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从事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定期身体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受到健康损害。
五、禁止任何科室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轻者处罚,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六、医疗废物暂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七、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作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八、各类医疗废物不得混合收集,请参照执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十二、医疗废物处置流程
为规范我院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之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望各科认真组织学习,遵守执行。
一、各科室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三、①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在标签上注明。
②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③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④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由专门机构处置。
⑤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训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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