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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审 6.一审2 一审2原告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 原告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属于公民一 般人格权范畴。 般人格权范畴。它是公民丰富和发展自身 人格的自由权利。本案证据表明, 人格的自由权利。本案证据表明,齐玉苓 已实际放弃了这一权利, 已实际放弃了这一权利,即放弃了上委培 的机会。其主张侵犯受教育权的证据不足, 的机会。其主张侵犯受教育权的证据不足, 不能成立。 不能成立。齐玉苓基于这一主张请求赔偿 的各项物质损失,除律师代理费外, 的各项物质损失,除律师代理费外,均与 被告陈晓琪的侵权行为无因果关系, 被告陈晓琪的侵权行为无因果关系,故不 予支持。 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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