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落锁存放的。 4.放炮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的。
5.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不在专用峒室进行的或使用不燃性洗涤剂的。 6.井下使用的煤油、汽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等易燃液体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无专人运送的。
7.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者。 8.放炮员或放炮员助手携带的炸药数量超过局、矿规定的。 9.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 10.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 11.电雷管由非放炮员运送的。
12.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 1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 14.将矿灯带入炸药库内的。
15.损坏严重、车底於结煤、矸石、水泥过多,超过容积20%的井口扒勾工。 16.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放炮器爆破的。 17.违反放炮制度的放炮员。
18.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放炮员。
19.掘进迎头积矸积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爆破。 20.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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