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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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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

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加强对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一)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1、进一步强化党章意识和党员意识,学习好、遵守好、贯彻好、维护好党章,认真对照党章的规定,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党章的要求转变为自觉的行动,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认真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增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税收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3、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不断增强依法征税、规范行政的意识。

4、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作风和艰苦奋斗精神,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始终保持高尚情操和良好作风,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纠正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法规、人事、纪检监察、巡视等部门负责对下级局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上级法规、人事、纪检监察和巡视等部门通过税收执法检查(监察)、年度

考核、巡视检查等形式,对下级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向党组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经党组研究同意后,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整改结果,逾期未整改的,由上级党组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组长对被检查单位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后仍不整改的,对班子主要领导先免职,后处理。

2、上级局对群众反映下级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议、决定等问题线索,要及时查处。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制定的《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国税党字[1999]14号)和《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国税发[1995]125号)的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1、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实行党组统一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成立由党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和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纪检监察、办公厅(室)、机关党委(办)、法规、人事、巡视、财务、教育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监察局(室)局长(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2、明确责任

(1)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与组织税收收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应占年度综合工作目标考核总分值的15%以上;各级领导班子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每年召开一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年度工作、分解任务、明确责任,下一级一把手应当参加会议;每半年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汇报,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班子成员结合年度考核,汇报本人履行“一岗两责”情况。

(2)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在召开会议、检查工作、调查研究时,要同时检查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系统内出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下级领导班子成员在廉洁自律中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督促改正;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亲自批办群众反映涉及下级班子主要领导或其他重要问题的信访举报件,直接指导重大案件的查办;参加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并讲话;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3)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在部署、检查业务工作时,同时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涉及分管部门、人员在业务管理、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和信访举报,经与纪检组组长商议后,可进行初步了解,并及时将了解的情况告知纪检组组长;积极配合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4)各职能部门的领导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有直接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本部门的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中。及时传达学习贯彻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部门责任分工;督促检查本部门干部职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廉洁从政情况,及时纠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5)纪检监察部门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协助党组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本系统实际,研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每半年向党组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规定;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协调案件查办工作;对领导班子成员每年批办举报信访件、开展廉政谈话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登记;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二)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

上级党组及纪检监察、人事、巡视等部门按照“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原则,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和监督。

1、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事、办公厅(室)、巡视等部门按照《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

考核,一并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一岗两责”情况进行考核测评(测评表和评定标准,见附件1),考核测评工作由负责考核的部门牵头。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4个等次。考核结果在全系统进行通报并存入廉政档案(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述廉考核测评登记表,见附件2)。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单位争先创优的重要条件。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被评为“差”等次的领导干部,予以免职,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对被评为“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主要责任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2、人事、纪检监察、巡视等部门要综合运用巡视检查、信访、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廉政谈话等方式对下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分别实行责任追究。 三、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一)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的监督

1、各级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班子成员的分工由主要领导提出初步意见,在征求各班子成员意见后经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分工情况及时以文件或其他形式在系统内公布,同时向上级党组报告。

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进行分工。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和基建工作;其他班子成员不得同时分管征收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班子成员个人分工原则上3~5年调整一次。

2、上级人事、纪检监察、巡视等部门对下级局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局领导班子不按规定分工、轮换或未按分工履行职责的,要及时向党组报告,上级党组要责令下级局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对下级局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

(二)落实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的监督

1、各级税务机关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要根据《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工作规则》(国税党字[2000]21号)等规定要求,严格执行议事程序、议事规则和议事纪

律。

(1)党组会和研究重要事项的局长办公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

(2)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决策:

①议题确定和预告。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召开前,由班子成员根据分管工作需要向党组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出议定事项,党组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确定会议议题;半数以上班子成员提请研究的事项,党组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列入会议议题。议题确定后,应在会议召开前向其他成员通报会议议题。无特殊情况,任何人都不得在会上提出临时动议议题。

②咨询论证和征求意见。涉及专业性或政策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在研究决策前,应按规定组织论证;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研究决策前要广泛征求干部职工的意见。

③酝酿讨论。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即主要负责人应待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再发表个人意见。

④形成决议。主要负责人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决议。党组会在研究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班子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议。经过进一步沟通酝酿后,仍然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必须实行无记名票决。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参加,由党组秘书或职能部门发放票决表,当场回收票决表并计票,党组主要负责人当场公布票决结果,投票赞成率达到应参会班子成员50%以上的方可形成决定或决议。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计票人和监票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对票决情况进行监督。会议记录人应如实做好会议记录,并于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核发。 ⑤决策结果公开。班子在作出重大决策后的7个工作日内,应将决策结果以及负责落实决策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公示(党和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3)班子成员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做出的决定。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2、巡视部门、人事、办公厅(室)、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下级局落实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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