖励等方面。

①纪检组组长应当担任税务人员招录、领导干部竞争上岗领导小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纪检监察部门参与人员录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的监督,对方案拟定、试卷制作、笔试面试、考察考核、测评(成绩)统计等环节实行全程监督。

②实行拟任人员票决制。各级党组应按规定建立后备干部队伍。选任领导干部原则上要从后备干部队伍中产生;考察对象一般应是拟任人选的两倍,人事部门需按规定程序进行考察并形成专门报告,向党组会汇报,采用票决方式确定拟任人选。对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拉票等行为的人员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提拔的要撤下来。

③实行干部考察责任追究制。考察前需发表考察预告,将考察组的组成、工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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