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港口规划
一、港口规划的定义
1、港口规划:是指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合理制定港口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和方向,对未来时期的港口设施布局及建设等作出综合部署和全面安排,是建设、管理港口的基本依据。实质上港口规划是根据客观条件和规划者的主观意图,对某一区域港口的总体布局和某一港口的具体发展作出的在一定时期内的安排。科学、实用的港口规划是港口事业有序、合理发展的重要前提。
1990年颁发了《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编制办法》分别就如何编制及港口总体布局规划文本格式、内容作了详细的要求。
2、规划期:就是指某个规划的规划时间的跨度。例如,某港的近期规划(3—5年)、中期规划(5—10年)、长远规划(10—20年)。
二、编制港口规划的基本要求
编制规划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有计划地发展经济,也就是说在恰当的时间以恰当的方式将国家的(或者是某部门)主观意图分步付诸实施。所以说,编制港口规划应该符合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充分利用港口资源。港口资源包括:腹地的经济条件,集疏运条件,自然条件(航道尺度、风浪、潮汐、气象、土地条件等)。港口对经济腹地有服务功能,但腹地经济条件又是港口设立和发展的决定因素,繁荣的腹地经济就成了国家重要的港口资源。港口的凝聚和辐射功能的实现依赖于港口的集疏运能力的大小,良好的港址包括有四通八达运输网络连接。
2、充分发挥现有港口的效能。要避免重复建设。 3、充分体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
三、 港口规划的种类及其内容
依据《港口法》将港口规划分为两类,即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 1、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分布的规划。就其范围可分为全国的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口布局规划。
2、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规划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
四、编制港口规划的依据与港口规划的审批
1、编制港口规划的依据: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也就是说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国防建设规划。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2、港口规划的审批:
(1)、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组织编制,并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满三十日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该港口布局规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报国务院决定。
(2)、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
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较大、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广的主要港口(也就是现在经常提到的主枢纽港,安徽省的主枢纽港可能是芜湖港、合肥港、蚌埠港三大主枢纽港,具体的有待于交通部公布)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公布实施。
主要港口、重要港口以外的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3、港口规划的修改。
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
岸线资源是不可多得的资源,必需从严控制,任何不经审批使用岸线资源,建设港口设施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势必会扰乱港口规划的秩序。因此,必须加强对港口规划的监督管理。
五、港口规划中的重要概念
主要港口: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较大、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广的港口。其规划由交通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意见后,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主要港口名录由交通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并公布。
重要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交通部的意见后确定的本辖区内的重点规划建设的港口即重要港口,其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交通部意见批准后实施。
其他港口:以上两种港口以外的港口,其总体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征求省交通主管部门意见批准后实施。市、县辖区内主要港口、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港区:港口可以划分若干个组成部分,每一个组成部分被称为港区,各个港区之间可以连成一片,也可以相互分开,但统称为港口。
规划港区:根据港口规划为港口的进一步开发、建设划定的具有明确界限的预留水域和陆域。
港区与规划港区的区别 主要在三个方面:
1、组成上规划港区是预留的水陆域,没有港口设施,暂不能成为港口。 2、功能上规划港区不能提供港口业务服务,在真正成为港区之前还会用于其他目的。
3、管理上港口管理机构对港口的管理在港口内,而规划港区内则不能实施。
六、对港口规划区的管理
港口管理部门对规划港区的管理活动核心目的是保证规划港区能够按照规划顺利地成为港口。具体的应从以下三方面管理:
1、在规划港区不得建设违反规划的永久性建筑物和设施。由于规划港区在将来的某一时间要按照港口规划进行建设,而最终成为港口,在规划区内建设不符合规划的其他永久性建筑,将不利于港口规划的实施,造成很大浪费。
2、在规划区内建设临时性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当港口建设需要时,应当自行拆除临时性建筑物和设施。
3、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规划港区内原有建筑物和设施进行登记。
以上三方面的管理工作是港口行政执法人员的经常性工作。至于怎样进行管理和规划港区内的建筑物登记,有待后续法规及规定的出台。
第七章 港口建设管理
港口建设的管理主要包括港口建设市场的管理、港口建设项目的管理、港口建设工程的管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的建设管理应重点对港口建设的市场管理,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港口建设市场,依法对港口建设市场进行监管和调控,依法规范和维护港口建设市场秩序。但项目管理、工程管理目前还不能放松,得有一个过程。
一 、港口建设特性
港口不是一个简单的生产场所,港口是所在城市和相关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港口具有公益性和经济性双重性质,不仅应以港口本身的盈亏来判断港口的经济效益,还应当充分考虑港口对国民经济发展所具有的社会效益。港口是国家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是社会资本。属于投资大、社会效益好、直接经济效益小的长线项目,国家发展和建设港口是适应和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社会服务,为国家对外贸易服务。港口的这一特性决定了政府必须把港口的发展纳入国家经济政策或地区经济政策之中,使港口规划、建设与国家或地区经济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并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实施,使港口建设能够满足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实现,改善水路交通结构,使港口的社会效益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港口建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港口行政部门在港口建设管理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 1、对新建港口使用岸线的,依法办理岸线审批手续。 2、监督投资人对新建港口项目是否进行了环境评估。
3、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港口项目所有人所建的项目是否符合港口规划要求。
4、对港口内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进行审批并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5、对港口建设市场秩序进行监管,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实施监督,依法参与对已竣工的港口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港口项目方可准许投入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交通建设项目需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交通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必须事先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预审。至于实施监督管理的详细方法和程序待后续法规再行规定。
三、港口建设行政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完善资信登记制度
把好建设市场准入关,确保市场规范有序,按照《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1997年第1号令)规定,加强水运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的资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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