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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_齐玉苓案(16)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0-12-24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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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一审判决 9.一审判决2 一审判决2四、原告

齐玉苓的精神损失费35 000元,由被告陈晓 原告齐玉苓的精神损失费35 000元 琪、陈克政各负担5 000元,被告济宁商校负担15 陈克政各负担5 000元 被告济宁商校负担15 000元 被告滕州八中负担6 000元 000元,被告滕州八中负担6 000元,被告滕州教委负 000元 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10日内给付 担4 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鉴定费400 400元 由被告滕州八中、 五、鉴定费400元,由被告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各负 200元 担200元; 驳回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按本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19.5 19.5万元 案件受理费按本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19.5万元 计收5 410元 由原告齐玉苓负担4 400元 计收5 410元,由原告齐玉苓负担4 400元,被告陈晓 陈克政、济宁商校各负担300 300元 被告滕州八中、 琪、陈克政、济宁商校各负担300元,被告滕州八中、 滕州教委各负担55 55元 滕州教委各负担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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