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有关部门发现下级局违反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做出不当决策的,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经同意后,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报上级局,逾期未整改的,经上级局党组同意,对被检查单位班子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四、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一)对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监督
税务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国税发〔1995〕123号)、《关于各级税务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下级赠送的奖金、红包问题的实施意见》(国税发〔1995〕126号)等制度和办法的要求,规范自身行为,切实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1、对违规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金银珠宝、房屋、汽车、高档家用电器等贵重礼品的监督
(1)重点在节假日、干部任用、经费审批拨付、基本建设和大宗物品采购招投标、涉税事项行政审批等时期和环节进行监督。
(2)对群众举报领导干部不遵守廉洁从政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处理。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形成书面材料,存入廉政档案;违纪违法的,没收其非法所得,按规定进行处理。
2、对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的监督
(1)重点在领导干部及亲属生日、婚丧嫁娶、乔迁新居、职务升迁、因病住院、子女升学等时间和环节上进行监督。
(2)事前报告、事后说明。领导干部如操办上述事项,事前一般应向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长报告,主要负责人如操办上述事项应向纪检组长通报。报告(通报)内容包括事项、拟办方式、拟邀请人员及廉洁承诺。事后15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见附件3),分别报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并在民主生活会上和述职述廉中对事项办理情况予以说明。
(3)领导干部本人的报告应存入廉政档案;同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发现问题,
应报告单位主要领导和纪检组长。
3、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违纪违法行为的监督
(1)重点在干部选拔任用、重要岗位轮换、确定后备干部等时期和环节进行监督。
(2)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要过程监督,在党组研究前,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拟任人选的廉政情况提出意见。
(3)对反映“跑官要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人事部门进行核实,对违反规定的,要批评教育,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对反映“买官卖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进行核实,违反规定的,按任免权限取消其任职资格,已任职的撤销任职决定,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打击制止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4、对领导干部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行为的监督
(1)重点对领导干部本人是否经商(投资参股)办企业,是否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是否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影响;是否存在利用工作调动之机,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工作,或利用各种手段违规为配偶子女谋取利益等情况进行监督。 (2)把对本事项的监督纳入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内容,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从业情况要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5、对领导干部参与赌博违纪行为的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把对本事项的监督纳入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内容;采取明察暗访、与公安机关和领导干部所在社区建立联系制度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情况;领导干部本人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和述职述廉中对该事项作专门说明。一经发现领导干部参与赌博的,一律先免职,再处理。 6、对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监督
(1)重点对购买环节(手续是否完备、是否超标)、用车环节进行监督。 (2)税务机关因公务需要购置排气量2.0升以上(不含本数),价格2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公务用小轿车时,必须报经总局财务司、监察局审批,同时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核。
(3)要加强车辆配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购置配备小轿车的,对被查单位主要领导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违规的超标车辆,由上级税务机关予以没收。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各级领导干部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报告重大事项暂行办法》(国税党字〔2003〕61号)等规定,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时间,向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对应报未报的事项要及时补报,对超时限上报的要做出说明。
在党组民主生活会召开前,人事部门应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年度报告表》(见附件4)送每位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对个人重大事项分类填写,若一年内无重大事项,也要填写报告。每位班子成员要将个人重大事项在民主生活会上通报。 单位发生或发现群体突发事件、重大违纪违法、重大偷骗税案件、重大事故和本地区重大涉税事件应在24小时内向上一级局办公厅(室)填报《税务系统重大事项报告表》(见附件5)。
2、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每年要定期对下级局党组及领导干部上年度重大事项报告情况进行审核,检查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报告的内容分别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党组范围内公示或通报。
纪检组发现同级党组成员未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应向上级党组、纪检组反映。上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发现下级局党组及领导干部未能执行事先请示、事后报告的,或报告内容与事实有重大出入的,责令其限期报告、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提请党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群众检举反映涉嫌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向党组提出处理建议。《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年度报告表》要存入廉政档案。
(三)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
1、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以上干部收入申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45号)等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时间,填报《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见附件6)。
2、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下级领导干部执行收入申报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重点对领导干部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进行监督。人事部门于每年申报工作结束后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发现申报人不申报、未按时申报、不如实申报的,应责令其改正;发现有违纪问题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存入廉政档案。 (四)述职述廉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5]30号)的规定。
1、述职述廉的时间和方式。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由各级人事、纪检监察、办公厅(室)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结合民主生活会、干部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一并进行,述廉测评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述职述廉在本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下一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上进行;主要领导、纪检组组长还应向上级局进行述职述廉。
2、述职述廉报告的内容。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述职述廉的程序。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要按照“自我总结、群众评议、反馈意见、认真整改”四个步骤进行。
(1)撰写《述职述廉报告》。述职述廉前,领导干部本人要联系思想工作实际,写出述职述廉报告。述职述廉报告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简明扼要,对存在的问题不隐瞒、不回避。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要在述职述廉会前,在本单位进行公开,征求意见。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对外公布征求意见专线电话和设立意见箱,收集意见和建议。
(2)召开述职述廉会议。应提前10天向上级党组报告,上级党组可派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会议由本级党组(党委)组织,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前向上级党组请假,本级党组指定专人代其宣读述职述廉报告。 (3)收集与反馈意见。会议结束后,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收集整理意见,并及时将结果与述职述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沟通,如实将群众意见、民主评议情况反馈给领导干部本人。
(4)搞好述职述廉情况报告和整改工作。班子成员应在述职述廉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本人的述职述廉报告和针对群众所提意见制定的整改措施,统一报上级税务机关党组,并抄送上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存入廉政档案。党组要将群众对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提出的意见和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情况,以及对群众意见的处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五)廉政谈话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和《全国税务系统廉政谈话制度(试行)》(国税党字[2003]53号)等有关规定,上级党组及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利用廉政谈话手段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1、廉政谈话的类型及主要内容
廉政谈话分为任职谈话、任期谈话、诫勉谈话。
任职谈话是对新提拔、转任或异地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在任职前就廉政勤政方面需注意的问题进行的谈话。谈话内容主要是重申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规定;提出廉洁从政的具体要求;针对不同领导岗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出在反腐倡廉工作中所负的责任。
任期谈话是不定期了解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廉政勤政情况并提出要求的谈话。谈话内容主要是听取谈话对象汇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本单位和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班子及其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单位与个人作风建设等情况,提出工作要求。
诫勉谈话是向谈话对象指出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帮助分析原因,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就存在的问题作出说明和改正承诺,提出改正措施的谈话。一般应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①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②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③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④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⑤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⑥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⑦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2、廉政谈话的主体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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